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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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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docx

    合同编号: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 .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二向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甲方(出质人)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1(牵头行)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2(代理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3(参加行)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4(参加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合称乙方或质权人。为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债务人”)与签订的编号为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1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1.1.出质人:指1.2. 牵头行: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之一。1.3. 代理行:指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之一。1.4.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_是本合同的抵押权人之一。15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2 .质押物2.2. 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2.3. 出质人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4. 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3 .质押担保范围3.2. 主合同债权本金人民币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3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方式),质权人将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4 .质押权利4.2. 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4.3. 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4.4. 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5. 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4.6.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4.7. 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5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与返还5.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登记。出质人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持有。5.3.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质权人。需要背书的,出质人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质权人。5.4.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出质人在支付了应由出质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6 .责任承担6.2.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2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质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出质人同意的,出质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63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出质人也承担担保责任。6.4. 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担保权利,出质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65如果债务人或质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6.6. 质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6.7. 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6.8. 如果出质人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则出质人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质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出质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出质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6.9. 如果出质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出质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出质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6.10.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质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质权人及上级行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7 .第三方妨碍7.1.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被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质权人提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7.1.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7.1.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7.1.3. 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7.1.4. 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7.15出质人重新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8 .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8.1.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权利出质的,如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所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或场所。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质权人办理有关手续:8.2. 1.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8.2.2. 兑现的价款、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8.2.3. 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出质人可自由处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9 .质权的实现9.1. 质权实现的方式9.1.2.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处分质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质权人取得处分质物款项之日质权人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1.1.1.1. 方式。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质权人也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双方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双方约定的评估机构为:1.1.1.2. 变卖方式。质权人可自行转让出质权利,也可以委托出质人或中介机构转让出质权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条前款的约定。1.1.1.3. 拍卖方式。质权人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下列拍卖企业依法拍卖出质财产。质权人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主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质权人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质权。双方约定的拍卖企业为:9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92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92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1.3.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权。当出质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质权人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力为前提条件。1.4. 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1.5. 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质押权利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1.6. 质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出质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质权人根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的任何行动。出质人承诺按质权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质权人尽快实现其质权。10 .出质人的声明与保证10.1. 出质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出质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10.2. 出质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103设立本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10.4. 出质人提供的与出质权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质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出质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质权人披露。10.5. 出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出质权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挂失、止付、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质押权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出质人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10.6. 出质人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质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11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原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11.2. 出质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基金份额、股权,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11.3. 出质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存。11.4. 出质人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1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出质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质权人。1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质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该等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11.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对质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出质人担保能力的情况,出质人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11.8.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质权利发生被查封、扣押、挂失、止付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情况的,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因此导致质权人的损失,出质人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9.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I1.1.o.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出质人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12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基金份额、专利和商标的许可费、著作权使用费等),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12.2.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12.3.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处分出质权利。12.4. 质权人处分出质权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质权人有权依法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处分出质权利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12.5.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退还出质人,如依法进行了登记的,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注销登记。12.6. 出质权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处分出质权利,并将处分出质权利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12.7. 质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不因此减少或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12.8.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的权利凭证的义务。13 .权利的累加性13.1.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质权人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出质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质权人书面表示,质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质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14 .义务的连续性14.1. 本合同项下出质人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15 .出质人危及质权人债权的救济措施15.1.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质权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对提前处分质押权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首先,以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15.1.1. 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15.1.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15.1.3. 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15.1.4. 出质人重新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15.2. 如果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质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15.3. 如果质权人因过错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16 .其他条款16.1. 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质权人有权从出质人在质权人及上级行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出质人。16.2.信息的使用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出质人的信用状况、报送出质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质权人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16.3. 公告催收对出质人发生违约情形,质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16.4. 质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质权人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出质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质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16.5. 权利保留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贷款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使质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质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16.6.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被查封或冻结,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质权人。16.7. 债务人解散或破产16.7.1. 出质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出质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出质人白行承担。16.7.2.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出质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质权人的权利主张。质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17 .质押物登记及注销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由全权代表其他质权人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物登记,质权人设定为_。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持有。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质权人应及时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18.质押物清单被质押权利的名称数量权利到期H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的金额(万元)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万元)质押价值(万元)备注19 .合同联系方式1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微信:_电子邮箱:_(2)乙方1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3)乙方2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3)乙方3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3)乙方4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19.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9.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9.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9.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9.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20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主合同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解决。20.2. 在诉讼(执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21 .声明条款21.1. 出质人清楚地知悉质权人的经营范围。21.2. 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21.3. 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21.4. 质权人己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出质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出质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22 ,附则22.1.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2.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请填充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2.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1(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2(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3(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4(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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