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深圳市2016版).docx
工程编号:_合同编号:_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人:受托人:2016年4月版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受托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5 .投资性质:6 .工程概算投资额:_万元,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投资额:一万元7 .其它:二、词语含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款;5 .通用条款;6 .附录: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按照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5.1条酬金计取的有关规定计取,本工程所有工程监理的签约酬金合计总金额为(大写):(¥_)o其中:服务类型决策阶段(万元)勘察阶段(万元)设计阶段(万元)施工阶段(万元)保修阶段(万元)设备监造(万元)其他服务(万元)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六、工作期限工程监理期限自一起至止,总计日历天。其中:1 .决策阶段:自一起至止,共一日历天;2 .勘察阶段:3 .设计阶段:4 .施工阶段:5 .保修阶段:6 .设备监造:7 .其他服务:自一起至一止,自一起至_止, 自一起至_止,共一日历天;共_日历天;共一日历天;自一起至_止,自_起至_止, 自_起至_止,共_日历天共_日历天 共_日历天七、双方承诺2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3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O2 .订立地点:o3 .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盖章)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受托人:(盖章)住所:(签章)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1.1.2. 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受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工程监理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1.1.8. ”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实施工程监理的服务活动。1.1.9.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1.1.10.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1.1.11. “项目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对于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的项目机构,下设从事工程监理的子机构,在项目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履行本合同有关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约定。1.1.12. “项目总监”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机构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对于单纯从事工程监理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都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1.1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为专职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1.14.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服务人员。1.1.15. “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服务人员。1.1.16. “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7.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8.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1.1.19.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1.1.20.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1.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2.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23.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1.24. ”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额,而非施工招标的标底价、施工投标的中标价和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受托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H)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中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数量,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机构和人员2.3.1.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机构,配备必要的施工测量复核、简易的质量实测实量所需的仪器设备。项目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总监及重要岗位监理服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程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项目总监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项目机构其他监理服务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服务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1.1 .1.在监理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 .委托人的义务3.1. 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及受托人的项目总监和授予项目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受托人完成监理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监理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受托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受托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酬金的计取与支付5.1. .酬金计取5.1.1. 工程监理酬金特指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酬金。对于施工阶段监理,由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涉及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服务内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委托人不应恶意下浮监理酬金,受托人也不应以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服务的责任重大而哄抬监理酬金。监理酬金的计取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5.1.2. 相关服务(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监造等)酬金的计取,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项目机构各类组成人员的类型与数量、提供相关服务的阶段与期限,按专用条件所述的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酬金。对于政府建设投资项目,保修阶段的服务酬金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5%进行计取。5.1.3.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的酬金计取,委托人应明确受托人项目机构各类组成人员的类型与数量、提供相关服务的阶段与期限,按专用条件所述的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酬金。5.2. 酬金支付52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包括:预付款支付、期中月度支付和余额支付三种。(1)预付款支付: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15%25%作为预付款,详细支付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期中月度支付:期中月度支付每月一次,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余额支付:当月进度款支付至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95%时,委托人可暂停支付,但所剩余额须于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予以全部支付。5.2.1. 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支付采取按月份支付或按季度支付的形式,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按月份支付的,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服务酬金;按季度支付的,委托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季度的服务酬金。5.2.2. 勘察、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工程招标、造价咨询等相关服务酬金支付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服务酬金。5.2.3.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支付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工程项目管理酬金支付。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服务酬金。5.3.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4. 支付申请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5.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6.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 .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或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使受托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 .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监理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变化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如工程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并经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幅度V±5%时,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作不予调整,±5%时,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作相应调整;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方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不作任何调整。1.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1.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时间超过182天,受托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受托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1.3.3. 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工程监理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1.3.4. 受托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1.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1.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1.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 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服务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或要求受托人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展需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才能执业的各项工作,或要求受托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额外按实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受托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受托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受托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o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O2 .受托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o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o2.2 监理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o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 项目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服务人员的其他情形:o2.4 履行职责2.4.1 受托人的授权范围:o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受托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 受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o2.5 提交报告受托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o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o3 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O3.7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_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4.1.1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X拖延支付天数逾期付款滞纳金=当期应付款总额x1.x拖延支付天数5 .酬金的计取与支付5.1 酬金计取5.1.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计取(1)工程概算投资额本工程概算投资额为一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设备购置费万元,联合试运转费万元。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为(2)监理酬金计费额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其中:口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即_万元;口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他工程的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建设项R的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_万元。(3)监理酬金基价按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监理酬金基价为一万元。(4)监理酬金基准价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本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监理酬金基准价=施工监理酬金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_(万元)×_×_X_=万元。(5)监理酬金浮动幅度按投标报价或经商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浮动幅度值为_%。(6)监理酬金总额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基准价X(1+浮动幅度值)=_×(1÷_)=_万元(7)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构成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监理酬金总额为受托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内完成约定的施工阶段全部监理工作内容的总费用,但不包含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费用,以及以下费用:非受托人原因(如征地拆迁、重大工程变更等)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受托人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的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或要求受托人对外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抽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所需的全部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从事需要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才能执业的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或要求受托人对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将部分监理服务工作外委所发生的费用;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向其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设施的费用;工程所需的而非受托人监理工作范围内必须提供的专业顾问服务,导致受托人聘用各类专家顾问的各项费用;受托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机构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及相应设施的建设、拆除或租赁费用;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组团外出考察相关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内容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因工程停工之后为恢复监理工作做准备所发生的费用。5.1.2 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等相关服务酬金计取保修阶段按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5%计取,即:保修阶段服务酬金额=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x5%=_x5%=_万元。口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等相关服务按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即:相关服务酬金额=Z(各类服务人员综合费用X相应服务人员数量)X相应服务期)=(_x_)×-)=_万元(1)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计算表: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类别各类组成人员数量各类组成人员基本费用(元/月人)企业综合管理费用(元/月人)企业利润(元/月人)税金(元/月人)各类组成人员综合费用(元/月人)IIIIIVV项目负责人(总监)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专业负责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专业工程师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其它辅助工作人员注: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的构成的详细情况见附录C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构成。(2)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计算方法各类组成人员综合费用=项目机构对应类别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综合管理费用+企业利润+税金,即表中的V=I+I+IV°其中:I=项目机构各类人员基本费用(根据市场询价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一致);H=IX企业综合管理费率;I1.1.=(1÷II)X企业利润率;IV=(I+II+III)X税率。企业综合管理费率一般按“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综合管理费率为40-50%;其他资质企业的综合管理费率为3545%”。企业利润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考虑到受托人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按1015%计算。税金应按国家实际规定计取并按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5.1.3 工程项目管理管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酬金计取按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综合费用法计取,具体计取方法同5.1.2。即:工程项目管理酬金额=Z(各类服务人员综合费用X相应服务人员数量)X相应服务期)=(_x_)×-)=万元5.2 酬金支付5.2.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1)预付款支付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的_%(15%25%)作为预付款,即:一万元。(2)期中月度支付期中月度支付每月一次,按下式进行计取支付。委托人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期中月度款。月度监理酬金额=(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总额一预付款)÷(施工阶段监理期限持续时间÷30)=÷(-÷30)=_万元522保修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设备监造等相关服务酬金支付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酬金。月度支付额=各阶段酬金总金额÷各阶段服务期限(日历天)÷30(天)(日历天)÷30(天)=万元5.2.3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或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中的项目管理酬金支付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委托人应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受托人上一月度的酬金。月度支付额=各阶段酬金总金额÷各阶段服务期限(日历天)÷30(天)=_(日历天)÷30(天)=_万元5.3 支付货币币种为:_,比例为:汇率为: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O27.6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如工程规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并经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调整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幅度±5%,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增减按下列方法确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增减额=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减额X正常工作酬金:原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原建筑安装工程费)。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工程监理期限(日历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工程监理期限(天)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一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 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一天支付检测费用。8.3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一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X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_%。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O受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O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 著作权受托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 .补充条款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