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队伍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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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队伍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docx
实验室队伍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队伍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支高素岐、高 水平的实验室队伍,充分发挥实验室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科 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实验室包括承担本、专科和研究生在内的各层次实验教学、科学研 究和科技服务工作的实验室,实验室队伍包括专职、兼职和柔性编制人员三类所有从事实验 室工作的人员。第二章队伍构成第三条 专职队伍,分实验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层次, 他们均是实验室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兼职队伍,主要为校内相关课程理论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第五条 柔性编制人员,少数特殊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聘 用少量临时用工人员。第三章兼职人员工作第六条 所有授课教师均要承担本人所授课程内各实验项目第一批(按课表分班情况确 定)实验教学授课工作,并批改部分实验报告。第七条相关教学科研骨干人员必须承担实验教学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主要工作包 括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内容体系的设计与优化、实验项目(内容) 的开发、指导新上岗实验教师、编写实验教材(含指导书)等工作。第八条2006年9月以后上岗的理工类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理论教师,原则上第一年 必须在实验室工作。第九条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承担该课程的实验教学授课工作,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 辅导和其它相关各项工作。第十条鼓励在读研究生承担实验室工作,并计算相应学分。第四章柔性编制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不提倡外聘低层次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若确实需要,在不影响实验室队伍 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下述情况可以聘用柔性编制人员。1 .保障类实验室。2 .船舶类、机械类、建筑类等少数有重体力劳动要求的实验室。3 .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第十二条柔性编制人员占部门实验室专职队伍编制,具体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与实验管 理处会签,报人事处批准,并在实验室专职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下工作。第五章业绩分与岗位管理第十四条 实验室队伍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按实验室业绩分预算办法预算各学院 业绩分总量,各学院按业绩分总量编制下年度实验室人员计划,年末核算。第十五条 各院(部)实验室人员原则上实行岗位制。各岗位工作设置可以打破实验教师、 实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管理人员的界限,鼓励合理跨岗兼职,减少不必要的岗位 数量。第六章任职条件第十六条实验教师由具有本学科丰富理论知识和一定技能、且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 职称或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人员担任。第十七条 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岗位可降低至大专学 历,但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会签后,报人事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原则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第十九条技术工人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及上岗证书。第二十条 作为过渡性措施,现在岗人员的任职条件可依据本人目前承担的实际工作予 以聘任,不受上述条件限制。2006年9月开始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严格按上述条件执 行。第七章主要职责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师1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工作。2 .协调、指导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做好相关工作。3 .开展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4 .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编写实验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5 .认真备课,做好课堂指导,保证实验教学顺量。6 .认真查阅学生实验数据,批改实验报告。7 .负责学生实验成绩考核。8,首次开的实验,实验教师要试做,并做好教案和标准实验报告。第二十二条 实验(工程)技术人员1.掌握本实验室各项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 作使用,能诊断常规仪器设备故障。2 .根据实验室主任和实验课教师的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及辅助工作,能编写部分实验 教材(指导书),并辅导实验。3 .参加实验技术研究与科学试验工作,为高水平实验报告或论文提供技术支持。4 .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 施。5 .协助实验室主任编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6,负责仪器设备订货、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洽谈工作。7 .完成仪器设备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8 .做好实验室特种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保证 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1 .协助实验教师做好实验教学计划、实施安排、日常检查安排等各项实验教学日常管 理工作。2 .负责实验室图书资料管理和文档处理工作。3 .管好仪器设备和器材仓库,做好台账与借用管理工作,监督在用实验物品的合理使 用。4 .负责办理仪器设备报废与报失手续。5 .做好实验用房及用房改造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6 .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创造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7 .协助实验室主任和其他人员做好实验室对外接待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技术工人1 .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工 作。2 .经指导能完成教学实验、科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有关实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 的实验方法和步骤。3 .在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根据教学和科研实验的要求,做好所需材料、仪器设备、 元件的加工、安装、调试和其它准备工作。4 .努力掌握本专业有关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必要时协助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 生操作仪器设备。5 .做好仪器设备的供应、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6 .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7 .爱护和管理好自己分管的仪器设备、工具和器材,在教学、科研和生产中勤俭节约。第八章实验室主任第二十五条任职条件1 .实验室主任作为专职实验室队伍的核心成员,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工作水平起到 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提倡教学科研骨干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 任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2 .教学型实验室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其中省级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担任。3 .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原则上须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人 员担任,其中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含在建期间)由正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主要职责1 .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2 .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上一级部门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编写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3 .负责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抓好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人员的培训与进修,努力 提高实验室人员整体素质。4 .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加强人员考核工作。5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6 .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计划,接受并承担相应任务,做好人员工作安排,保证完成各 项任务。7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 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8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 学术、技术交流活动。9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制定、贯彻和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 作的各项规范。第二十七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出人选,经设备 与实验管理处会签后,报人事处审批,由学校聘任。其它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任命,报设 备与实验管理处和人事处备案。第二十八条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有正确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财、物资 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相关权力,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专项业绩分补贴。第九章业务提高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实行年轻实验教师导师制,每位新上岗年轻实验教师均需配备为期 1-2年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教风优良且具有丰富理论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的副高及以 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帮带制度,新上岗实验(工程)技术人员需配备教 风优良且具有丰富实验(工程)技能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指导教师。第三十条年轻实验教师实行试讲制度,在实验室通过试讲后,方能正式讲授实验。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队伍进修以岗位实践为主,鼓励对口外派人员到同类高层次实验室 短期工作,并适当聘请校外实验室专家来校指导,以灵活多样、务实有效的形式,努力提高 实验室人员业务素质。第三十二条 在实验室范围内,以相互听课的形式,开展教学质量考评工作,对所承担 的实验教学工作的各教学环节相互监督和检查,相互学习,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第十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半天坐班制度,其他人员实行全天坐班制度。实验室主任 要经常检查实验室人员的在岗情况,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集体作用,实验室应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理论, 研究教学、实验室建设、日常运行中的问题,集思广益,及时统一思想,解决工作中的各项 问题。一般每两周1次,会议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全体实验室专职人员参加,若工作需要, 兼职人员应予参加。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按实验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二级学院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实验室人员业绩分挂钩,考核第一名的实验室奖励当学年业绩分的20%,第二名 奖励10%学院必须全额兑现到相关实验室人员,特别是实验室主任在内的骨干人员。第三十六条 对理论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兼职承担实验室工作做得较好的院(部),学校 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主要用于奖励该部门设备与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第三十七条 从2006年开始,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原 则上每次评选3至5人。对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学校除予以表彰外,并予以等同于优秀实验 教学质量奖的物质奖励。第三十八条在读研究生承担实验室工作,学校不扣减所在实验室的工作业绩分。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在院(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 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实验室工作岗位。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