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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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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x

    大学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学校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监督行为,确保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监督部门按照“合议分行”的工作机制,督促、协调学校负责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学校负责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及监督人员的派出单位对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监督工作的主体第四条对基建、修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的监督小组。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负责对学校基建、修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的,应当指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的纪检监察干部担任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能。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性质、经费数额等因素认为需要组成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能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协商沟通后提出成员的建议名单,报经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成立监督小组。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经费达到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标准的,应当组成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能。第七条监督小组一般由学校教代会代表和学校工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事务办等职能部门指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的工作人员组成。基建、修缮、采购项目涉及较强专业技术的,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一般为3人或5人,组长一般由参加监督小组的纪检监察干部担任。第八条负责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的监督人员名单,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督人员参加相关项目的实施过程,并为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协助。第九条遇有利害关系人参加学校基建、修缮、采购项目时,监督人员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回避。监督人员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其回避。项目的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涉,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发表或出具监督意见,并对监督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遇重大原则分歧时,应当在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前向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报告。第十一条监督人员未能正确履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其派出单位沟通协商后及时更换。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监督工作的内容第十三条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就基建、修缮、采购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避免相互之间以及与上级规定之间产生冲突。职能部门在制订、修订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主动向监督部门通报并接受监督检查:(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避免与学校现行规定冲突;(二)面向社会专业机构和全校公开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三)根据项目的工作流程主动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风险点;(四)在相关操作流程的设计中对风险点主动加以规避和防范;(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第十四条监督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在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主动向监督部门通报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自项目酝酿论证起至项目实施完毕的每个环节,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主动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二)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推进项目的实施,对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应当有完整的原始记录;(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事项,或者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未涉及的其它情形或环节,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并主动向有决定权的领导或部门请示,不得擅自越权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在基建、修缮、采购项目运行过程中,监督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该项目的其它事项、过程或环节进行检查。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人员的派出单位和负责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一)在接到项目情况通报后,监督人员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就监督小组的组成、对监督工作的配合等事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二)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督小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事先沟通,拟定监督意见。遇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及时报请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三)在履职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当针对项目实施的各个关键环节出具监督意见,并对监督活动做好完整记录,一并存档。第十七条监督人员负责对项目的运作过程进行监督,不得参加项目的评审、推荐活动,不得干涉职能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开展的正常业务工作。第四章监督工作的方式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对基建、修缮、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1) 督促、协调并直接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二)直接参加相关操作程序的运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三)及时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并发表或出具监督意见;(四)直接参加职能部门召集的相关会议;(五)查阅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会议记录;(六)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七)监督部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采取的其它方式。第十九条监督人员与职能部门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提请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解决,或者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裁定作出前,监察人员不得出具监督意见,并应当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项目有意见分歧部分的实施。第二十条凡未经监督人员填写监督意见的项目方案视为无效,不予支付或报销经费;已经公布的项目方案应当立即收回;已经开工或实施的项目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学校作出停工决定。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经费数额、情节轻重及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标准,一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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