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docx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 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 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 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 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 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 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 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 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 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 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 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 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800万元 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由项 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 府确定。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审议 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 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 当包括5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 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 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 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第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 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审计、城 市管理、安全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 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的,有关职能 部门和区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 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 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 进行招标。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 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 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 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 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 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 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 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 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采取轮候制从 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 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摇珠产生具备 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 的工程队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从储备库以 外确定工程队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 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 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 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 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 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 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 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 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 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 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 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 资评审依据.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 算管理.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估算 财政投资金额的60%先行预付。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 门按照* *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财政投资 评审,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直接支付。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 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 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第十八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 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 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 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 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 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已 结算余额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 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一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 城市管理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 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 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 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 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第二十四条 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应 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 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