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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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对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章程修正案.docx
2022年全国高考摹拟参考部份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章程修正案(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原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52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赋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美德,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努力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匡助经济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校内的教学管理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学院行政管理助理、班主任助理、图书馆员助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智力、体力劳动为主要内容。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本章程所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第二章中心宗旨、工作原则第五条中心宗旨:“扶贫帮困、服务同学、回报社会、完善自我”。匡助学生解决生活、学习和思想上的艰难,在缓解经济艰难的基础上着重培养综合素质,使之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人生观,把中心建设成为关爱他人、历练人生的家园。第六条工作原则: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和人才优势,不断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为同学争取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自力更生、奋发学习,为培养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材做积极贡献。第三章中心的基本任务第七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匡助经济艰难学生克服艰难,不断进取,安心完成学业。第八条遵循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匡助经济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材。第九条做好社会、学校与同学特别是经济艰难学生的桥梁,规范勤工助学工作,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为在校经济艰难学生争取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第十条倡导“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第十一条增进经济艰难学生之间、经济艰难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协助学校为经济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第四章成员第十二条凡本校正式注册渴望自立自强、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可成为本中心成员。在正式成为中心成员前须认真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学院勤工助学分中心,经审查批准备案后,即可成为中心成员,享受中心成员权利,履行中心成员义务。第十三条为保证中心工作顺利进行,中心设置工作成员组。凡中心成员均可提出申请加入工作成员组。中心工作成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 .业已加入中心,具有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敬业精神,政治合格,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2 .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能将课余时间及精力投入到中心各项工作中;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社交能力,能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其泛博同学服务;4 .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切实贯彻执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尽心尽职地完成中心交付的各项任务;5 .工作人员组由中心机构成员、分中心机构成员两部份组成。每届工作人员任期为一年,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换届。换届期间,分中心机构成员由各分中心统一组织,择优录用。中心机构成员候选人由各分中心推优选拔后产生,由中心统一组织考核,择优录用;6 .中心干部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须向中心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中心主任会议批准后方可离职;中心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因故离职,须向中心常务委员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中心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允许后,报学生处备案,同时由中心常务委员会集体推荐人员代行其职(若所余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则在一个月内增补新成员)。第十四条中心成员的基本权利1 .讨论和决定本中心的重大事务;2 .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行监督;3 .参加中心及各分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4 .申请加入或者退出中心工作成员组;5 .自愿抛却中心成员资格。第十五条成员的基本义务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祖国统一;2 .遵守校纪校规、中心章程和有关规定,支持中心工作,积极参加中心活动,执行中心决议,完成中心交给的各项工作。第五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处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政策、校纪校规和中心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十七条中心由两级机构组成。校级设立中心,各学院设立分中心,各学院分中心受校中心和所在学院领导与监督。第六章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第十八条中心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九条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学生处批准可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二十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产生办法:代表由各学院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占学校总人数的1%。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办法:L以学院为单位,各学院推选23名候选人,要求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竭诚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学习成绩优良、为人朴重、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方可成为豫备候选人,经筹委会审查后成为正式候选人;2 .自荐候选人由个人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筹备委员会递交自荐书,经筹委会审核参加预选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3 .在特殊情况下,能力突出、成绩显著者可以由组织直接推荐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候选人。第二十二条选举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时方能进行。收到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到代表人数时,选举有效。选举的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代表半数者分别按得票数高低挨次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但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并征得代表允许,减少应选名额或者将不足名额举行第二次选举;如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且在边缘名额得票相同,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征得代表允许,增加应选名额,同时当选。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职权:1 .听取和审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报告。2 .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3 .讨论和决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任务。4 .修改并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章程。5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为本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并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职权:L选举产生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主席团,报学生处,经校党委批准方可。2 .筹备和召开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3 .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4 .决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重大事项,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主席团提名或者建议,决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职能部门部长的任免。5 .审查和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经费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工作。6 .讨论和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年度工作计划。7 .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项工作规定。8 .负责学生干部的管理、培训等工作。9 .领导和监督本中心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分中心的工作。10 .合理安排利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分中心经费。节约开支,勤工助学中心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开支中心经费,要经中心主任批准;若一次超过100元,须事先与指导老师商议,经指导老师允许方可开支,开支情况须定期发布。第二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组成在中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表主席团行使职权,主持中心日常重要工作,是勤工助学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席团实行分工负责制。中心主任主持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2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设办公室、宣传网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开辟部、培训部、家教部七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部长由勤工助学中心主任提名,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报学生处批准。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委员及职责:1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工作;检查各部和中心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工作;研究如何提高勤工助学中心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定期主持召开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全委会,指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学生干部作工作鉴定和工作考核;中心主任所做工作对代表大会、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及全校同学负责,受代表大会和全校同学监督。2 .副主任主动配合中心主任开展各项工作,联系协调好分管部门间的关系,当好中心主任的参谋;配合主任做好各项工作的决策,并及时把执行情况反馈给中心主任;与办公室一起加强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负责做好分管工作,期末做好分管部门学生干部的工作鉴定。3 .办公室主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报告、总结、计划、决议、章程等文件。负责管理勤工助学中心的文件、材料等,并做好存档工作;负责保管、购买和领取各类办公用品,加强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协助中心主任组织安排会议议程和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重要会议,并组织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审定每次会议的安排,并安排人员进行会议记录和发放通知;根据主席团的决议或者有关会议的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告、通知、会议记要等其它文件;注意调查研究,主动了解与全局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供中心主任决策时参考;模范地执行勤工助学中心工作守则,认真做好中心主任交待的其它事项。4 .部长制定本部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年终起草部门工作总结,做好部门间的联系、协调所辖部门助理间的工作,并赋予必要的指导和匡助;及时了解泛博同学对本部的工作要求,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同学们的意见;对本部助理合理分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本部门的各种工作会议。认真执行本部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关心本部其他助理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材,部长工作对分管副主任负责。5 .副部长配合部长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部长交待的各项工作,联系好部长与助理的关系,及时把掌握情况反馈给部长;对本部门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委员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及成绩由办公室负谴责案,每学期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干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的期限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成立为止,对在任的失职干部的罢免,经主席团讨论,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生处批准,即可生效。第三十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各种工作会议;各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本部门的各种工作会议。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职责办公室负责中心工作的上传下达、各部协调、考核、中心值班安排、会议记录、文件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组织各种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工作;建立中心经费往来账目;制定大型活动策划划草案;协助中心做好大型活动中各部具体分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协助主任做好中心干部的监督考核工作。宣传网络部承担中心的日常宣传工作,定期汇总整理勤工助学中心人员的先进事迹,以各种方式宣传大家自强不息的精神;办好杭州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报、杭州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简报,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内容更新工作;承接校外单位的网站建设、版面设计、广告设计等业务,扩大中心在校内外的影响;做好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文艺设计工作;加强中心与校内其他社团的联系,树立中心良好形象。人力资源部贯彻和落实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制订中心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审查。财务部做好中心的各类财务收支工作。并每月按时采集、审核、统计全校各用工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用工考勤表,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及时发放。开辟部负责联系对外客户,开辟、管理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我校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负责对外联系客户,开辟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市场;协助客户进行业务培训、管理,协调学生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以及提供工作咨询。负责勤工助学教育基地的联络与建设培训部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必要的知识技能的培训,并赋予相应的礼仪指导,培养学生一定的工作能力,使其尽快适应工作要求,顺利实现勤工助学活动目标,为学生进入社会提供一定匡助。培训本着实际有效的原则,并根据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讲座、模拟示范、实践指导、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部门主要从事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各项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家教培训、技能培训以及对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种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校内学生同时本部门也面向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承接培训任务。家教部全面负责家教岗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主持召开部内例会。接受本校学生的报名、登记及资格审核;接受客户的咨询、登记及资格审核。对采集的家教信息进行归类审查,确保家教信息的可信度和安全性,并对家教岗位进行合理分配。优先选拔优秀贫困学生从事家教工作,定期举行家教培训,提高家教整体质量。审核并颁发家教证,对家教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从事家教工作学生与受教育者的双方利益,代表中心与双方签订家教协议书。做好家教岗位的协调、联络工作,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与家教教员沟通,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家教情况。并根据家教反馈信息,对工作做出及时的调整和规划。做好家教网站的资料准备工作以及家教的统筹安排,协调中心宣传部做好校内的宣传及家教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人员办好每年的暑期家教培训班。加强校外家教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配合宣传部的工作提高中心家教的知名度。第七章分中心机构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是校勤工助学中心的下属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团委和校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带领全院同学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工作。第三十三条分中心职责1 .执行校勤工助学分中心的决议。2 .不定期向校勤工助学中心汇报本学院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3 .召开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工作会议。4 .做好本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5 .指导各班开展勤工助学工作。6 .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勤工俭学活动。第三十四条分中心职能部门各学院勤工助学分中心根据校中心职能部门同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设立职能部门。分中心各职能部门有义务配合校中心相关部门完成既定目标。第八章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中心优秀干部”等奖项。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予以表彰。第三十六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有其它问题的学生,视情节将赋予批评教育、暂停上岗或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松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管理人员,将赋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学院勤工助学分中心章程,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中心代表大会所有。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