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和建设实施细则.docx
XX县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和建设实施细则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X府(2012)10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XX县教师队伍管理规定(X府202244号)和XX县中小学校长后备人才库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校长队伍管理和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职责第二条贯彻教育方针,把握办学方向。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引领学校工作,改善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坚持科学发展,落实办学规划。按照学校章程要求和具体实际,设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行为。制订和完善学校各类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第五条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育研究和教改实验,深入教学一线,带头参与教育教学工作,主动上课、听课、评课,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六条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教师发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贯彻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大力开展校本研修,重视师德、行风建设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第七条推行民主管理,维护师生权益。推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关心师生生活,拓宽师生诉求渠道,维护师生权益;完善教代会制度,大力推进学校民主化管理。第八条抓好特色创建,培育校园文化。综合治理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教风和学风,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活跃学校文化氛围,构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和创建办学特色。第九条关爱学生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关注学生生命健康,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重视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止校园伤害行为的发生。第三章义务第十条遵章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第十一条科学管理。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打造学校办学特色。第十二条建设队伍。充分尊重教职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第十三条依法理财。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第十四条学习调研。努力学习,深入调研,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做构建学习型教师队伍的表率。第十五条校务公开。实行校务公开,尊重和维护师生的民主权利,主动支持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办好学校。第十六条服务社会。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主动联系家长,服务社会,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第十七条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四章权利第十八条履职保障权。享有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非因规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第十九条干部任免权。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报上级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管理决策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统一决策和指挥,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指挥权。按学校管理层次和分工要求下达工作任务,并按管理层次授权、授责,审批学校各部门工作计划,考核工作成效,纠正工作偏差。第二十二条财经支配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第二十三条人事管理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岗聘任教职工,并对教职工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第二十四条学习进修权。参加学历进修,按规定参加各种形式的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第二十五条参谋建议权。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章职数的配备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甲类完全中学(3000人以上)设校长1名,副校长3至4名。第二十七条乙类完全中学(3000人以下,1500人以上)、丙类完全中学(1500人以下)设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第二十八条甲类初级中学(1500人以上)、乙类初级中学(1500人以下,600人以上)设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第二十九条丙类初级中学(600人以下)设校长1名,副校长1至2名。第三十条县直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第三十一条镇中心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2至3名。第三十二条面上小学规范化学校设校长1名。第三十三条面上小学非规范化学校(教学点)设负责人1名。第六章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第三十四条政治思想素质好。人品好,素质高;具有敬业、奉献、务实、开拓精神,热心为师生服务;具有宽阔的胸怀,善于团结;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为人正派,顾全大局。第三十五条业务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或潜在的综合素质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熟悉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担任学科教学工作无间断,学科教学业绩优秀。第三十六条群众基础好。口碑好,威信高,群众拥护,社会反响好。第三十七条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学校正职的须参加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八条任学校正职的需任副校级职务2年以上,并具有突出的学校管理工作业绩。第三十九条任学校副职的需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并具有突出的学校管理工作业绩。第四十条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四十一条初任副校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中层正职和妇女干部可放宽至50周岁;初任正校长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四十二条上进心强,身体健康。第四十三条校长后备人才库人员原则上优先提拔使用。第七章校长职务的任命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缺员,原则上由校长后备人才库人员优先提拔使用并按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和考察。第四十五条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到所在学校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以及不足,进行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和与考察对象面谈等。第四十六条由教育局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拟任校长、副校长。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予以聘任并发给聘任证书。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校长由教育局实行校长聘任制度,聘任期一届为4年,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第八章校长职务的免除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长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1)中小学教学质量综合考评或中小学校年度综合考评倒三位实行诫免谈话亮黄牌,连续两年排位倒三位者。(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3)因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带来恶劣影响,经组织认定不宜担任校长职务者。(4)不服从组织任命或组织安排者。(5)发生重大事件符合上级党委、政府规定“一票否决”条件者。第四十九条辞职(1)自愿辞职。因自身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可以辞去校长职务。(2)引咎辞职。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应引咎辞职。学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发生考试严重舞弊事件。学校发生重大政治事件。校长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九章校长的常规管理第五十条实行校长任期制度。校长每届任期为4年,在任期内原则上不流动。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年。实施任期规划,实行离任审计。第五十一条实行校长交流制度。根据全县中小学校长配备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校长进行交流轮岗,增强校长队伍活力。对在同一学校或同一岗位任职达到8年以上,年龄55周岁以下的校长,经考核合格者,应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或轮换到其他岗位任职。对不服从组织交流安排的校级领导,给予免职。第五十二条实行校长上课制度。中小学校长必须坚持上课制、听课制、巡课制、坐班制。深入课堂上课、听课、巡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指导教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每周课时不得少于2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兼课的,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中学校长、副校长晚自习必须到校坐班。凡发现未经批准不上课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仍不整改的,就地免职。第五十三条实行校长目标管理制度。校长应制定学校长远规划以及任期目标和学年度工作目标,经学校党政班子和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审定后实施。校长的任期目标和学年度工作目标要向教职工及学生、学生家长公开,争取各方面对实现目标的支持和监督。每学年末,校长要围绕履职目标的完成情况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述职。校长履职目标的完成情况是对校长进行学年度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深化校长岗位培训制度。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应参加提高培训。有计划地分批组织校长参加高级研修学习和到高等院校进修。第五十五条严格校长请销假制度。校长工作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离校外出,因公因私离开校园必须及时请假。工作时间外出临时办事须告知班子其他成员;外出1天向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外出2天须提前向县教育局人事股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审批;外出3天及以上须提前向县教育局人事股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其他校级领导外出向校长请假。校长外出期间,要指定一名副校长临时主持学校工作,并报县教育局。未经教育局批准,校长擅自离校外出3天以上者,予以就地免职处理。请假期限结束,须及时销假。第十章校长的监督第五十六条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组织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党组织负责人要列席校长办公会、行政会等相关会议,对于学校涉及办学方向、政策和全局的重大事项,要进行认真研究,参与决策。配合校长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第五十七条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要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并讨论通过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条加强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凡校长离任的都必须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凡属学校管理责任的,应写出整改报告,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凡属校长个人责任的,应由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要按规定接受相关审计。第五十九条强化校长的诫勉和提醒。采用集体谈话、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校长在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及廉政建设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和告诫。校长发生较大过错或过失,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局党组要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或书面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要纳入校长履职目标考核。第六十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班子民主生活会程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增强团结、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作用。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第六十一条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信访和群众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加大对各种渠道反映的校长违规违纪行为的核查和处理力度。在校长评价中引入社会评价,广泛搜集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对校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校长改进工作。第十一章校长的考核第六十二条考核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中小学校校长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或县教育局组织实施。第六十三条考核内容(1)完成高考指标情况。(2)中小学教学质量综合考评情况(教研室)。(3)中小学校年度综合考评情况(督导室)。第六十四条考核形式(1)按上级部门下达高考指标数计算。完成重点本科指标数为IOO分,超额完成1个指标数加1分,减少1个指标数扣1分,如此类推。完成普通本科指标数为100分,超额完成1个指标数加1分,减少1个指标数扣1分,如此类推。以上、项的和的平均分为(1)项得分(只有一项指标的按一项指标计算)。(2)根据教研室组织的中小学教学质量综合考评量化评分(100分)。(3)根据督导室组织的中小学校年度综合考评评分(IOO分)。(4)各校按以上(1)、(2)、(3)项指标得分的和的平均分为考核结果得分(只有(2)、(3)二项指标的按二项指标计算)。第六十五条考核结果。校长考核结果分优秀(85分以上)、称职(70-84分)、基本称职(60-69)和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第十二章校长的待遇和奖惩第六十六条校长的待遇。中小学校长按考核结果核定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优秀校长的绩效工资与学校教师领取最高绩效工资同等待遇,称职校长的绩效工资按学校教师领取最高绩效工资的90%计算,基本称职校长的绩效工资按学校教师领取最高绩效工资的80%计算(不低于最低教师的绩效工资),不称职校长的绩效工资按学校教师领取最低的绩效工资同等待遇。第六十七条校长的奖励。对教育质量优异的学校,对校长进行奖励;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校长,在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推荐;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校长。第六十八条校长的惩罚。对严重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的处罚。对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对不宜再担任校长职务者,责令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的规定与上级有关教育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县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具体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