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8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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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8项).docx
XX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5项)第一项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文书制作规范性。(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建全情况。(六)罚缴分离的执行力度。三、监督检查方式年度评议考核、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评议。(二)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三)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制定考核或检查标准。(二)由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三)组成考核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执法人员考试、执法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督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体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非法拘禁。2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 .违法使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二)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5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 .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三)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4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罚的。5 ,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6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7 .不使用罚没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的。8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9 .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0 .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1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2 .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遭受损害的。3 .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4 .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五)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过错责任:1.执法过错行为显著轻微的。2 .因对事实、证据、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执法失误的。3 .发生执法过错行为后能主动、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 .其他应予从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1 .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2 .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3 .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4 .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5 .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七)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1.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6 .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7 .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8 .因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9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八)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汇报事实严重失实,导致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失误或者擅自改变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因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失误造成执法违法的,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单位负责人(或决策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九)对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1.责令检查。10 .通报批评。11 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12 .党纪政纪处分。13 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14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项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分包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征地拆迁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督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专题约谈。四、监督检查措施查看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开展自检自查,组织本市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现场督查,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三项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参建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交通建设总体情况,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招标投标监管情况,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专题约谈。四、监督检查措施检查市场主体落实参建责任情况,调研市场主体开展市场行为的情况,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五、监督检查程序组织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检自查,组织市相关部门、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督查,提出督查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四项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市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市级下放给各有关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工作制度。(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而实施的情况。(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检查可定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署明确或结合实际明确。也可不定期抽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专项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到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听取汇报、调查案卷、查阅资料、核查实施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第五项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超限运输车辆运载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二)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是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签发的真实证照。(三)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四)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五)从事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三、监督检查方式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运载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运载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治区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接受调查和处理。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项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监管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农村公路改扩建和养护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设计变更、分包管理、民工工资发放、建设资金筹措以及养护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推进等材料,实地查看现场征地拆迁、项目进度、重要施工工序、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场所、部位,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查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审批材料,实地调研获得批复丙级资质的单位。五、监督检查程序牵头组织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督查,对公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行业规范进行技术指导,提出检查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第七项对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 .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 .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5 .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6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 .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9 .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3 .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 .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6 .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1次。核查范围为注册于我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对各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各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三)询问有关情况。(四)作好检查记录。(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二)限期整改。(三)罚款。(四)收回船舶营业运输证。(五)吊销许可证。第八项对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经营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区内从事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企业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市区内从事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车辆、人员、场地条件。2.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2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等。3 .是否建立有驾驶员、车辆违章管理台帐,并是否有计划地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教育,并有教育过程记录等。4 .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按规定抽查、举报投诉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六)重点安全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等,经研究讨论,按法律依据确认证据和事实,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改,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行政审批局处理。(二)市运管机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道路运输企业开业条件的,建议县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 .责令限期整改。3 .对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分数。4 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第九项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5 .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6 .是否存在无有效牌证、技术状况或车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教练车或未登记在驾培机构人员名册中的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7 .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8 .是否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9 .是否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进行教学。(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计划开展对驾培机构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按规定抽查、举报投诉检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等,经研究讨论,按法律依据确认证据和事实,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改,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行政审批局处理。(二)市运管机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培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建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培机构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 ,责令限期整改。3 .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第十项对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市区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国家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及相关法规、规章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 .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按规定抽查、举报投诉检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等,经研究讨论,按法律依据确认证据和事实,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改,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行政审批局处理。(二)市运管机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建议县运管机构对企业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五、监督检查处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国家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5 ,责令限期整改。6 .对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分数。7 .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第十一项对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区内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 .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用途和服务功能。2 .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 ,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四)经营行为1 .是否允许无道路运输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及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2 .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或计划开展对站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按规定抽查、举报投诉检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等,经研究讨论,按法律依据确认证据和事实,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改,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行政审批局处理。(二)市运管机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道路运输企业开业条件的,建议县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 ,责令限期整改。3 .对客运站场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分数。4 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第十二项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二)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 .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3 .是否执行服务公示、质量保证期制度。4 .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5 .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五)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按上级部署或计划开展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按规定抽查、举报投诉检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等,经研究讨论,按法律依据确认证据和事实,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改,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行政审批局处理。(二)市运管机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建议县运管机构对维修企业责令整改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通报。2 .责令限期整改。3 .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第十三项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监督一、监督对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二、监督内容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水运工程项目相关验收办法的要求,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批复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二)监督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实体质量现场检测工作。(三)对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四)对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检测方案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工程实体质量采用现场抽查形式检查、施工质量保证资料采用抽查方式检查。四、监督措施(一)检测方案审查时,重点审查检测单位资质是否满足相关规定,是否与施工、监理单位有利益关系,拟投入检测人员的资格、数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拟投入的设备是否符合检测方法要求,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二)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检查,要重点查看质量薄弱环节及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后返修的工程,保证抽查的频率满足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三)内业资料主要审查一下质量保证资料: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2 .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3 .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4 ,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5 .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6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7 .中间交工验收资料。五、监督程序(一)审核第三方检测的质量检测方案。(二)组织现场质量鉴定。(三)印发质量检测意见或质量鉴定报告并下发。(四)参加交、竣工验收会。六、监督处理(一)在质量鉴定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应责令限期返工或返修,对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鉴定,直至合格。(二)对存在不合格工程拒不整改返修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罚。第十四项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交通运输局;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县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二)各县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情况;(三)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三、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1、每年对各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2、对各县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时,检查时发现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未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2)县交通运输局不是建设单位时,应加强公路质量安全行业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3、质监机构派出监督人员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履约检查,进入工地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所得信息;收集汇总各县区上报的信用评价初评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经审核后得出对应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将信用评价等级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公布。六、监督检查处理质监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过低的企业不允许参加下一年的工程投标。对于交通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第十五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后按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四)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五)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七)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九)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十)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前,是否具备质监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十一)推行红黄牌处罚机制。三、监督检查方式1、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2、质监机构派质量监督人员检查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项目报监手续办理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3、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4、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5、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四、监督检查措施1、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及时进行通报,列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2、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五、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2、质监机构派质量监督人员检查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检查项目报监手续办理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3、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4、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5、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6、质监机构派出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检查有关内业资料,发现质量问题或违反法规,与规范、设计不符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7、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8、对建设工程中没有受过任何惩罚且工程质量优良的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给予行政奖励。六、监督检查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质保资料未完善的,质监机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全相关资料。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合格的项目同意其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未经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