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docx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依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是样板先行,规范操作,过程监控,一次合格;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第三条学校项目负责人(以下称“甲方代表”)有权要求施工方对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度。第二章实施第四条施工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五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有质量检验和复检制度,进场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第六条基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基建处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各项规定,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开展工作,照章办事,坚持每周一次的工程现场监理例会制度。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以预防为主,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基建处在项目开工前应认真组织好各专业的图纸会审,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一)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二)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会议决定等。(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一)掌握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关键部位的要求。(二)对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三)严格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手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第十条分析处理质量问题。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基建处有权做出纠正和返工的决定。对于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基建处应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方,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领导。第十一条甲方代表应建立质量管理日志,认真记录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的结果。第十二条甲方代表应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每周不少于三天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质量及安全工作,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并向基建处领导汇报,研究处理方案。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应尽快整理完备各项竣工材料,及时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基建项目档案。基建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组织校内相关单位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施工方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相关单位。第十四条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建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基建处出具质量保证书,载明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第三章监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基建项目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十六条对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按照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责任第十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职。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