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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宣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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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宣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宣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L2编制依据1. 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L5事故分级二、组织指挥体系2.1区组织指挥机制2. 2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2. 3现场指挥机构2.4 专家组三、预警预防机制2.5 风险管控2.6 预警3. 3事故信息报告四、应急响应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4. 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4. 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4.4 信息发布4.5 应急暂停与结束4.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2-五、后期处置4.7 善后处置4.8 保险5. 3应急处置评估六、保障措施5.4 信息保障5.5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5.6 资金保障6. 4避难场所保障7. 5技术保障6. 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6.7医疗卫生保障6. 8社会动员保障七、附则7. 1宣传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7. 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8. 5预案管理9. 6预案实施八、附件10. 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8.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8.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8.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以上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二、组织指挥体系2.1区组织指挥机制2.1.1领导机构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一般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2.L2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担任区委常委的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应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2.1.3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2.2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2.2.1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基层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本级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社区)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2.2.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2.3现场指挥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分别在国家、省、市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2.4专家组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三、预防预警机制3.1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3.2预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能及时作出研判、处置。3.2.1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3.2.2预警发布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宣州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本区内跨行业领域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布;跨行政区域的预警,属相邻区域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属上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3.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3. 2.4预警调整及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3.3事故信息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四、应急响应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先期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其中,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较大事故在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应对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部;其中,涉及跨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报请市、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区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4.3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救援遇险人员和安抚遇险遇难人员亲属;(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事故所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4.3.2分级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1)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区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2)对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3)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前期应急救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对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区级应急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3.3现场指挥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区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区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有关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经信、生态环境、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5)综合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启动三级响应后,由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4.3.4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7)设置安全员观察小组,持续对救援现场进行实时监测观察、督导提醒,防止救援现场发生次生安全事故。1. 4信息发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4. 5应急暂停与结束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5. 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区有关部门视情指导。五、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5.2 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6. 3应急处置评估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归档。六、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区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其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及联合多部门开展联勤联动联训。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7. 3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力的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8. 4避难场所保障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6. 5技术保障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未建立专家组之前,可依托宣城市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加强技术储备。6. 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6.7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6.8 社会动员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七、附则6.9 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6.10 案启动格式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6.11 闻发布内容框架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及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7. 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7.7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区直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7.8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八、附件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8.2 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8.3 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8.4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区发改委(区粮储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区教体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经信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或请求省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大面积停电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区民政局: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等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区司法局:联系协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区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区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等技术支持。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协调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建筑、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交运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区文旅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区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区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供销社:组织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区气象局:提供事故救援气象服务的保障,积极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按照其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8.5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1 .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2 .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它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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