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检查工程文档范本.docx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一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夏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H)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