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某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XX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坍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2.1 XX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XX区减灾委会(以下简称减灾委)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一般破坏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会成员单位(区水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XX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八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会与总体预案相衔接。2.2 XX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XX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XX区减灾委办公室)为XX区减灾委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园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措施。3灾害救助准备水务、规划和自然XX、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街道(园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区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区交通运输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1.1 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4.1.2 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XX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报警24小时值班电话:52681700o4.1.3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4.1.4 灾情信息核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4.1.5 对于干旱灾害,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 会商核定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4.2.2 评估。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XX、住建、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4.2.3 X账。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X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4.3 信息发布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政府办组织协调。4.3.2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4.3.3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V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1 I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o死亡5人以上;bo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Co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IOOO人以上;d0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园区)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XX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八大队等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卫健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市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街道(园区)应急供水工作。区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XX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7)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发布灾区需求,XX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II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0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bo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IOoo人以下;C0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do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e0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园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4)根据灾区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XX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5)区应急管理局XX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6)灾情稳定后,受灾的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 In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o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bo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下;co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do3级以上、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e0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ffl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5.3.3 响应措施(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园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4)根据灾区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XX区发改委为灾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5)区应急管理局XX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的街道(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W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0无因灾死亡人口;bo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间以下;Co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543响应措施(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XX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5)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的街道(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5.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6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性生活救助6.1.1 较大及一般破坏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街道(园区)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街道(园区)的民生保障科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报告后,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6.2.2 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在每年10月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X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街道(园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6.2.3 根据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财政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 区应急管局(区慈善协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民生保障科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街道(园区)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区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街道(园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7.2 物资保障7.2.2 合理规划和建设区、街道(园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7.2.3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7.2.4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7.3 通信信息保障7.3.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7.3.3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XX、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7.4 设备设施保障7.4.2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住建局、人防办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城市应急疏散场所汇总情况见附件10.1.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 医疗卫生保障7.5.2 区卫健委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7.5.3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街道(园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7.6.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协调联系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7.7 人力XX保障7.7.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7.3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XX、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卫健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7.4 建立覆盖区、街道(园区)、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信息员。7.8 社会动员保障7.8.2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7.8.3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7.9 科技保障7.9.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XX、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9.4 充分利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10 宣传和培训7.10.2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XXX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7.10.3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I。8监督管理8.1 预案培训演练区应急管理局XX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I、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8.2 考核奖惩区应急管理局XX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附则9.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9.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9.3 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