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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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docx
市属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及行业特性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X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的其他规定,参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x省国资委改革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暂行办法X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国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第四条各下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各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在集团公司的统筹调控下,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三)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完善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通过调控和再分配来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立起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公平、更合理。(四)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完善集团公司整体调控与下属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集团公司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各下属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五)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各下属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根据各下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各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第七条各下属企业根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单独反映企业本部情况(设立有下一层级企业的情况),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汇总统一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八条集团合并的工资总额预算经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集团公司结合各下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时进行核准、分配和批复。各下属企业根据各自所属的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出资关系,分级编制、逐级汇总,分级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等各项工作。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在确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内,各下属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匹配。集团公司按照年度结算、周期清算的方式分别对工资总额周期执行情况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十条结合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集团公司将各下属企业分类划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等类型,如有调整变化,另行补充完善。第十一条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集团公司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同时,因集团被市国资委核定为商业二类企业,为便于统一集中管理,集团下属企业功能定位核定为商业一类的,暂时统一按照预算核准制报集团管理。第十二条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集团公司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第四章联动指标分类设置第十三条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应选取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效益指标2个、调节指标3个,且同一指标不得被重复选取运用。指标的选取及权重由集团公司结合各下属企业实际进行确定,三年内不变。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结合不同类型下属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指导其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经济效益挂钩指标预算基数从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当中进行选取。无历史数据的新组建企业(不含组建前已存在的企业),其第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不与挂钩指标进行联动。第五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五条各下属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第十六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减少)额两部分组成。第十七条结合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以下情况的,经集团公司认定后,可以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一)企业因兼并重组、新建、扩建企业或机构以及关闭退出等情况,引起规模性增加或减少职工。(二)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增加职工。第十八条没有经集团公司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各下属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采用前3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高层次人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在工资总额中进行单列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第二十条对于因在企业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生产技能升级改造等特殊事项,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并取得突出成效,经具备职能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成效后,分配给作出特殊贡献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相关下属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后,该一次性奖励可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中央和省、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农投集团合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结合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价位、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等因素,合理综合确定各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对相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合理调控。(一)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在效益指标增幅的70%以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1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2 .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3 .商业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达到2.5倍(含)以上的。(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比上年下降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度下降,原则上降幅可不超过10%。其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原则上降幅可不超过5%。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2.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的;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含)以下的。(三)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控制在5%T0%之间。(四)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数据优先采用更贴近本地实际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的行业平均水平数据,则不考虑本条第(一)项第2点和第(二)项第2点的限制性条款。(五)在测算当年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职工平均工资时,可剔除规模性增加或减少职工的客观因素,职工人数按上年度同口径测算。第二十二条各下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有下一层级企业的)应当制定完善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第二十三条各下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职工,其工资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四条为突出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保障性功能,在该类企业正常经营且有工资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集团公司根据各下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一)保障性工资总额增长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结合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确定。(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第六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二十五条各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集团公司出具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意见后,各企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集团公司核准或者备案。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下属子企业情况;(二)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三)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四)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五)一级子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六)单列人员情况;(七)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各下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和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各下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各下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1-9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下属企业及时给予警示。第二十八条各下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调整:(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五)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九条各下属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确需调整的,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X月底前报集团公司重新核准或备案。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对各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制度。各下属企业应于每年X月X日前将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集团公司核准或者备案,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提交。集团公司依据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各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且出具核准或备案意见。第三十一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纳入工资总额清算的下一层级子企业情况;(二)年度主要生产经营及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三)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四)企业改革重组、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完成情况;(五)一级子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六)单列人员及薪酬情况;(七)市场化引进职业经理人履职评价情况;(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各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清算结果(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情况),作为核定各下属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依据。第三十三条预算年度内,各下属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集团公司清算确认可核发工资总额上限的差额即为工资总额结余额度。各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结余额度由集团公司进行登记管理,经集团公司同意可用于各下属企业以后年度工资总额的“以丰补歉”。第七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三十四条各下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第三十五条各下属企业应当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第三十六条各下属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第三十七条各下属企业应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第三十八条各下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各下属企业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八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各下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第四十条实现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下属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第四十一条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二条各下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下属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调控规定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设立有下一层级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其中,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应将本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实施。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对本办法另作补充完善。本办法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上级单位出具的有关管理办法产生冲突和出现争议的,按照上级单位的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操作规则结合某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操作规则文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下属企业如有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报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另行研究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组织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