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第四条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商业助学贷款;(四)参加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商业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和重修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报告,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者,其学习成绩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没有补考资格,必须重修。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必须经过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详见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未完成学业的;(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若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虽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换发毕业证书具体事宜,根据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三十四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三十七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一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第四十二条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五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四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见XX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XX学院学工处二OXX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