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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行政〔2016〕342号合肥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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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行政〔2016〕342号合肥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docx

    合肥学院文件院行政(2016)342号合肥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活动。第二条为了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提高实习质量,特修订本规定。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教务处协同各系、部(中心)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落实好实习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各系、部(中心)分管教学主任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实习工作,审定实习工作计划,负责检查实习质量、实习总结和交流工作。实习性质、次数、时间与要求,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进行。1、教务处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全校实习管理的有关文件。(2)审核全校各专业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3)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4)检查全校各专业实习执行情况。2、系、部(中心)承担以下职责:(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制定各专业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等。(2)负责实习经费管理、实习指导教师的聘任,组织实习工作经验交流,监控实习环节教学质量。(3)制定系部有关实习管理的实施办法,如质量监控、学生实习报告撰写的规范性要求、实习成绩评定详细标准等。(4)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安排落实实习地点。(5)认真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对参与实习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实习工作动员。(6)检查各实习团队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实习质量的检查。(7)实习结束后,要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收集、汇总各专业实习的报表、教师实习总结、学生实习考勤、实习报告等教学资料,并按教学资料归档规定进行保存。第三章实习单位第五条各系、部(中心)安排实习场所要本着“专业对口、就地就近、适当集中、固定挂钩”的原则。实习单位必须具备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生产工艺与设备,能较好地安排进行实习教学。对于比较固定的实习,应逐步建立起相应稳定的实习基地,更好地实施产学研有机结合,提高实习质量。第六条各系、部(中心)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实习基地建设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实习均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基地的条件如下:(1)双方签有实习协议;(2)可连续三年及以上接受我校学生实习。第四章实习准备第七条实习前各系、部(中心)必须备齐实习资料,包括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实习内容方法、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要求及实习参考教材或文献资料等。实习大纲不能随意修改,如需变更实习内容、时间或方式,必须提出报告,经系分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实习指导书是学生实习的教材,其内容除了阐述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外,还应介绍实习的具体步骤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和提交的实习成果要求等。实习计划主要包括:进行实习的专业、年级、实习性质、实习周数、实习起止日期、接受实习单位等。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应在实习前一个月备齐,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一年提出,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和有关部门审批,随后编制实习实施计划,并在实习动员前发给实习师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和实习实施计划中的实习起始时间必须与教学进程表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第九条认真做好实习动员和组织工作。实习前,各系、部(中心)应认真做好实习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各种物质准备,提前安排好实习师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各系、部(中心)应由教学主任主持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向学生和带队教师宣讲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宣布实习计划和纪律,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第十条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落实。在校外实习,应提前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协助,共同落实好实习安排工作和有关事项,指导教师应做好现场实习备课工作。第十一条系、部、(中心)须出资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发生实习伤害事故时,可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实习管理第十二条各系、部(中心)根据专业性质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以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或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通称“分散式”实习)。凡集中组织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全程跟班指导,对于“分散式”实习的专业,也应指派教师定时、定点指导和检查。第十三条实行“分散式”实习的专业,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首先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大纲送达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委派一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教师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系,有关系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所有联系工作应在实习开始的前一个月完成。第十四条各专业应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要求组织落实实习任务,实习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实习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实习纪律。实习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系和学校汇报,以便妥善处理和解决。第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虚心学习,听从指导,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以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搞好和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指导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资格,并按学生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各系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选派指导教师时应注意职称、年龄结构,注意培养年轻教师。凡是首次安排指导实习的年轻教师,须事先经过一轮培训,方能上岗。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1:1520的比例配备。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必须按大纲和指导书严格要求学生,钻研业务,认真指导,注意加强培养和训练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并做好实习成绩考核。指导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实习指导相关工作或产学研项目研究,不得无故离开;确因病因事不能继续指导实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六章成绩考核第十八条学生须按实习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实习日记,完成实习报告等。第十九条实习考核的方式:可采取评阅实习报告并结合实习笔记、个人作业、实习单位评语、笔试、口试答辩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各系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实习,制定具体的成绩考核办法。第二十条学生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第二十一条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学生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报告交所在系部,按教学资料归档要求进行保存。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实习期间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不及格论处,需补做实习。第七章其它说明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校外的各类实习实训校内实习包括: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训、课程实训(如测量实训)等;校外实习包括: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第二十四条实习经费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控制使用,并严格遵守财务开支规定,厉行节约。第二十五条实习师生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有事要请假。实习中尊重当地风俗,讲文明礼貌,维护学校荣誉。第二十六条实习师生在旅途中和实习中应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规则,保管好有关实习资料。实习往返途中严禁带易燃、易爆等禁运物品,注意旅途安全。第二十七条返校前,必须做好收尾工作,办好各种有关手续,清点好实习用品、资料、归还所借物品,打扫住地室内外卫生,并征求实习单位意见,做好告别致谢工作。第二十八条为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实习质量,各带队实习教师在实习结束后应主动走访实习单位,征求有关领导、技术专家和工人师傅的意见,做好实习信息反馈表的收集及善后处理工作,回校后,应在两周内根据实习信息反馈表进行实习总结,并在一个月内把实习信息反馈表及有关资料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合肥学院2016年12月31日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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