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docx
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清单(对内审核使用版)表1主体责任负责县级部门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责边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并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承接、取消和调整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县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责任,并制定监管目录清单和监管工作流程。主动将本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以及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及时转送县行政审批局。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责任主体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2 .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按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4)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评审,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复核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行政文书。4 .送达责任:(D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5 .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己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责任主体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2 .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按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4)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评审,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复核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行政文书。4 .送达责任:(1)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5 .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中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J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2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责任主体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2 .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按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4)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评审,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复核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行政文书。4 .送达责任:(D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5 .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追责情形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4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实施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责任主体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2 .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按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4)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评审,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复核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行政文书。4 .送达责任:(1)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5 .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瓶装石油气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四)木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责任主体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D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2 .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按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4)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评审,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复核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行政文书。4 .送达责任:(1)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5 .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责任事项依据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6序号6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己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责任主体蒲江县行政审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2 .审查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按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4)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评审,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责任:复核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制作相关行政文书。4 .送达责任:(1)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不予批准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5 .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表2-7序号7权利类型行政许可权利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