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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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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docx

    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 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时间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 革,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构建职责 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三、工作原则(-)迫切需要,宜放则放。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点多面广、执 法频次高、简单易操作、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且不会引发重大政策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原区级执法部门行 使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镇街行使。(二)依法下放、有效承接。根据基层行政执法实际, 依法有序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镇街 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配套机制,专业性、技术性强,以及 由区级部门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暂不下放。四、运行模式(一)一张清单管权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包括法定事项清单和区级部门下放事项试点清单,坚持“执 法事项进清单,清单内容全公示”,避免重复、交叉、多头 执法。以自己名义开展执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一支队伍管执法。成立“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 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中心,由分管综 合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街道行政执法办公 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兼任。指挥中心设在街 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三)一套机制管运行。按照“出门一把抓,进门再分 家”的原则,执法事项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统一受案、 审核、分案,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案件类型转综 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以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五、主要任务(-)下放执法事项。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 案印发之日起,由以自己名义按照区下放行政执法事项 试点清单(附件D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区级部门已经受 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区级部门 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 成与的交接工作。(二)优化执法机制。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 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配齐配强行政执法 队伍,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等基本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模式,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 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三)加强业务指导。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指导规范执法 行为和执法程序,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指导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指导,提升行政 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 管得好”。(四)建立协作机制。建立由机构编制、财政、司法行 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 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配合,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体系建设、统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 盾争议,对执法事项开展问题研判、案件会商等。(五)建立监督体系。设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小组,配 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小组与 司法所合署办公,负责统筹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配备法律顾 问,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 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作用、推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有效 预防和化解执法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六)建立评估机制。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对下 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 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六、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 高政治站位,把试点工作与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其他任务 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 能。区司法局统筹做好本区试点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 况,推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二)加大保障力度。相关单位要落实好试点工作所需 的机构、人员以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 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经费保障机制,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好评估总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由区司 法局牵头,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2023年6月底,将总结材 料报区政府和市司法局。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架构2.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试点清单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职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总体任务及目标、指导执法 工作开展、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人员 调配等。)综合执法指挥中心(设在综合执法办公室)主 任:分管综合行政执法负责人副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工作建 议,督察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起草相关文件、承办各 类会议,统一受案、审核、分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 事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执法)附件2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试点清单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1区生 态环 境局排放油 烟、异味、 废气的餐 饮服务 业、加工 服务业、 服装干洗 业、机动 车维修业 等经营者 未安装油 烟、废气 等净化设 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 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 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 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 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 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 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 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 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行政处罚是2区生 态环 境局住未立道综商楼住的层、扩 民、设烟住、合居邻楼建、 居楼套用商楼综与相业新建 在宅配专的合住内层商内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 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 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2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 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是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建产生油 烟、异味、 废气的餐 饮服务、 加工服 务、服装 干洗和机 动车维修 等项目。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 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区生 态环 境局改或者擅 自移动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 地理界标 率者警示O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 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是4区生 态环 境局定尘采措止臭 规扬、燃防恶。 按制放防、放体 未控排取施排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 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等物料, 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是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 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 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 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 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 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5区生 态环 境局对施工单 位未落实 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的行政处 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 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是6城管局 区市理对未经批 准,擅自 挖掘道 路、占用 道路施工 或者从事 其他影响 道路交通 安全活动 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 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 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 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 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7 ) 135号)第一条第五款承担交通管理方 面市直管及跨区域的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及 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能。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号。7城管局 区市理对临时占 用、挖掘 城市道路 设施的单 位和个人 不遵守占 用、挖掘 相关规定 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 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 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 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 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 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 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 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7城管局 区市理对临时占/TJ、4 乙 城市道路 设施的单 位和个人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临 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 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 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不遵守占 用、挖掘 相关规定 的处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 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 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 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 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 20 号)。8区城 市管 理局对违反市市政 设施管理 条例第 二十条规 定等行为 的处罚1.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 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 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 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 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 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 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 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A)其他侵占、 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 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四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 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 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行 政 处 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 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 府令第232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在 城市快速路上禁止下列行为:(四)在用地范围 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六)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 流体物质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 本办法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 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六)项规定的,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3 .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 号)。9区城 市管 理局对擅自在 城市道路 上开设车 行坡道或 进出道 口、建设 各种建(构)筑 物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 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 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第五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四)开 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 筑物;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 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 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 号)。10区城 市管 理局对擅自使 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 的城市道 路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 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 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 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 罚款。2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政 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 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第六十七条第二 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 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HJ 一t条第一款、第二H一条第(四)、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 (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 号)。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11区城 市管 理局对依附于 城市道路 建设各种 管线、杆 线等设 施,不按 照规定办 理批准手 续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 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桥梁上 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 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 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 (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 号)。12区城 市管 理局对城市道 路的养 护、维修 工程未按 规定期限 修复竣 工,未在 养护、维 修工程施 工现场设 置明显标 志和安全 防围设 施,影响 行人和交 通车辆安 全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 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 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四十 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 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占用城 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 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 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批准临 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 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 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 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行 政 处 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 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 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 20 号)。13区城 市管 理局对紧急抢 修埋设在 城市道路 下的管 线,不按 照规定补 办批准手 续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 手续的。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 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 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 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自 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 掘修复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 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14区城 市管对市政设 施养护维1.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养 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行政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理局修施工现 场不符环 境保护要 求、影响 交通安 全、畅通、 重大养护 维修工程 未提前发 布公告、 城市道路 养护维修 专用车辆 未使用统 一标志的 处罚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 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 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现场影 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市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 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 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城市道 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应 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 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 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 20 号)。处 罚15区城 市管 理局对违反市市政 设施管理 条例第 二H条 的处罚1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H一条在城市道 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 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 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 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 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 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 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委发(2017)20 号)。16区城 市管 理局对未按规 定挖掘城 市道路的 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 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 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 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 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改 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 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 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在 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 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 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 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新建、改建、扩建 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 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置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 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 移、下地。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 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 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 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 号)。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 施17城管局 区市理对井盖等 附属设施 出现破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 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应符合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行政处是市政道路设 施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损、移位 或者丢 失,有关 产权单位 或者其委 托的管理 单位未及 时修复、 正位或者 补缺的处 罚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 者修复。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 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在城市道 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 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 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 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 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 修复或移除。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 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 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 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 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 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 委发(2017)20 号)。罚18城管局 区市理对违反市市政 设施管理 条例第 六十二条 的处罚1.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照 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 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 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 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 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 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 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 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盗窃行政处罚是照明灯饰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 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 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 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 (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 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 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 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 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 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 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 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 发(2017)20 号)。19区城 市管 理局对在城市 景观照明 中有过度 照明等超 能耗标准 行为的处 罚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I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 发(2017)20 号)。行政处罚是照明灯饰序 号单位行政执法 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 是委过街法备注20区城 市管 理局对应当建 设城市夜 景灯饰而 没有建设 的处罚1.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政(灯饰)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 处理:(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 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七条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 灯饰:(一)城市桥梁、港口、码头、机场、广 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二)城 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三)繁华窗口 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四)城市标志性建 (构)筑物;(五)长江、嘉陵江囤船、餐饮娱 乐船、游船;(六)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 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 (构)筑物。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 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以灯箱、霓虹灯的 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城市户外 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 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提倡单位和个人按 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己特色的城 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写字楼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透灯饰。2.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 发(2017) 20 号)。行 政 处 罚是照明灯饰21区城 市管 理局对夜景灯 饰设施没 有与主体 工程同时DC H IHJ 时竣工验 收、同时 投入使用 的处罚1.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6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政(灯饰)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 处理:(二)违反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三同时制度, 其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 体制改革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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