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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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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docx

    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文明典范城市交通秩序长效常态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强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推动、刀刃向内、平稳过渡,依法管理、依法处置、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宣传引导、源头治理、属地管控、路面执法,坚决治理解决“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等问题,全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让美丽如皋颜值更高、气质更佳、秩序更优,推进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向更高水平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从宣传教育、源头管控、违法整治等方面着力,做到“3个1O0%”、“3个全覆盖”、“3个从严”,即宣传教育方面做到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执行率100%、学生家长群体知晓率100%、被查处驾乘人员抄告率100%;源头管控方面做到现存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登记备案全覆盖、生产销售企业商铺源头告知全覆盖、寄递物流“非国标”车辆更新换代全覆盖;违法整治方面做到从严查处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从严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从严整治非法销售改装行为。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存量,不断提升交通安全管理质态,增强人民群众交通文明守法意识,力争实现“三清一降”目标,即全市范围内“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销售门店清零、主功能区范围内“非国标”车辆上道路行驶清零、全市范围内现存“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新增清零,涉及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2021年下降20%以上的目标。三、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办,由副市长、市公安长*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挂职)、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公安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信访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主任。由*两名同志具体负责牵头整个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日常事务和督查考核工作。由政府办、纪委监委、宣传部、发改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残联等部门和各镇(区、街道)负责人任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成员,全面抓好本条线、本辖区综合治理任务的部署实施。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四科科长*、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电话:*,邮箱:*。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送备案,原职责要求不变,不再另行发文。四、相关工作安排(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5月)1 .各镇(区、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多方力量,开展宣传引导、入户走访,排查、登记辖区在用机动(电动)三四轮车底数,分类登记备案,全部纳入管理。对符合国标、车型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督促登记上牌、办证,对“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要会同民政、人社部门对使用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载客营运且无其他收入的人员、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研究保障帮扶方案。2 .市政府办牵头,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在依法整治的框架内,研究整治工作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对接,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标准和流程,指导各执法单位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开展整治工作,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依法制定通告、对外宣传发布。3 .市委宣传部负责常态化开展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先期发动宣传攻势,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报道,并根据综合治理时序策划系列主题宣传,为专项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要实时监测掌握和应对舆论动态,对在治理工作中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咨询次数最多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指导相关部门逐一拟定答复意见,做好舆情的引导和处置。4 .市发改委负责确认全市生产的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产品是否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报废处理研究工作,指导车辆报废处置的价格认定,为政府后续处置提供决策依据。5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综合治理所需工作经费保障。6 .市残联对残疾人车主进行身份认证确认,配合联合执法组做好残疾人车主的教育工作,研究制定个性化帮扶政策,并指导各镇(区、街道)具体组织实施。7 .市公安负责牵头开发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系统,为基础信息摸排、执法教育管理、分类推进处置等提供有力支撑,对符合上牌标准的车辆,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督促登记上牌。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明确界定“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依据,为各镇(区、街道)、部门单位广泛宣传告知提供依据。推动市政府研究落实非法载客营运、接送学生通行、市场短程驳载、低保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分类处置政策。积极主动向市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提供宣传素材、警示曝光案例,全面介绍“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隐患多、危害性大等问题;对被查处的驾乘人员,要依托大屏曝光、文明承诺、处罚抄告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宣传效果。8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摸清全市生产、销售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企业、店铺、库存量等情况,建立完善销售单位依法告知后销售及相关惩处制度,在市级层面发布通告,全面宣传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处罚依据和法律后果,明确告知不得售卖无“3C”认证的电动三四轮车,建立“一铺一档”工作台账,建档留存(保存期限十年)。9 .市交通局负责科学调优全市公交出行线路,优化完善公交乘车站点布局和设置,尽量靠近学校、医院、市场等重点部位,保障群众绿色文明出行,研究制定老人、学生群体的免费乘车政策。10 .市税务局强化对“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企业、店铺的监管,要求各销售点出具正式销售发票,对不如实开票、隐匿销售收入的进行核查处理。11.市教育局充分发挥教育阵地优势,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交通安全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全面普及“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接送学生的危害;负责做好接送学生车辆调查摸底工作,教育引导家长及学生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建立文明接送学生通报考核制度,将家长使用“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接送学生、家长及学生不佩戴安全头盔等情况纳入考核。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运输农副产品、装修建材、园林绿化、快递物流等车辆进行摸排,做好市场、商场、酒店、餐馆等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宣传教育,依法告知政府通告、分类处置政策及违法惩戒措施。13 .市国资办负责督促富皋万泰等市属国有企业,重点做好工程施工、配送检修等不合规车辆的政策宣传、淘汰工作。(二)依法整治、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6月至10月底)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分类处置,逐个攻坚”“行业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开展,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群,整治重点从建城区、镇区至社会面全覆盖,实施全天候兵团化*、拉网式清剿和递进式攻坚,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以环卫清扫、园林市政、建筑施工、公路养护、用水用电等政府部门、国有公司所属或外包车辆为重点,要求7月1日前全部完成更新,重新购置“国标”车辆;第二阶段(6月11日至8月31日)以快递物流、集贸市场、非法营运车辆以及接送学生车辆整治为重点;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底)以社会面现存“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辆清理为重点,实现精准打击、有效治理、平稳过渡。1 .市公安要强化交通违法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建城区“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严查严管,对手续齐全的“国标”车辆依法实施“禁区”通行许可。坚持日常严管和集中查扣相结合,抽调派出所、交警中队警力,与城管、交通部门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对闯禁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违法停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整治,依法制止和惩处涉及“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基层办案单位依法、客观、全面、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加大对全市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整治力度。2 .市市场监管局要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切断非法生产、销售渠道,对具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电动车、无证经营、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依法处置。配合交通运输局查处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并确保本市范围无生产、销售、拼装、改装“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3 .市交通局负责强化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装、拼装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依法进行查处。4 .市城管局要全面清理取缔各类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店外店等各类违法销售“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违法通行、停放以及非法制售进行查处。5 .市司法局负责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和上级文件,为综合执法整治提供法制保障,并加强法制检查和监督。6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信访维稳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7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规范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审批、发放,对公司、个体工商户新申领的执照经营范围要进一步明确,根据“文明典范城市”创建需要,在建城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电动三四轮车销售门店。8 .市邮政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办分别做好用于快递物流、市政绿化、建筑施工、环卫清扫、公路养护等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备案登记,落实本行业不规范车辆的限时通行及限期淘汰更新等政策措施。9 .各镇(区、街道)落实属地管理和稳控责任,全面收集各类不稳定信息,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压实维稳责任,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有影响的重大舆情。(三)考核验收、长效管理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1 .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保证综合治理工作效果,市大督查办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市委大督查范畴,各职能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全程对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实地督查、交叉检查,对机关工作人员带头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限期督办,督查结果将纳入各单位“四个全面”高质量考核。2 .各执法单位要持续加强管理力度,建立“日查处、周汇总、月通报”制度,每月底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及人员购买、驾驶、聘用、乘坐“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情况报送至纪委监委、市文明力、,进行全市通报并纳入考核,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须在五日内反馈相关人员处理情况。3 .市民政局要指导各镇(区、街道)将符合政策的“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车主或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困难对象基本生活。4 .市人社局要结合实际,梳理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落实、指导、服务工作。5 .市残联要配合联合执法组做好残疾人车主的教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残疾人提供培训,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6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要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因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问题。五、工作要求(一)强化思想认识。“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上路通行,存在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影响社会安定和城市文明形象。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协同联动,全力推进依法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信心、齐心协力、迎难而上,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二)强化宣传教育。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整治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宣教在先,将舆论引导、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宣传部门要牵头组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开展专题报道,统一口径、正面引导。各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实利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开展法治宣传和政策解释,全力取得相关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拥护和配合。(三)强化整体联动。市公安、交通、城管、市监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发挥职能,建立工作专班,形成*合力,其中由公安牵头成立违法整治小组,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源头整治小组,对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违反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通告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罚款、吊销、拘留和收缴车辆等处罚。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严格执法管理的同时,坚持文明执法、理性执法,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响,及时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争取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强化平稳过渡。做好特殊人员、群体的关爱关注,对建城区持有残疾人证的“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主,落实车辆报废及帮扶政策措施,对建城区范围内残疾人车主从事非法营运的(有固定职业和工资收入、已退休有退休收入的除外)人员,落实就业援助和生活保障的帮扶措施。具体帮扶政策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人社、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区、街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涉及的区籍失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各镇(区、街道)和信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全力做好信访化解及稳控工作。(五)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制定周密详实的子方案,明确自上而下的责任体系,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公安、交通、城管、市监部门要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建立执法整治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反交通、运输、市容市政、商品生产销售法律法规和政府通告明令禁止的行为,严防反弹回潮。市政府建立考评通报机制,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大督查和高质量“四个全面”考核,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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