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ppt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品添加剂;(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在同一县级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销售的,只需办理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或者“批零兼营”;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需标注“含网络经营”或者“网络经营”;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需标注“含自动售货”或者“自动售货”。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在括号内具体标注。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的,需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申请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在括号内具体标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半成品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有具体的品种,并逐级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实施许可,同时以括号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八)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九)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其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后,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均为5年。但因博览会、展销会、美食节和季节性经营等原因短期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以及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虽未发生变化但门牌号码改变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五)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者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