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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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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省属国企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1年版)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公司)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教育形成震慑,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二)对有关集团公司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五)对上级有关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等虚假贸易业务。(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三)设立“小金库”。(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第十二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资产出租、资产合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一)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以低价进行资产出租、资产合作等。(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未按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按决策审批的投资并购方案执行,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或不合理承担公司章程约定外的股东义务,或入股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第十五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第十六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第十九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它责任追究的,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O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第二十二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条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免于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一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三)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四)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离职的,应将相关责任追究资料装入个人档案。(五)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六)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七)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T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O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T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T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第三十四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第三十五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第三十六条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领导职务或晋升职级;同时受到党纪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第三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一)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第四十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的。(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第四十一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第四十二条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批准。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四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设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明确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三)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四)负责对省政府外派监事会、能投集团外派监事会、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监督检查发现及交办的违规问题和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以下情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1 .集团本部发生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的;2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企业负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3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其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六)向能投集团及时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七)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八)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九)按照能投集团要求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十)能投集团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为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本部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的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五)审议责任追究办公室提交的违规经营投资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六)按照能投集团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七)其它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为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专门机构,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责任追究办公室成员包括审计监事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上述职能部门至少明确一名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人,审计监事部确定两名以上人员专职承办相关违规责任工作。集团责任追究办公室在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责任追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受理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企业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二)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线索在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三)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四)根据最终处理决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第五十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业务查及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报责任追究办公室,并配合责任追究办公室对涉及的违规经营投资线索进行核查。根据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按职能分工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实施处理。第五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完善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组织体系。(二)负责完善本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持续推进完善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三)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资产损失或较大资产损失,下级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五)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集团公司要求,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落实追究工作责任主体。建立责任追究办公室,明确责任追究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要求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办公室设立专人专职承办相关违规责任工作,明确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人并报集团责任追究办公室。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按照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层分级落实责任追究主体。所属企业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级责任追究工作,完善本级企业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建设,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集团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五十六条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流程图见附件)。第五十七条集团责任追究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第五十八条集团责任追究办公室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一)能投集团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的。(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移交的。(三)集团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及的。(四)所属企业报告的。(五)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第六十条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第六十一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第六十二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第六十三条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属于能投集团追究范围的,向能投集团报告。(二)属于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组织实施核查工作。(三)属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所属企业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牵头落实核查工作。(四)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五)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第六十五条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得私自留存、隐藏、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第六十六条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查处工作人员是问题线索涉及人员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情形的,不得参与查处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问题线索涉及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六十七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第六十八条在重大违规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责任追究办公室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第六十九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对违规情形复杂、发生时间久远、损失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的,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七十条核查组应当就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听取被核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意见,相关企业或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及补充说明等材料,到期未反馈意见或提供补充材料的,视同无意见。第七十一条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一)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内容包括:问题线索反映的经营投资情况、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定性依据、问题原因分析、资产损失认定情况,以及企业已开展的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等。(二)责任认定报告内容包括:涉及的责任人员及承担的责任情况、责任认定依据、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等。第七十二条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由违规责任追究办公室提请违规责任领导小组审议,经违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基本情况,主要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第七十三条经违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后,违规责任追究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第七十四条有关单位及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七十五条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第七十六条受理申诉的企业责任追究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组人员承担。第七十七条做出处理决定后,集团公司向相关企业印发整改通知,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等。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组织工作开展情况。(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三)降低损失和损失风险、修订完善制度等整改成效。(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责任处理追究情况。(五)证明整改结果的文件资料等。第七十九条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问题销号处理,或采取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对能投集团移交核查的问题线索,应在整改评估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能投集团。第八十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十一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集团公司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第八十二条集团公司应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条件,设立专项经费,保证购买中介机构专业服务等经费需求,选配优秀干部从事责任追究工作。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机制第八十三条集团公司建立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机制,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报告工作。第八十四条责任追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实时报告:(一)定期报告要求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定期自查梳理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报送定期报告。(二)实时报告要求所属企业如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风险线索,严格按照报告时间要求,于发现、获悉或受理7个工作日之内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行书面报告,报送风险线索自查实时报告。第八十五条责任追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报告。一是公司本层级及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各公司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情况;二是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梳理,包括本期范围内清理线索来源、数量、主要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及其他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三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对以往年度已经通过定期报告或实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的违规责任问题和线索追究工作督办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通报;四是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等。(二)实时报告。一是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风险线索发生时间地点、事实情况、问题性质、涉及公司和人员等;二是问题和线索来源,包括内部部门,出资人监管、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或信访举报等;三是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采取措施,包括企业已经开展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实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第八十六条责任追究报告遵循以下程序:(一)各所属企业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牵头,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按照集团公司通知要求完成责任追究报告书面材料,并以正式公文(包括纸质版和PDF版本)加盖公章报送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相关表格应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送。(二)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受理报告。对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台账,督促各公司查漏补缺。(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汇总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对确属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问题和线索,由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展开核查工作,将违规责任核查工作情况、相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和违规责任处理建议等内容行书面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违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要求,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持续督办责任追究工作。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内部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十八条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八十九条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信访稳定责任事故和类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九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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