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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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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民规字(2023) 2号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部门 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 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给予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工 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依法 行政考核内容。上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规 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规范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在法律、法规、规 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二)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S)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性质相同、情 节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种类和幅 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四)程序正当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等法定权利;(五)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综合考虑经 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 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 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 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 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第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 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 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 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 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 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 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值到最高限值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处罚不得 低于最高限值的5%o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 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 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第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 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 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 部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 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 项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 教育。对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加以管教。对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 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 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符合前款第(六) 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 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对可能影响自 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七条 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 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 并归档保存,做到裁量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 听证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裁量因素予以 说明。第十九条 审核机构应当对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 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若发现以下情形,应当退回 办案机构补正:(一)未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和理由的;(二)未附随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附随的相应证据材料 不足的;(S)建议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 不当的;(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由民政部门负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 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 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二)承办机构与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有较大分 歧的案件;(三)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 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 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第二十二条 因行使裁量权违法或不当,构成执法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 责任:(一)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违法或撤销的;(二)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确定违法或撤销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 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三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 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 严重的,报请同级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 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第二十四条 基准表中,从轻处罚所称的“以下”均 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所称的“以下” “以上”均包含本数 除第一阶包含本数外,从重处罚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基准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 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 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6日起实施。附件:入1.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pdf 2.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 为清单.pdf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 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今年,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行使行政裁 量权”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2) 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 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 范化、管理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江西 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并对民政领域法律、法 规、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了江 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江西省民政部 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二、主要内容(一)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 共二十七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1-5条为总则 部分,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和基 本原则。第6-14条为裁量阶次部分,列明不予处罚、减轻处 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 了,量罚标准。第15-23条为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要求、程序和责任。第24-27条为附则部分, 明确重要用语含义、兜底条款和实施日期等。(二)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表。明确每个行政处罚项目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和实施机构。按照民政业务 划分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基金 会登记管理、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管理、 殡葬管理、养老服务管理、志愿服务管理、慈善组织管理、 福利彩票管理等11大类,共涉及行政处罚项目92项。(三)关于江西省民政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 行为清单。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 形,涉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基 金会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地名管理、养老服务管理、志愿 服务管理、慈善组织管理等7个领域,共14项。三、征求意见和审议情况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通过江西省民 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已征求了相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和设区市民政局的意见,充 分吸收和采纳了相关意见。4月28日,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 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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