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0.ppt
1,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条)同时废止。部长:韩长赋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办法的解读,3,第一章共六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4,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6,(1)适用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不适用于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适用的人的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3)适用的人的行为就是动物检疫活动。,7,根据防疫法要求,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国内的运输,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可查看是否携带动物卫生证书或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单,如没有,可向海关部门报告。,8,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9,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10,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11,官方兽医: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官方兽医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规定了“国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12,官方兽医制度是指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行使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官方兽医作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通过实行全国或者省级的垂直管理,对从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实施全过程独立、公正、权威的卫生监控,以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官方兽医制度充分体现了兽医工作政府行为的强制性特点,是国际上评价一个国家动物卫生管理能力的主要指标。,13,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14,过程监管是指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1)养殖环节:对畜主是否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是否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进行监管,如果没有,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5,(2)屠宰环节:查看是否有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临床检查是否健康、是否按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等。(3)运输环节:查看是否携带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是否消毒等。(4)贮藏环节:主要查看是否有检疫证明和出入库登记记录。(5)加工和经营环节:主要查看是否有检疫证明。对以上场所是否符合防疫条件进行监督。,16,风险控制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怎样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1)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2)规范动物检疫行为。(3)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执法。,17,区域化管理: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追溯管理主要是指我们正在建设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18,本章共六条,主要内容为检疫申报制度,包括申报点的设置、建设和管理、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19,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20,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不同的检疫对象申报时限的规定。,2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起运3天前要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屠宰动物 急宰动物,3天,15天,6小时,随时,22,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23,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24,检疫申报的一般程序,25,本章共八条,规定了对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和落地报告制度。,26,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27,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对下列检疫对象出具检疫证明的条件。(1)出售和运输的动物。(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主要是检疫其供体动物是否符合条件。(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28,产地检疫合格标准,29,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30,(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病死动物应监督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31,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2,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第九章罚则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3,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不合格,合 格,做好检疫记录,运输,报 告,产地检疫一般程序,34,本章共七条,规定了对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和动物产品分销出证的制度。,35,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6,第二十二条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37,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38,第二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规定处理。具体参考屠宰检疫规程。,39,第二十五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40,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41,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42,本章共四条,规定了水产苗种的种类,产地检疫的申报时限以及检疫具体内容。,第五章 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43,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本章共三条,是关于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要求。,44,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5,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46,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第三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47,本章共四条,规定了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48,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49,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50,第三十七条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51,第三十八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52,混群饲养,隔 离,调 运,申报检疫,申 请,审 批,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调运程序,10个工作日内决定,提交审批表,检疫申报单和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省内继续调运,申请更换检疫证明,53,第八章 检疫监督,本章共九条,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进行流通领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除了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补检条件,并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规定了义务。,54,第八章 检疫监督,第三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55,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是对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符合条件的进行补检并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也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6,对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1)符合补检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5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3倍的罚款。(2)不符合条件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是没收销毁外,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1-5倍的罚款。,57,补检合格需具备的条件,58,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59,第四十五条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60,第四十六条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第四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61,本章共三条,主要对到引进非乳用、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达目的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和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进行处罚的规定。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62,第五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63,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禁令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