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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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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虎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讨论稿)目录1总则11. 1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事件分级11.5 预案体系4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2. 1领导机构及职责42.2 办事机构52.3 成员单位职责62.4 工作机构及职责92.5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122.6 专家咨询组122.7 虎林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133预防和预警机制133. 1信息监测与报告133.2 预警预防行动143.3 预警144应急响应及措施164. 1一级、二级应急响应164.2 三级应急响应174.3 四级应急响应184.4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195应急处置205. 1信息报告205.2 先期处理235.3 指挥协调235.4 应急监测245.5 力量部署245.6 安全防护251.1 7信息发布256后期处理251.2 1善后处置256.2 保险与理赔266.3 事件调查266.4 总结评估267应急保障271.3 1通信保障277.2 救援队伍保障277.3 救援装备保障277.4 资金保障287.5 物资保障287.6 医疗卫生保障287.7 交通运输保障287.8 治安保障29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297.10 10奖励与责任298监督管理297.11 1应急预案演练298.2 宣传培训308.3 预案编制与更新308.4 预案解释308.5 预案生效时间309附则307.12 1名词解释3110附录3210.1 虎林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响应流程图32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1.4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W级)。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IOO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预案体系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市级各成员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成。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虎林海事局、虎林供电公司、虎林铁路车务段、各乡镇和中心街道办事处。市指挥部职责:(I)贯彻执行国家、省、鸡西市和虎林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2)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3)统一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指导部署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4)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2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生态环境局长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成员: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执法队综合办公室、监管办公室、监测办公室主任和各执法中队长。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3)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可能影响区域浓度的,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4)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传达省、鸡西市及市指挥部指令;(5)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处置,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化学品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6)负责与省、鸡西市和虎林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7)组织对环境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对公众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1.1 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职责(按指挥部成员单位顺序)(1)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涉事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市发改局统筹协调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虎林石油公司、虎林供电公司等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3)市工信科技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配合上级部门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4)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5)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指导当地公安部门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6)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8)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上级部门监测机构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9)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保证城市基本生活饮水、燃气、集中供热等供应。(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人员与物资的运送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11)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合理调度。(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工作。(1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做所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参与因工矿商贸和危化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通报地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震情和灾情情况。(15)市外事办负责协调有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相关事宜。(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17)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18)市林草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自然资源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19)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20)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21)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等综合应急救援工作。(22)虎林海事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上搜救应对工作。(23)虎林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现场电力供应。(24)虎林铁路车务段负责协助因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与人员的铁路输送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2.4 工作机构及职责根据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组成污染处置、医疗救援、物资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基础设施保障、转移安置、治安保卫、新闻宣传等8个工作组。(1)污染处置组组长单位:生态环境局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迅速控制污染源继续排放污染物,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协调上级部门监测机构测定污染物浓度指标和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收集汇总相关数据。(2)医疗救援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市中心血库、市疾控中心、各医疗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职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3)物资资金保障组组长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组成。职责: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提供生活必需品市场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等情况;负责涉及工业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情况调查和应急调节;负责准备应急专项资金,确保事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4)交通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虎林车务段、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组成。职责:负责组织救灾车辆,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送;恢复事故单位被损坏道路、铁路等与交通有关的设施;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5)基础设施保障组组长单位:市住建局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务局、虎林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组成。职责:负责抢修通讯、供水、供电设施,保证事故单位和附近居民通讯、供水、供电正常运行。(6)转移安置组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7)治安保卫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事发地公安部门及事发企业等组成。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及时疏散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维护治安秩序,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对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8)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局、涉事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职责:负责组织进行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2.5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派出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工作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6 专家咨询组依托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上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调度。职责:参与指导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及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事件等级判定,对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2.7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成立本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全面工作。3预防和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局。3.2 预警预防行动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突发事件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预警机制,开展科学风险评估,加快建设预测预警网络系统。(1)加强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数据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和生态破坏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单位数据库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2)明确责任,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按照“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层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制定完善企业应急处置预案。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波及的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表示。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对应。3.3.2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程序蓝色预警由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提出建议;黄色预警由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经鸡西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鸡西市政府批准后,由鸡西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生态环境局接到省政府发布的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和鸡西市政府发布的黄色预警后,应根据相应的预警响应要求,提出相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响应行动建议,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预警信息发布后,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3 预警状态的应对措施(1)向市政府提请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通知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生态环境局立即协调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检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4应急响应及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1.1 1一级、二级应急响应1.1.2 启动条件(1)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按鸡西市政府应急响应要求,在已采取的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1.3 响应措施(1)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立即向鸡西市政府和鸡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鸡西市政府请求支援。(2)市政府市长、主管副市长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3)市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4)市指挥部调集全市各专业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实施增援。(5)市指挥部在省、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做好指挥权移交,在省政府、鸡西市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保障、处置工作。4.2三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条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鸡西市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已采取的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2 响应措施(1)市政府市长、主管副市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2)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立即向鸡西市政府和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鸡西市政府请求支援。(3)市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和现场情况,组织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分析应急处置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请省、鸡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4.2.3 3四级应急响应4.3.1 启动条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并全面负责。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者子协调专家实施增援。4.3.2 响应措施(1)市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率工作组、应急救援力量或者专家赴现场实施增援,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4应急响应终止程序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素基本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达到尽量低的水平。4.4.2应急终止程序(1)由承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处置书面建议,经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机构和专家组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由市政府做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宣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鸡西市政府宣布;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省政府宣布。(3)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向参加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命令;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信息。(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市指挥部有关指令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5应急处置5. 1信息报告5.1.1 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第一时间向所在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确认为一般或较大事件的,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局接到灾害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将续报灾情信息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市委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30分钟内立即向鸡西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鸡西市对口单位。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局接到灾害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报告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于30分钟内立即向鸡西市委、市政府电话汇报,并于1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同时以通稿形式上报鸡西、省对口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属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虎林市政府、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二级)或者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行政区域或者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5.1.2 信息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5.1.3 信息报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5.2 先期处置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属地政府的指挥协调下,迅速有序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切断污染源,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生态环境局报告。5.3 指挥协调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5.3.1 指挥和协调机制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乡(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毗邻乡(镇)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当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事发地的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事件发展态势、组织救援和制定处置方案等重要资料。5.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测防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5.4 应急监测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源和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及地域特点,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及危害范围;(2)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作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5.5 力量部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报请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救援力量由市指挥部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5.6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5.7 信息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省政府、鸡西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鸡西市政府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2)市委宣传部要派出人员到市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3)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事件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4)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事件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6.2 保险与理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加保险的事发单位和受灾人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人赶赴现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赔偿义务,维护单位和受灾人员合法权益。6.3 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6.4 4总结评估(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2)市指挥部负责形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上报市政府、鸡西市政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生态环境厅、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政府组织实施;(4)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践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应急保障6.5 1通信保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各电信运营公司,确保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7.2 救援队伍保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协调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大中型企业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7.3 3救援装备保障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要不断完善配备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装备,满足现场应急监测和指挥需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实现对危害性大和环境影响严重的特殊污染物快速测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应急处理、处置通讯畅通。7.4 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项目支出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7.5 物资保障市工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乡(镇)政府、中心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7.6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健局按照虎林市医疗救治应急保障预案要求,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7.7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虎林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要求,落实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7.8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按照虎林市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要求,组织做好事件处置全过程的治安维护工作。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有害物质的处理,协调上级部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7.10 奖励与责任7.10.1 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7.10.2 责任追究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监督管理8.1 应急预案演练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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