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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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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连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1.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1.5.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 5.2I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3III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5.4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 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2. 1.1组成2. 1.2成员单位职责2. 2日常管理机构2. 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3. 4.1医疗机构4. 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 4.3卫生监督机构2. 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 1监测3. 2预警3. 3报告3.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3. 3.2报告时限和程序3. 3.3报告内容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4.1应急反应原则4. 2应急反应措施4. 2.1各级人民政府4. 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4. 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4. 2.5卫生监督机构4. 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4.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4.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的应急反应4. 3.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4.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5善后处理5. 1后期评估5. 2奖励5. 3责任5. 4抚恤和补助5. 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6. 1技术保障7. 1.1信息系统8. 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6.1.6演练6.2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6.2.1物资储备6.2.2经费保障6.3通信与交通保障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6.5社会动员保障6.6紧急医学处理场所保障7.预案管理与更新8.1名词术语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1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河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由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各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连平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H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1.5.1 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且呈扩散趋势;出现持续的人传人导致局部暴发流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由国家组织评估并决定是否启动I级响应)。(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4)我省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省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6)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出现5人以上死亡。(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倒,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卫生事件。1.5.2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肺鼠疫、肺炭疽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优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2)腺鼠疫在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省直管县(市、区)。(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人以上县(市、区),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出现持续的人传人导致局部暴发流行或3个以上地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霍乱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范围内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6)我省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7)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区),并呈扩散趋势。(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10)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11)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2)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3 HI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5例以下。(2)腺鼠疫在1个县(区)范围内,1周内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3)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相关联的病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4)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5)出现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6)出现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本地散发感染病例。(7)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前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8)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9)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10)在1县(市、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H)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IOO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12)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4 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腺鼠疫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以上、10例以下;或出现境内感染的死亡病例。(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新流感(新亚型)病例。(4)出现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或散发感染病例。(5)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的。(6)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疫情,可参照传播途径、发病水平类似的乙、丙类传染病分级标准进行定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2.1.1组成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卫健工作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县林业局、县外事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连平中队、县红十字会、省市驻连平有关单位等组成。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1.2成员单位职责(1)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开辟公益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维护县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信;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协助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大型商务活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4)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5)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6)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特困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7)县财政局:负责对需由县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伤亡抚恤政策。(9)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和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畜(禽)共患疫病的监测,及时通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情;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有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负责组织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进行追踪和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应急药械的供应工作。(13)县应急管理局: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14)县医疗保障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15)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16)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17)县外事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18)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19)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县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发生地垃圾的清运、处理。(20)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21)县人武部和武警连平中队:负责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部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2)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人道主义援助。(2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县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2)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政策和措施。(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等意见。(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3)参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1.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2. 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3. 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警等。对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进行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并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调查事故的原因。4. 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1.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备注:1.领导或业务指导:>2 .配合:<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 1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4. 2预警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提供的检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5. 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3.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c.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3. 3.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公共卫生异常现象时,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通知相应机构开展调查处置,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4. 3.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3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5. 1应急反应原则(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2)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4)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6. 2应急反应措施7. 2.1各级人民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职业中毒事故,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动物防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4. 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4)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健康部门经授权后,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驻连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6)组织知识和技术培训: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相应知识、技术标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 2.3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6)开展科研与经验交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4. 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并对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送上一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同有关部门技术交流,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5. 2.5卫生监督机构(1)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6. 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对应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响应、II级响应、In级响应和IV级响应;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m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IV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的应急反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在迅速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根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国家、省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4.3.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确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态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5.2奖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3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4抚恤和补助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镇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6.1技术保障6.1.1信息系统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在内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1)急救机构以县120指挥中心为医疗救援中心,各急救网络医院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2)传染病救治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县人民医院为县传染病收治医院。要集中资源,突出加强传染病专科建设。县第二人民医院、中心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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