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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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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和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二)本规定适用于三门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二、属性与用途(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可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经济合作社的,其入市收益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L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出让收益可用于购置物业、对外投资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按合同约定缴纳,记入“经营收入”科目。出租收益可通过购置物业、对外投资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也可用于维持村级组织日常运行。(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入股(作价出资)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入股(作价出资)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经济合作社持有,其股权收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在扣除国家相应税费、村集体提留以及入市的相关费用后,所得净收益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使用。三、资金管理(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二)属乡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可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S)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按“组账村代理”原则,由村经济合作社单独设立明细科目统一核算管理。(四)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用于购置物业、对外投资等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规定,由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并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使用,应委托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规定,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管理使用方案,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管理使用方案须经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并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四、监督责任(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二)乡镇财政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S)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四)县、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其他规定(一)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二)本规定执行期限与三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限一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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