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第二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课件精品教育.ppt
回忆:,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依法治国的含义是什么?,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什么?为什么?,延伸知识,(1)依宪治国(2)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刑法:犯罪、刑罚问题民法: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关系婚姻法:婚姻、家庭问题经济合同法:经营者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环境保护法:环境问题、环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颁布过4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曾4次修订,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2004年6月,湖南省邵东一中高中生罗彩霞高考总成绩514分。同班同学王佳俊335分2004年9月,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2005年,复读一年的罗彩霞参加高考,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8年,王佳俊用罗彩霞的名字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意外得知被高中同班同学王佳俊盗用身份证信息。2009年5月,罗彩霞以侵害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王佳俊、贵州师大等7个单位和个人。2009年10月,王峥嵘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8月13日,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当事人王佳俊之父)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案情回顾,罗彩霞维护了自己的什么权利?对我们有何启示?,(1)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2)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3)要以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并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宪法的尊严。,青少年正确对待宪法的要求,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通则第一条:-,以上法律条文说明了什么?,看材料、答问题,结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原因: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1)、宪法是其它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目的: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五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通过,宪法,提议,同意,同意,二分之一通过,普通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从内容2、从法律效力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内容有()A、国家的性质 B、犯罪的特点和刑罚 C、国家的根本制度 D、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课堂练习:,B,2、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起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的法律和议案的制定、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上述材料表明()A、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B、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C、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3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旗法等分别写明“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本法”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A、宪法包含了其他法律、法规 B、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B,合作探究:,某市进行旧城区改造,许多房屋面临拆迁。张某有私房一处,也在拆迁的范围内。因为就拆迁补偿的有关事宜同开发商没有达成协议,张某不同意拆迁。后来,开发商见事情拖得太久,耽误施工进度,就派来铲车要强行拆除张某的房子。张某手拿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站在自家房前,挡住铲车,大声呼喊:“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你们这样做是违反宪法的!”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气愤地说:“快让开!宪法算老几?我们是根据市里的拆迁条例来办事的。”张某说:“宪法刚刚修改过,你那个市里制定的拆迁条例和宪法不符,不能算数。”工作人员说:“市里搞拆迁,本市的拆迁条例不算数还有什么算数?”双方一直纠缠不清。,1、你认为谁的观点更正确?为什么?2、这件事对我们有什么启发?,答:张某的观点更合理。因为:(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它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2)市里制定的拆迁条例中有关条款同宪法相抵触,应当视为无效。拆迁工作人员无视宪法的最高地位、尊严和权威是错误的。,答:(1)宪法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要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树立宪法意识;(2)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3)有人缺乏宪法意识,不能依宪办事。,谢谢各位同学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