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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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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发布日期:2023.04.17生效日期:2023.05.20文号:浙发改社会(2023IOo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如浙发改社会2023IoO号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2023年4月17日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 .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2 .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3 .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4 .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5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6 .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整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岸线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规定。7 .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项目。8 .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9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10 .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11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执行。12 .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13 .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14 .上述条款中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15 .本清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附录:编制依据1 .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1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4)风景名胜区条例(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6)湿地保护管理规定(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8)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19)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1)长三角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22)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3)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2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25)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6)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7)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8)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9)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30)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31)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32)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3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3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35)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6)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37)浙江省旅游条例(38)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39)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40)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41)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42)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4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44)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2.各类规划(1)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2)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戈IJ(2012-2030)(3)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4)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段)建设保护规划(5)大运河(浙江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6)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7)浙江省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20212035)(8)大运河(杭州段)遗产保护规划(9)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规划(10)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11)大运河(绍兴段)遗产保护规划(12)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13)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规划(14)杭州港总体规划宁波内河港总体规划湖州港总体规划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绍兴港总体规划等经法定批复的港口规划(15)杭嘉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等3.有关文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6)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等4.其他(1)保护世界文俯口自然遗产公约(2)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一中国大运河(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4)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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