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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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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草案.docx

    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笫一条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安徽省化妆品监管实际制定。笫二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基准。第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笫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除外:(-)第一阶次,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货值金额5.5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货值金额1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1)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2)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3)笫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行政处罚时,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4.4倍以上5倍以下的期款:(-)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所取得收入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关联法条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1)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2)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3)笫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贲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IoOO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3700元以上63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6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物理指标等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对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三)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笫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第一阶次,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货值金额3.7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一)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物理指标等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一)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对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三)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的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详见本基准第四条关联法条)笫八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不符合项目为物理指标等非安全性项目或者不涉及健康危害,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勒,处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对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二)涉案产品为特殊化妆品;(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详见本基准第四条关联法条)笫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IOOO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3700元以上63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6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四)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三)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上;(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2)笫十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1.I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货值金额1.1.倍以上2.2倍以下期款;(三)第三阶次,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四)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三)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上;(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七条关联法条1)2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2)笫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勒,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超过三个月;(三)未依照本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属于首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达六个月以上;(二)同时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两项以上;(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到1.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七条关联法条1)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详见本基准第一条关联法条2)第十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处2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6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二)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笫十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除外:(-)第一阶次,处IOOO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3700元以上63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6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笫十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二)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一条关联法条)笫十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义务,仅未建立制度;(四)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属于首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未公布时间超过六个月;(-)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一条关联法条)笫十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化妆品注册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笫十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三)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四条关联法条)笫十八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二)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为初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欠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骗取许可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二)骗取许可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Z)涉及特殊化妆品;(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四条关联法条)第十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伪造、变造化妆品许可证件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阶次,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但伪造、变造化妆品许可证件的除外:(-)第一阶次,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IO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一)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二)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七条关联法条)笫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笫二十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二)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九条关联法条)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提供虚假资料备案为初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提供虚假资料备案后,具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三)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取得收入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详见本基准第十九条关联法条)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一阶次,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74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入场经营者未检查、制止、报告,入场经营者违法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查处1起;(二)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5个及以上;(二)导致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三)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化妆品标准的产品无法追溯;(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入场经营者未检查、制止、报告,入场经营者违法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查处1起;(二)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个及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5个及以上;(二)导致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三)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化妆品标准的产品无法追溯;(四)符合本基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关联法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详见本基准第二十二条关联法条)笫二十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时,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74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初次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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