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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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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区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1 .1适用范围本预案是XX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XX区区域内,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XX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XX区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工作原则。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3.1 突发事件分类:通过对全区各行业领域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和全区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全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危化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事件、旅游安全事件、溺水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中毒、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应中断事件、生活必需品(含粮油)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等。1.3.2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1.4 分级对应(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对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或者涉及跨区(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市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响应应对。(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1. 5响应分级(1)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及事发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现实结果(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上级层面的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实结果(事件等级)、处置难度和可能后果等,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区级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三级响应:由区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区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二级响应:由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3)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本层级应急指挥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4)各镇(街道)政府、区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明确。2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现场工作方案和事件行动方案。2. 1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2. 1.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2. 1.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种或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2 .1.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依据同级党委、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3 .1.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4 .1.5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可与相邻相近的区(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2. 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3. 2.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细化具体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明确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4. 2.2现场工作方案为提升现场处置的有效性、针对性,各街道办事处、区委有关部门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5. 2.3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和实施步骤。3组织指挥体系5.1 区级领导机制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镇街等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6. 2区级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和区应急管理综合性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指导、协调全区应急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2)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并组织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3)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镇街及全区各部门、单位等应急管理工作;(3)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4)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5)统筹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6)负责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镇街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7)负责组织并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8)负责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9)负责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3.3区级工作机构3. 3.1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委下设若干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为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类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社会安全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负责同志组成,具体组成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3)指挥本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4)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6)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4. 3.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主要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2)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相关类别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6)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9)承担本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3. 3.3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分别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中承担相应职责,须服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所在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领域、本辖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预案(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业务部门的部门预案等)的有关规定,承担本系统领域、本辖区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辖)部门、单位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等。4. 3.4临时应急指挥部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由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先期处置的同时,可根据职责分工,由区分管负责同志、突发事件处置区级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应急委指定人员组织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该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5. 3.5联合应急指挥部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联合指挥部,由区应急委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处置;需要与相邻的区(市)联合应对突发事件,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区与相邻区(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参与处置的区(市)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5.4 镇街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要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善后恢复等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明确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职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等可参照区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5.5 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党委、政府都要设立由本级党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到现场的区级领导同志、牵头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他到现场的区级部门、单位和事发镇街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现场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应急救援(处置)、交通应急、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宣传舆情、人员疏散安置、技术专家、涉外涉港澳台侨、特种应急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在专项预案中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2)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现场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或事件发展,为应急救援或处置提供决策支持;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3)应急救援(处置)组: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或抢险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4)交通应急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运输车辆。(5)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信息。(6)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度所需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负责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作、生活等保障。(7)治安维护组:加强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查验、验证等工作;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8)善后处置组:负责受灾、受害或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有序组织恢复生产。(9)宣传舆情组:负责指导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IO)人员疏散安置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11)技术专家组:负责现场灾情会商研判,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12)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13)特种应急组: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5.6 专家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4运行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5.7 风险防控(1)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2)各级党委、政府等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5.8 监测预警4. 2.1监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6. 2.2预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区域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分为I级(特别严重)、级(严重)、In级(较重)、W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黄色预警措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4)预警变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3信息报告4.3.1信息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1)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3)相关镇街接报后,负责先后向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办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跨功能区、街道的突发事件,相关功能区、街道均应及时报告。(4)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含110、119、120接处警中心)接报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先后向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党政办值班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5)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负责先后向本指挥部、区党政办值班室及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并向本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通报。(6)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负责向区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电话30分钟内、书面1小时内报告。(7)区委值班室接报后,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区委有关领导、市委总值班室报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发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4.3.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及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种类和级别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XX区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其它地区涉及XX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XX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均需报告。(2)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4.3.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件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4.3.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其它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4.3.5突发事件信息处理(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按前述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应急组织机构、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内部流转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单位,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2)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需向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时,应以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与区政府办信息口径保持一致,报经区分管本行业的负责同志审阅后上报。(3)市级及以上驻区单位(含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等)向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前,应先向区政府办通报情况;若事态紧急,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的,应同时向区政府办通报情况。(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交由区统战(区台办、区侨办)、区公安和区外事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5)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4.4应急处置与救援4.41先期处置(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3)事发地镇街调动、引导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4)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因火、电、水、油、气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相关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4.4.2指挥与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或跨区(市)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分别提请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党委、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须及时上交指挥权,并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现场的,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根据有关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区委值班室或区政府值班室。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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