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 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 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分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 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种子园种子、母树 林种子、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依据种子法第九十条确定的主 要林木的品种。非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主要林木以外其他涉 林植物的品种。第四条实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 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作为 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林 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条安徽省林业局设立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 责安徽省级林草品种审定工作。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 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七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 林草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第八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以下简称 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林木种苗总站,具体承担省林草品 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 1-2 名。第九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草品种用途,设 立用材林和防护林、经济林和能源林、观赏植物、草品种(含 湿地植物)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品种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聘任临时 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参加委员总数的 30 %o第十一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 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 以更换。第十二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职 责、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 则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在国家依法公 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申请审定的非主要林木品种应当 体现安徽特色、生产所需、质量优先、从严控制原则。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省林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 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 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林木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 系和品种。第十五条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省 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或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树种名称、 品种类型、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 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 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 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 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并 提供相关检测数据;以非主要林木品种申报的,还应当对其 安徽特色和生产所需等品种选育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 说明。(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 行详细描述。如进行过DUS测试,可提供特异性、一致性、 稳定性报告。并说明测试单位、起始时间、地点、近似品种、 所依据的测试指南名称及申报品种和近似品种在哪些性状 上存在差异。(四)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同时还应当提供 省内不少于3个在生态上具有明显差异或不同设区市的区域 试验点数据。(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 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观赏植物提供 的花、果、叶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 于9张。(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涉及品质或抗逆性状检测的,还应 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转基因 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认定的,还应提供认定的林 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 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第十六条林木品种选育人应当自愿向省林草品种审定 委员会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 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 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 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草品 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 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提 出审定申请。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为省外不同生态区引进的林木良 种,若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 托书。外省区单位或个人在安徽省内选育、试验的林木品种, 可以提出审定申请。联合申报的,还应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报协 议,由第一申请人负责提出审定申请。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附具有法人资 格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的,可 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林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6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不列入 本年度审定范围。第十八条 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予以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限期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四)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第十九条受理的申报材料,秘书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 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或者要求 申请人介绍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对 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并 提交现场查定意见书。第二十条 已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通过区域试验扩大 适宜种植范围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重新 申请审定。第二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 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二)申报材料中有伪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 (三)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四)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四章审定和公告第二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 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以及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需 要制定的林木品种审定相关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 受理的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经现场查定完善 后符合初审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初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实行 主审委员负责制。主审委员应由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员根据专家专业特长选取确定,负责对承担主审的林木品种 审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审委员主要对申报材料中的选育程序、选育方法(技 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扩繁能力、适宜 种植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申请人有关情况介绍,结合 现场查定意见书形成初审意见,提出通过审定的建议,或者 不通过审定但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提出通过认定的建议, 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第二十五条初审结果由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 专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 即视为通过。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 会应当提出该品种的名称、树种、学名、类别、良种编号、 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通过 认定的林木品种,还应当提出5-8年的有效期限。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第二十七条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 由秘书处在省林业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 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适 宜种植范围。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 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初审结果并 表决。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达到参会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第二十九条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秘书处按照 相关程序报省林业局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 良种编号、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 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在通过 类别后注明该良种的有效期限。第三十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审(认)定的主 要林木品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非主要林木品种颁发林木品 种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由申请人持有,联合申报的 由第一申请人持有。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省 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或品种 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或品种证书,编号不变。若申请 人前后不一致的,证书发放按联合申报处理,由原持证单位 或第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向秘书处提出更正申请。林木良种证书或品种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由原持证 单位或第一申请人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补 发申请。第三十一条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省林草品种审 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 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秘书处应当 在公告之日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或 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三十三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 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 规定组织复审。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第三十四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 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 可以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 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 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 回避申请。第三十六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或主 要选育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 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决定;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省林草品种审定 委员会主任决定。对省林草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 由省林草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主任决定;对省林草品种审定 主任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申请由省林草品种审定主任委员会 会议决定。第三十七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 表、区域(引种)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 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 保证可追溯。第三十八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 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 检测。第五章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名称第三十九条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 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 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6部分组成:(-)安徽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皖”。(二)审定或者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 通过。(三)林草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 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0;无 性系种子园CSOo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 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 个字母组成,与其它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 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六)审(认)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四十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表示为X年 (XXXX 年 XX 月 XX 日-XXXX 年 XX 月 XX 日)。第四十一条 林木良种的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 罗马数字或其组合。不得仅以数字、英文字母或者一个汉字 组成。(二)一个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的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品种名称。国外引进品种应当使用其 原品种名称或规范汉译名称。国家或者其它省已经审(认) 定的品种应当使用其审(认)定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 它暗示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 词语。(四)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 歧视性,不得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等遗传育种术语。(五)名称不得存在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 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六)相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第四十二条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规范提出,省林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若申请人提 出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 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 的,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命名。第六章引种备案第四十三条通过其它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本省 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 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引种者应当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一)引种备案表,包括林木良种名称、良种编号、树 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 候、环境等)等信息。(二)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四)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引种的林木良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新品 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四十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引种备案材料后,按 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或当场 可以补正的,当场或收到备案材料之日的1个工作日予以受 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收到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四十六条 备案材料受理后,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 考察引种试验现场,并对其生态适应性、经济性状稳定性等 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是否属于同一生态适宜区,出具引种现 场查定意见书。秘书处将现场查定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确认表现 优良的,准予备案。对不属于同一生态适宜区,或经专家评 估生态上不适应或经济性状表现不稳定、不优良的,不予备 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理由。第四十七条对准予备案的林木品种,应在自作出准予 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引种备案公告, 公告号格式为:(皖)引种X)第X号,其中,第一个“X” 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 良种编号、引种备案人和适宜种植范围。第四十八条经引种备案的林木品种可以作为林木良种 在备案核准的区域内推广。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备案品种在引种 推广过程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引种者应当主动向省林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申请撤销备案。第七章撤销审定第四十九条通过省审(认)定和引种备案的林木良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认)定或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认) 定或备案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认)定或备案的,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十条属于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 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林草品种 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 括: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撤销申请的理由以及相关佐证 材料等。拟撤销审(认)定或备案的林木良种,由秘书处组织相 关专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省林业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 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果, 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认)定或备案的, 由省林业局发布撤销审(认)定或备案公告。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林木良种资格决 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第五十一条公告撤销审(认)定或备案的林木良种,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林木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第五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区域(引种)试 验结果证明表、引种备案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 与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 书处印制。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文字解读: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规范全省林木良种审定推广,加速全省造林良种化 进程,1997年11月原省林业厅出台了安徽省林木良种审 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为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办法。多年来,该办法为我省林木良种选育、推 广、使用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0年5月,省 林业局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 止包括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 件。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通过,20 17年10月国家林业局出台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 一步规范和细化了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随着我省社会经 济的发展和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推进,林木良种推广 使用效益更加显现,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品种审定的呼声 愈发强烈。根据长三角一体化融合发展及“对照学习沪苏 浙,推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创 新做法,起草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二、起草过程2022年初,根据省林业局分管领导的要求,省林木种 苗总站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起草了安徽省主要林 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2022年6月,省林业局周乐 副局长主持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进行了 讨论,根据讨论意见,省林木种苗总站进行了修改;根据 对照学习沪苏浙改革创新政策举措的要求,省林木种苗总 站认真研究了浙江省将非主要林木纳入林木品种审定范围 的做法,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2023年2月7日召 开省林业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讨论会,经进一步修改 完善后,于2月15日在省林业局网站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面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省林木种苗总站还分别 赴宣城市宣州区和泾县,池州市贵池区和青阳县,安庆市 太湖县现场征求相关育种者、生长经营者、使用者的意见 建议。截止3月16日,共收到2份共4条意见建议,其中 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2023年3月28日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对林木种苗总站 提交的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 法合规性审查,提出了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与此同 时,省林木种苗总站也完成了 “公平竞争自我审查”。4月 14日省林业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林 木品种审定办法。三、主要内容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共8章54条,主要内容 如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5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实 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部分(第6-12条)。规范了设 立安徽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 员会)及委员事项。第三章申请和受理部分(第13-21条)。规定了申请 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范围、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形式审查与现场查定事项。第四章审定和公告部分(第22-38条)。明确了申请 受理后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公示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公 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规定。以及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复 审,建立档案的规定。第五章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名称部分(第39-42条)。 规定了通过审定品种的统一编号与命名规则。第六章引种备案部分(第43-48条)。明确了引进其 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备案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等。第七章撤销审定部分(第49-51条)。规定了对存在 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林木良种应当给予撤销的程序。第八章附则部分(第52-54条)。主要明确了品种审 定所需工作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相关申报表格格式和 该办法的实施时间等。四、创新举措一是将非主要林木品种纳入审定范围。根据体现安徽 特色、生产所需、质量优先和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审定通 过的非主要林木品种颁发林木品种证书。二是审定更加精准。实行主审委员负责制,省林草品 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草品种用途设立用材林和防护林、经 济林和能源林、观赏植物、草品种(含湿地植物)四个专 业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品种的初审工作。三是内容更加全面。对品种申请、受理、审定和公告 程序规定更加细化,对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命名规定更加具 体,并对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的审定或备案品种,规定了 撤销程序。四是对引种备案进行规范。对通过其他省级审定的林 木良种,引种至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报省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考察引种试验 现场,出具引种备案现场查定意见书,经主任委员会审 议,确认表现优良的,准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