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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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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安居房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 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房建设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 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琼府办2020) 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 (2019) 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 申请、审核、轮候、配售和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 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 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 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第三条本县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 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县安居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 设局可以委托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安居房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安居房的申请、审核和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房的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拟定、调整安居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房项目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房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排安居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 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交 信息和除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认证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 委人才发展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局等部门根据本县经 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 口政策、人才政策、产业政策和安居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 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 布。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供应本县安居房用地:(一)集中新建1 .新供应土地建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安居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选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安居房建设用地,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2 .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 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利用名下已供 未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3 .存量非住宅用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城镇规划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内 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 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须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如需要调整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程 序要求实施。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土地使用权人 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发建设,可独立开发建设,也可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开发建设。(二)项目配建L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安居房年度建设计 划,在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时将安居房的配建比例及销售对象、 销售价格、建设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含装修和配套设施 标准)、物业管理等内容载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条件,作为 项目用地出让条件。4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县人民政府可在编制城市更新方 案时,将安居房作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住宅用地供应的重 要类型,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前提下,合理确定安居房配建 比例,并将安居房的配建比例及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套数、 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含装修和配套设施标准)、物业管理等内 容载入城市更新方案或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条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住宅用地或 带方案、带条件出让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后,须按照合同或方案、 条件的约定配建安居房。配建的安居房,原则上以整栋或者独立 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且应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 付使用;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安居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三)既有房源转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将具备居住条件、 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含计划外开工并闲置的棚改、回迁安置房 等)、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通过资产划拨、收购、 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转为安居房。(四)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房。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要充分 利用“土地超市”机制,统筹拓展安居房项目用地来源渠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完善用 地手续后用于建设安居房。其中,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 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 用地可以依法改变用途,并根据安居房销售定价、土地评估价格 等因素合理补缴出让金后用于建设安居房。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 保障安居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 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不受本 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新供应土地建设的安居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 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存量非住宅用地以及既有房源转用等方 式建设、筹集安居房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位于人口聚集的主城区、 县城或产业园区。安居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 居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将安 居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 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 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材料、投标申请时,还须一 并提交承诺书,确保按照要求组织开发建设。第九条 采取集中新建、项目配建、既有房源转用等各种方式 筹集的安居房,应当纳入县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对房源统一组织分配。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 建设安居房的,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予以优先保障。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IOO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 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本县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 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种套型的比例,满足改善 型住房需求。第十条 安居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 设。具体建设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 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 国家、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落实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鼓 励安居房开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既有房源转为安居房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规范,满 足相关工程质量和消防规范要求。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 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水电气路配套保障 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和工程质量安全。安居房项目应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联合验收和全装修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第三章定价和权属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 管理局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 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 考虑确定安居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本 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高 于本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其计算公式为:安居历每平方米销傍均价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lO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X60%既有房源转为安居房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补缴土地出让金、 相关税费等情况确定其销售均价,与新建的安居房销售均价合理 衔接。县统计局及乐东调查队应当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本县上一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市 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安居房住宅区内的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和 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 条例等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或批准利用既有 房源转为安居房前,应当明确项目所配套的车位、车库的经营模 式。车位、车库向安居房承购人出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住房 捆绑销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安居房车 位、车库租赁和销售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加强安居房车位、车 库租赁和销售价格管理。第十四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县政府统筹管理 的安居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本县安居房项目信息、房源、 申请审核、配售信息的电子档案。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配售信 息应符合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符合查询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需 要。第四章购房资格申请和审核第十五条申请购买安居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 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 不影响其成年后申请购买本县安居房。申请人单身的,申请时需 年满22周岁。第十六条 本县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应当符合本 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 请购买1套安居房:(-)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二)家庭成员至少1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 年缴纳(含在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 时间不少于183天;(三)申请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020年4月29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 上述(一)(三)(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购1套安居房。第十七条在本县从业的引进人才,应当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 市场调控政策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 居房:(一)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二)本人在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本县连续两年缴纳(含在 我县工作的省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 183 天;(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条件。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向县住 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其符合全部申 请条件并补充相关材料后转入正式审核程序。第十八条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 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 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 师。基层医务人员是指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 城区的乡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 在岗医务人员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医务人员,乡村紧密型 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 和公共卫生工作者。上述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 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1套安居房。(一)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县 县城区域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二)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区域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 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 等实际情况,对安居房保障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逐步将非本县 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对象,具体条件由县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 请购买安居房。申请人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 作出承诺:(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 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 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 筑面积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在本省城镇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 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房改房、集资合 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除本家庭居住的公有 产权住房后安置的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的;(四)被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 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处于惩戒期内的。申请家庭申请时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 籍、婚姻、住房、社保或者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服务 窗口或线上方式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联合县有 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受理。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予以 受理,并现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现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 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向申请人正式出具 受理回执后的2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会同县委 人才发展局、县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 县社保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 记中心等部门做好数据信息对比,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 查。相关部门自收到函查申请至复函时间一般应当不超过5个工 作日。(三)公示。经审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建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 与房产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详见附件4)。第二十二条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住房保障 与房产管理局书面提交复核审请。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 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反馈结果。第二十三条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有效期内 组织申请人参加选房。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 住房等与购房资格条件相关的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 当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如实报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实施选房工作前,应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对持有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对因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 其选房资格,收回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第五章轮候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购 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轮候规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时间,可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同期安居房项目房源中,符合条件的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 员安排在第一批次,县城区域及城关镇(抱由镇)的教师和医务 人员、消防人员、公安人员、引进人才为第二批次,其他申购对 象为第三批次。项目房源在满足第一批次的申请家庭后,剩余房 源可组织安排给第二批次的申请家庭,若仍有剩余的,再组织安 排给第三批次申购对象。轮候细分为两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 两个条件的列为第一档,其余的列为第二档:(一)申请家庭无住房的;(二)在本县落户时间超过5年的;(三)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的;(四)未成年子女超过3人(含)的。申购对象可自主选择要参与选房小区的轮候号摇号,县住房 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将按批次受理,然后根据申购对象选择的小区 及批、档次随机摇取轮候号,下一批次随机摇取的轮候号自上一 批次的末位开始排序。如若所选小区房源配售结束,且没有退出 的房源,申购对象可另选其它小区参与选房轮候;如若所选小区 有退出的房源,则可按轮候顺序号进行选房。退房家庭可按本批 次末位轮候或另选其它小区进行轮候,参与下一批次轮候选房后 不允许再次退房,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购安居房,且5年内不 允许申购安居房。第六章配售第二十五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按下列程序开展安居 房项目配售签约工作:(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后,制定相关选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选房公告, 并通知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家庭,会同开发企业 及相关部门组织选房活动。(二)选房按批次进行,优先安排第一批次进行选房。第一 批次中的第一档优先选房,再进行第二档选房,选房采取随机摇 号方式。第一批次选房完后,若有剩余房源,安排给第二批次, 依次类推,选房时间另行组织。(三)选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程邀请县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公证处等有关部门 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和公证。选房的结果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 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 示期满无异议的与开发商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详见附件5)。(四)申请家庭抽到房源后,同意购买的,将与开发企业签 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如若申请人对所选安居房小区或所选 房源不满意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登记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并填写安居房放弃承诺书(详见附件6),退出的房源将继续 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家庭在公示符合购买条件至签 订安居房现房买卖合同期间,另行购买其他住房或家庭变化 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自动放弃签订安居房现房 买卖合同并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报告,对故意隐瞒、 弄虚作假骗购安居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五)已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的准购申请家庭由项目开 发企业组织开展看房工作。看房工作根据我县疫情防控政策要求 进行,重点向准购申请人家庭介绍项目坐落、房源套数、小区环 境和周边配套设施等内容。(六)购房人持安居房选房确认书和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 时间内与建设单位及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三方共同签订安 居房现房买卖合同。签约后,由建设单位将配售结果报送县住 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第二十六条申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累计2次以上的,其 取得的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失效,且失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购买安居房:(一)提交安居房选房申请且被认定为选房对象,当期的房 源供应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选房,且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的;(二)参加选房活动但未选定房源的;(S)选定住房但未签订安居房选房确定书的,或签订 后未在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第二十七条安居房承购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交付购房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 等付款方式。承购人可将拥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用于办理本套住 房贷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承购人购买安居 房,并在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第二十八条安居房完成配售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 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共有情况” 栏分别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情况,“房屋性质”栏登记 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附记事项:“本套住房属于安 居房(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产 权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满足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的条件后, 不动产权利性质变更为市场化商品住房,权利人和共有情况作相 应变更“。第二十九条 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 源,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2个月 内启动后续配售工作。启动后续配售12个月后仍有剩余安居房房源的,经报县政人 民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整体回购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 赁住房或安置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补缴相 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税费。县人民政府每年新建商品住宅和闲置安居房房源转为商品住 宅的总量不得突破本县当年市场化商品住宅建设指标。第三十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 房补贴、引进人才租房和购房补贴的安居房承购人,自安居房交 付通知下达当月起,相关机构应当停止发放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人才住房、直管公房、 单位公房等实物房源的安居房承购人,自安居房交付通知送达后1 个月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上述住房。腾退确有困难 的,给予3个月的住房保障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承租住房租 金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腾退上述住房的,由县住 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责令其腾退所购安居房,并从过渡期结束之 日起按市场价标准收取租金。安居房承购人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和本省保 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居房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 查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安居房规划选址、施工建设、竣工验 收、配售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履行安居房监督管 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工作,承购人和有关单位 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一)查阅、记录、复制安居房保障对象相关资料;(二)询问与安居房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 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S)依法检查安居房使用情况;(四)对违反安居房相关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整 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三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 案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居房保障档案管理,依托全省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确 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三十四条安居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转让、闲置房 源转化为商品住房等工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章供后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安居房承购人和共同居住人 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购房合同中可以作出如下约定:(一)承购人不得擅自赠与、转让安居房产权份额,不得设 立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二)承购人不得擅自改变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 等活动;(三)承购人不得设定除本套安居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 押权;(四)承购人不得有其他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使用房屋情形。第三十六条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封闭 流转。封闭流转期间,承购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县住房保 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申请,县住房 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购人需 转让的安居房已设定抵押权,转让前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或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封闭流转期内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 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封闭流转年限重新计算。第三十七条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购1次较 大户型的安居房:(一)承购人购买安居房须满5年以上;(二)承购人因家庭成员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70%以下;(三)本县安居房较大户型房源充足的。换购人按照届时安居房评估价格补交差价,原购安居房由县 人民政府收回。原购安居房评估价格超过换购安居房价格的,政 府不补偿差价。收回的安居房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按照届 时安居房评估价格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配售。第三十八条封闭流转期内,承购人所持安居房因离婚析产、 无法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原因面临司法处置的,承购人应在 司法处置前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提出回购其产权份额申 请;承购人未申请回购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对安居房进行司法 处置前函询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进行回购,县住房保障与房 产管理局收函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 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利息之和,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安居房使用。承购人获得的回 购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 权人的债权。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决定不回购的,县人民法院可将安 居房公开拍卖,竞拍人不受安居房申购资格限制,承购人和住房 保障部门按照产权份额获得拍卖安居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承购 人获得的拍卖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优 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安居房公开拍卖后,住房性质转变为 市场化商品住房。第三十九条安居房实行社区化物业管理服务,将物业管理纳 入社区治理体系。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动在业主 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成立党组织。安居房物业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执行,由承购人作为安居房业主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 义务,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新建的安居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人 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居房项目选址和规模 等因素,并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安居房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配建的安居房,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配建项目所在住宅 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人应按规定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支信息等进 行公开公示。有条件的安居房住宅区,可以推行“信酬制”物业 服务模式。承购人应当按照本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 约定缴纳安居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以下情形:(一)在本县城镇购买过住房,但已转让部分住房,现在持 有1套住房,按照累计转让的住房与现在持有的住房建筑面积之 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在本省城镇购买过住房,但已全部转让,按照累计转 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范围:(-)已在本县城镇落户和未在本县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 才。(二)经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或省商务厅认定 备案的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三)经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或省商务厅认定 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本县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四)经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或省商务厅认定 备案的区域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 业技能等级)或执业资格的员工。(五)经县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 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 才。(六)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省直单 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事 业单位(含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 书的社会工作人才、取得农村实用人才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签 订1年及以上的用工合同、3年及以上的承包合同其中之一,或有 本县营业执照的从业人员。第四十二条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在本省安置的退 役军人,其在部队服役年限视同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不存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性质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后,具体安居房项目配售实施方案, 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 行,与今后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 政策规定的为准,并在6个月内重新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附件:L乐东黎族自治县安居房申报审批表2 .申请安居房须知3 .安居房申请家庭婚姻、工作、住房及社保情况承诺表4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5 .安居房选房确认书6 .安居房放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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