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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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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docx

    简阳市民宗局责任清单目录一、行政许可项(3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民宗局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3清真食品登记核发二、行政处罚项(26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2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3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4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5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6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7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8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9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10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11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2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3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14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处罚1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16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17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18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的处罚19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20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21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22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23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24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经营者,以清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清真字样、都阿或清真寺图案等具有清真食品含义的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伪造、转让、出租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登记证的25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的26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不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三、其它权力项(6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TK局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2外国人不得携带进境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3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5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制定的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的审批6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四、行政确认(1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公民民族成分确认和变更五、行政奖励(1项)部门序号事项名称民宗局1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维护全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有关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三)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审核上报,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场所主要教职、宗教场所管理组织的审查备案,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宗教活动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负责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状况,代市委、市政府草拟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文件。(五)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六)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3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4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5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应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7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2-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2-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2-4.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3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4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5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应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7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2-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条“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2-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2-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木;(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追责情形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3序号3权力类别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清真食品登记核发实施依据1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2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对申报的清真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中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1.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企业的采购、制作、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当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二)用于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原辅料或者制成品以及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三)用于生产、加工、计量、包装、贮存、运输、销售清真食品的用具、器皿、设备等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应当保证专用;(四)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五)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真食品产品的性质和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确定。”2-2.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清真食品登记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清真食品登记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四)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工作岗位及所占比例情况;(五)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生产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式样。”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3-3.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八条“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者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清真食品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改变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原清真食品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营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清真食品登记发证机关注销清真食品登记证。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领取清真食品登记证后,连续一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书面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证,并予以公告。”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狂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责任主体简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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