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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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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要求,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民政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民政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律顾问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执法决定:(一)责令(限期)停止活动;(二)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执照;(三)数额较大的罚款;(四)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的;(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七)查封登记证书、印章和账务凭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八)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第四条以民政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将该执法决定送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经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五)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六)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三)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四)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六)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七)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八)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九)程序是否合法;(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业务科室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法律顾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第九条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一)对主体适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九)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第十条法律顾问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业务科室。承办业务科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承办业务科室收到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承办业务科室可报送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协调。各业务科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局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o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成立法制审核部门。第十五条承办业务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律顾问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业务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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