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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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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 见(国发(2021) 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 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C2022) 236号)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 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 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 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 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 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 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的重大 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 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 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 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 安排挂钩。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设置。"战略领域”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战啕壬务设置;“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部门 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责 梳理设置;"政策彳壬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 政府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设置。第二章设立和退出第五条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 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省 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 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 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第六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省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发展规划,制定工 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第七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 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 省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 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 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 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 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 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 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省 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 2)o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省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 计。第九条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 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 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条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部门呈报分 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其中,新增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新 增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20亿元(含) 以上,或单项拨付某地或某部门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党组会 议审议;新增总额100亿元(含)以上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按已 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第十一条 到期终止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 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 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 销,具体可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部门,或由省财政部 门直接按程序办理。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 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局、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应保留省 级审批项目权限;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 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下 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 同省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3),用以指导项目 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模 板见附件4 )等。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 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 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 放市县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 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明确市县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 备项目。第十五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 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 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 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 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 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 出使用。第十七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对于保留省级审批项目 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指引市县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 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 促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市县储备项目审核, 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八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 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 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 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 体可实施的项目。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 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 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 预算草案报批。第二十条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 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 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 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 持门槛条件;(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四雇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 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部门。其中,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 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 分管省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 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 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指 导各地参照省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 度。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 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 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 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 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 经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工作经费 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 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 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第五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 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 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 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 由的,原则上收回省财政统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 时限7日前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 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第二十七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专项 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得晚于专项资金下达(含 提前下达)后15日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 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 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 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 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 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 报省长审批。第二十九条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 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 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第六章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第三十条预算执行阶段,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 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第三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 省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 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酉次口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 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 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 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 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 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 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第三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 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模板见附件5 ),按照"谁制定、 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 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 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第七章职责分工第三十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 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 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 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 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第三十五条市县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 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 和绩效管理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 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 的分酉环口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 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 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 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第三十九条省财政部门联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 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 120号)同时废止。附件:1.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2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3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5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内容概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填报日期:(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申报单位单位编码专项资金名称设立年限申报责任人联系电话设立依据新增资金总额/增加 既定政策资金总额专项金设立政策背景及原因(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决策部署,设立的必要 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年限内每年资金安 排计划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期实现的绩效成果的概括性描述。主要内容包括该项 目计划完成的工作(即产出)以及拟通过这些工作达到的效果(即 效益)。部门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核意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一、项目概况二、评估方式和方法三、评估结论四、评估分析(一)立项必要性说明项目立项依据,分析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决策部署, 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 段适应情况;现实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可替 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与同领域相关政 策或项目的关系,是否存在重复支持。(二)投入经济性说明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分析测算依据是否充分, 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成本与效益是否匹配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分析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能否达到中央及省决策部 署的要求,能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效益,所设置的 绩效指标是否可衡量、可考核。(四)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 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 措施、计划、完成时限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性因 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五)筹资合规性分析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方式是否 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 任相适应的原则,申请资金是否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投 入方式是否最优等。五、相关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附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主管部门:单位:万元专项资金名称 (战略领域名称)财政事权政策任务主要用途绩效目标资金额度审批权限设置备注保留省级审批下放市县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序号财政事权 名称政策任务 名称任务要求/目标实施方式实施标准工作量完成时限备注应与专项资金目录清 单衔接一致反映可量化、可操 作、可执行、可检 验的任务和目标反映完成任务和 目标应采取的组 织实施方式方法反映完成任务和目标应对照执 行的相关标准,如每单位投入 应完成的任务量,或者每单位 任务量不得超过的投入额度等反映完成任 务和目标的 产出反映完成任 务和目标的 时间要求反映其 他要求负面清单:反映资金不得投入的领域、范围、对象和用途等。说明:本表仅供参考,各部门可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任务清单,各选项结合实际情况选填,也可增加个性化的内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内容概要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二、各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 立项储备等。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等。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 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 的内容。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5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进行以下规定,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 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 规模和数量。对比2018年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的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 单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 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 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管理,具体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 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在保 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 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除了明确资金用途和 绩效目标外,需要满足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 和服务的需要;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发展 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等条件。办法还对新增专项资金的规模、数量等方面进行规定,严格控 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 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吉构安排;因新增中央 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 解决。新增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新增总额5亿元 (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20亿元(含)以 上,或单项拨付某地或某部门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 党组会议审议;新增总额100亿元(含)以上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 审议。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 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 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办法做出如下规定,省业务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 由省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据悉,办法中提出在预算执行阶段,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 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 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 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 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 则上收回省财政统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 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省业务主管部门 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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