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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暨规范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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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暨规范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docx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暨规范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按照原国家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豫卫妇幼(2014)1号)要求,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现就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暨规范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司其职,落实责任(一)市卫健委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二)市教育体育局协助市卫健委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控制等);负责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市卫健委、市教体局报告。(五)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对全市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各中心校配合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七)各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儿童生活、卫生消毒等卫生保健制度和教师、儿童健康档案,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二、严格准入,规范管理(一)市卫健委指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成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出具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结果通过市卫健委反馈给市教体局。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评估。(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市妇幼保健院提交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市妇幼保健院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组,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合格者,方可向市教体局申请注册;评价不合格者,应根据评价情况给予整改,限期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卫生评价。(S)已开办未取得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托幼机构,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开展自查,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妇幼保健院提交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市妇幼保健院收到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并出具河南组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合格者,向市教体局申请注册;评价不合格者,应根据评价情况给予整改,限期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卫生评价。三、设施健全,人员到位(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按在园150名儿童至少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在园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二)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S)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基础知识和管理技能,开展卫生知识教育、疾病预防、膳食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指导。(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市妇幼保健院的岗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卫生保健工作。未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一律不得上岗工作,以后每三年由发证机构进行复审。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市妇幼保健院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六)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四、完善措施,加强管理(一)落实儿童入托幼机构体检制度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须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检查合格后持河南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进入托幼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应认真填写河南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2、托幼机构接收儿童入园(所)时,应查验河南省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母子健康手册计划免疫接种证,入托健康检查结果三个月内有效。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4、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未经儿童家长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二)定期开展健康体检1、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市妇幼保健院定期对在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一岁至三岁以内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工作规范。2、市妇幼保健院要做好体检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填写母子健康手册。发现异常或疾病,应及时矫治。(S)加强眼保健和视力筛查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在园儿童眼保健和视力筛查工作,筛查率达到95%以上。各托幼机构给予配合。(四)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体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须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一次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五)认真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对在托儿童应认真落实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做好一摸:是否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是否有异常;三问:饮食、睡眠和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卫生、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查询儿童家长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六)规范建立健康体检档案托幼机构保健室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为每一位入园儿童建立健康体检档案,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业务指导。五、健全组织,严肃追责(一)成立由市卫健委、市教体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单位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健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2、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的;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4、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适合入园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5、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市卫健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体育局,市教体局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S)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卫健委、市教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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