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3 第九版 第11次修订.docx
P1.ease 1.ook at1.sharedadb1.pbChineseAnnex 13 CH国际民航组织分别以中文、阿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本规则的版本,除 订单之外,所有信函都应写给秘书长。本出版物的订单应和美元汇款或订单发出国的货币汇款(银行汇票、支票或邮政汇票)一起寄往下列地址之一:Internationa1. Civi1. Aviation Organization. Attention: Document Sa1.es Unit999 University Street, Montrea1., Quebec. Canada H3C 5H7Te1.ephone: +1 (514) 954-8022; Te1.ex: 05-24513; Facsimi1.e: +1 (514) 954-6769; Sitatex: YU1.ADYA;E-mai1.: sa1.es_uniticao.intEgypt. ICAO Regiona1. Director. Midd1.e East Office. Egyptian Civi1. Aviation Comp1.ex,Cairo Airport Road, He1.iopo1.is. Cairo 11776Te1.ephone: +20 (2) 267-4840; Facsimi1.e: +20 (2) 267-4843; Sitatex: CAICAYAFrance. Directeur regiona1. de OACI, Bureau Europe et AHantiqUe Nord, 3 bis, vi1.1.a Emi1.e-Bergerat,92522 Neui1.1.y-sur-Seine (Ccdcx)Td1.Cphonc: +33(1)46 41 85 85; Td1.dcopicur: +33(1)4641 85 00; Si1.atex: PAREUYAIndia. Oxford Book and Stationery Co. Scindia House. New De1.hi 110001or 17 Park Street, Ca1.cutta 700016Te1.ephone: +91 (11)331-5896; Facsimi1.e: +91 (II) 332-2639Japan. Japan Civi1. Aviation PrOmO1.ion Foundation, 15-12, 1 -chome, Toranomon, MinatoKu, TokyoTe1.ephone: +81 (3) 3503-2686; Facsimi1.e: +81 (3) 3503-2689Kenya. ICAO Regiona1. Direct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n Office, United Nations Accommodation, P.O. Box 46294, NairobiTe1.ephone: +254 (2) 622-395; Facsimi1.e: +254 (2) 226-706; Sitatex: NBOCAYAMexico. Director Regiona1. de 1.a OACI, Oficina Norteam6rica. Centroamrica y Caribe.Masaryk No. 29-3er. piso, Co1. Chapu1.tepec Mora1.es. M6xico. D.F. 11570Te1.efono: +52 (5) 250-3211; Facsimi1.e: +52 (5) 203-2757; Sitatex: MEXCAYAPeru. Director Regiona1. de 1.a OACI, Oficina Sudamerica, Apartado 4127, 1.ima IOOTe1.dfono: +51 (1) 30226(): Facsimi1.e: +51 (1)640393; Sitatcx: 1.IMCAYARussian Federation. Aviaizdat. 48. 1. Franko Street. Moscow 121351Te1.ephone: +7 (095) 417-0405; Facsimi1.e: +7 (095) 417-0254Senega1. Directeur regiona1. de OCI, Bureau Afrique Occidenta1.e et centra1.e, Boite posta1.e 2356, DakarT6I<Sphonc: +221 8-23-54-52; Td1.dcopicur: +221 8-23-69-26; Sitatcx: DKRCAYAS1.ovakia. Air Traffic Services of the S1.ovak Repub1.ic. 1.eIOVe prevddzkov6 s1.uzby S1.ovenskej Repub1.iky,State Enterprise. 1.etisko M.R. StefAnika. 823 07 Bratis1.ava 21. S1.ovak Repub1.icTe1.ephone: +421 (7) 4857 1111; Facsimi1.e: +421 (7)4857 2105South Africa. Avex Air Training (Pty) 1.td., Private Bag X102, Ha1.fway House, 1685, Johannesburg, Repub1.ic of South AfricaTe1.ephone: +27 (11) 315-(MX)34; Facsimi1.e: +27 (11) 805-3649; E-mai1.: avcxSpain. A.E.N.A. Aeropuertos Espafto1.es y Navegaci6n Aerea. Ca1.1.e Juan Ignacio 1.uca de Tena. 14.P1.anta Tercera, Despacho 3. 11,28027 MadridTe1.efono: +34 (91) 321-3148: Facsimi1.e: +34 (91) 321-3157; Correo e1.ectronico: sscc.ventasoaciaena.esThai1.and. ICAO Regiona1. Director, Asia and Pacific Office, P.O. Box 11, Samyaek Iuidprao, Bangkok 10901Te1.ephone: +66 (2) 537-8189; Facsimi1.e: +66 (2) 537-8199; Sitatcx: BKKCAYAUnited Kingdom. Westward Documedia, 37 Windsor Street. Che1.tenham. G1.os. G1.52 2DGTe1.ephone: +44 (1242) 235-151: Facsimi1.e: +44 (1242) 584-139201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目录每年出版一次,开列所有现行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月度补编公布新的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以及修订、增补和再版物等。由国际民航组织文件销售部免费提供。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Annex 1 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 事故征候调查本版收编了2001年2月27日以前理事会 通过的所有修订,并从2001年11月1日起替代附件13所有以前的版本,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 参见第2堂和前言.第九版2001年7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11次修订的封面(AMENDMENT 11 TO ANNEX 13)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2001年7月第九版国 际 民 用 航空组织附件13修订览表生效日期适用日期第九版(收编了第I至10次修订)2001年7月16日2001年11月1日第11次修订(理事会于2006年3月3日通过)替换第(iv)、(ix)、5-2 至 5-5、8-1、ATTD-KATT E-I 至 ATT E-2 页2006年7月17日2006年11月23日发送说明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11次修订1 .为收编2006年I1.月23日批准的第11次修订,在附件13 (第九版)中插入以下替换页:a)(iv)页一目录b)(ix)页一前言c)5-2页至5-5页第5章d)8-1页第8章E)ATTD-I附篇D0ATTE-I 至 ATTE-2 新页附篇E (新附篇)2 .在第(ii)页登记该次修订。修订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月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 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 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修订和更正记录修订编号适用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更正编号颁发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H)目录页码前言 (V)第1章定义1"第2章适用范围2-1第3章总则3-1调查目的3-1保护证据和航空器的监护与移动3-1出事所在国的责任3-1概述3-1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造国的要求3-1监护的解除3-1第4章通知4-1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4-1出事所在国的责任4-1发送通知4-1格式和内容4-1文字4-1补充资料4-2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的责任4-2提供资料一参加调查4-2在登记国领土内、非缔约国领土内或任何国家领士以外的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4-2登记国的责任4-2发送通知 4-2页码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的责任4-2提供资料一参加调查 4-2第5章调查5-1着手和进行调查的责任5-1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5-1出事所在国5-1在非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事故征候 5-1登记国 5-1在任何国家领土以外的事故或事故征候5-1登记国5-1调查的组织和进行5-1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5-1概述5-1调查负责人一指定5-2调查负责人一接近和控制 5-2飞行记录仪一事故和事故征候5-2尸体剖检5-2体检5-2协调一司法部门5-2通知航空保安部门5-2不公布记录5-2重新调查5-3其他国家的责任5-3提供资料一事故和事故征候5-3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的责任5-3飞行记录仪一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5-3组织资料5-3参加调查5-3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的参加5-3页码页码权利5-3义务5-4其他国家的参加5-4权利5-4授权代表的权限5-4顾问5-4参加5-4义务5-4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的参加5-5权利和权限5-5第6章最后报告6-1任何国家的责任6-1发布消息一同意6-1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6-1协商6-1接收国6-1最后报告的发布6-1安全建议6-2收到安全建议的国家的责任6-2就安全建议采取的行动6-2第七章 提出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7-1初步报告7-1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7-12 25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7-12 250公斤或以下的航空器事故 7-1文字7-1发送7-1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7-1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 7-12 25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 7-1其他资料7-15 70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事故征候7-2第8章 事故预防措施 8-1事故征候报告系统8-1数据库系统8-1分析数据一预防行动 8-1交换安全资料8-1附录最后报告的格式APP-I附篇附篇A经营人所在国对涉及租用、包用或 交换的航空器在事故和事故征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ATTA-I附篇B通知和报告检查单ATTB-I附篇C严重事故征候实例清单ATTC-I附篇D飞行记录仪判读和分析指导性材 料ATT D-I附篇E保护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的资(iv)料的法律指导ATTE-I历史背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第37条, 理事会于1951年4月11日第一次通过了关于航空器事 故查询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3。这 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1946年2月第一届事故调 查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并于1947年2月第二届专业 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第十四届大会(1962年8月至9月于罗马)审议了 航空器事故调查的问题并通过了 A14-22号和A14-27号 决议附录P'其中第一项决议:1)指示“理事会:“a)研究开始制定一种供各国使用的统一程 序的可能性,以便能迅速提供航空器事 故调查和查询报告,特别是对于大型现 代运输航空器,从而使各缔约国散发这 种报告的工作能够得到改进;“b)研究是否能制定一些程序,根据这些程 序制造国或最先颁发航空器型号证的国 家,在适当情况和被邀请下,向事故调 查提供合格的专家以进行咨询或协商, 并根据这种研究的结果:"i)确定最切合实际的方法以确保最大 限度地利用这些专家的专业知识并 相应地通知所有缔约国,并“ii)敦促所有缔约国对使用这些专家进 行合作以便为空中航行的安全做出贡 献:"和2)敦促“所有缔约国及时向制造国或最先颁发航 空器型号证的国家发出有关航空器事故的通随后第十五届大会(1965年6月至7月于蒙特利尔)通过了 A15X号决 议附录P,该决议综合并取代了 AI422号和A14-27号决议附录P的第 2项决议条款。知,特别是涉及到大型现代运输航空器的事故, 如果这一行动被认为是适当的话J此外,大会根据A14-27号决议附录P决定:“关于 事故调查,为了普遍提高空中航行安全,十分重要的是,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当事故在一缔约国内发生而涉及到 的航空器并非该缔约国所制造,事故所在国应将查询所 得的、可能反映该型航空器或其设备的适航性的、或者 可能用来提高安全的有关资料,尽快地通知制造国J表A所列为各次修订的由来和涉及到的主题名称以 及理事会通过附件和各次修订的日期与这些修订生效和 执行的日期。适用范围本附件虽然根据公约第37条的规定得到通过,但航空器 事故查询本身则是公约第26条的主题。公约第26条要 求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国在某些情况下承担着手查询,并 在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程序有进行 查询的义务。但是公约第26条并不排除在航空器事故调 查方面进一步采取行动,同时,本附件所规定的程序并 不仅限于按照第26条的要求所进行的查询,而是在规定 的情况下适用本附件中对“航空器事故”定义范围内的 任何查询。为了保持第26条的规定和本附件规定之间的 正确关系,遵循了以下原则:a)公约第37条是制定航空器事故查询附件的指导 条款,但附件中不得有与公约第26条或公约的 任何其他条款相抵触之处,也不应有违反公约 精神和意图的任何条款。b)除受a)项制约外,本附件可以处理任何有关问 题,无论公约第26条或公约其他条款是否有明 文提到。例如:附件涉及登记国和事故所在国以 外的国家的权利或义务并不违反公约;同样, 附件可以涉及根据公约第26条规定有权在查询 时“到场”的观察员的特权。这些都是第26条 所没有明文提到的。附件还可以涉及第26条的 规定中未包括的事故种类。附件13和公约第26条之间的关系为了澄清公约第26条和本附件各项规定之间的关系,理 事会在其1951年4月13日第十二届大会的第二十次会 议上通过了以下附加决议:“鉴于公约第26条规定,在该条规定范围内的航 空器事故的所在国,将在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可能建议的程序,对事故情况 进行查询;和“鉴于理事会在其1951年4月11日第十二届大会 的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航空器事故查询 的附件13:“理事会建议将公约附件13中所投的航空器事故 查询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缔约国对涉及死亡 或重伤的事故进行查询的程序并按第26条的规 定进行;“并有这样的谅解:“ D各国根据公约第38条,可偏离附件13的任 何规定,但对公约第26条所规定的事故并根 据该条'事故的所在国将着手查询、'航空 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查询时到 场'和'主持查询的国家必须将调查报告和 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除外;和“2)如航空器的事故未涉及死亡或重伤而'表明 航空器或空中航行设备在技术上有严重缺 陷',则不适用此处所建议的程序。在这种情 况下,在国际民航组织未对此作出建议前, 在不违反公约第26条规定所产生的义务的 情况下,应按有关国家的本国程序进行查 询。”本附件中所提到的授权代表和顾问共同构成第26 条中有权在查询时到场的观察员。缔约国的行动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 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 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 知本组织。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 任何修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如果这种 差异的通知对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话。此外,还请各缔约 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 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经通过,将立 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的义务外,还提请各缔 约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资料服务公布 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和建议 措施”之间的差异。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条文 理事会于1948年4 月13 H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这样一种可 取性,即在其本国规章中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使用国际民 航组织具有规章性质的那些标准的确切文字,并注明与 标准不同之处,包括本国的对航行安全或正常性具有重 要意义的任何附加的规章。然而,附件13的“标准和建 议措施”虽属通用性质,但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充实以便 能制定出完整的本国的法规。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附件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所有 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 通过。其定义如下: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 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 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 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 则根据第38条必须通知理事会。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 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 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 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公约予以遵守。b)附录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 料。c)规定关于“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范围。d)定义 界定”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由 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 的术语。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构成 使用此项术语的每条“标准和建议措施”的 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将会影响事故规定的内容。文字的选择2 .经理事会批准的与“标准和建议措施” 一起出 版的材料:a)前言是根据理事会行动所作的历史性和 解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 “关于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 “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 解释。b)引言是解释性的材料,列在附件各篇 (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 应用。c)注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 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 或参考材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 的一部分。d)附检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 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 入的指导性材料。本附件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西班牙 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字直接 使用或者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 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航组织。编辑上的安排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办法:“标准” 用细正体字(中文本中用宋体字译注);“建议措施” 用细斜体字(中文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建 议”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 用楷体字一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在编写规定时,采用了以下办法:“标准”用助动 词“须(Sha1.1)”,而“建议措施”则用助动词”应 (shou1.d) ,o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 有各分节。在本附件通篇中,阳性的使用应被理解为包括男性 和女性。表A附件13的各次修订第一版 事故调查第一和第 二届专业会议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1(第二版)大会决议A14-22和AI4-27,附录P事故调查第三届专业会议新的定义:制造国的权利和义务;事故的初步和后续通知:经营人代表 的到场:有关查询的报告;报告摘要及其格式。1965.11.241966.03.241966.08.252事故调查第三届专 业会议发送航空器事故通知的通信程序。1966.12.051967.04.051967.08.243人员执照/培训措施/ 航医专业会议 (1970)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尸体的剖检和结果报告。1972.03.271972.07.271972.12.074(第三版)航行委员会研究全市在2 250 kg (5 (XX) 1b)以上的多发航空器的所有事故通知;事故征 候的通知和资料的交换。1972.12.121973.04.121973.08.165(第四版)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AIG/1974)非法干扰委员会标题更改:定义的删除和增加:调查的目的:使用飞行记录仪和给予某 些调查记录以特殊的地位;收到安全建议的国家所采取的行动:被邀请 参加事故调查的登记国的责任,在某些情况卜.应提供飞行记录仪,此外, 当登记国进行调查并涉及适航问题时,应要求制造国参加调查;制造国 参加某些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对本国公民在事故中蒙受死亡而需参加调 查的国家的权利和权限: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ADREP)系统;必 要时,调查负责人通知航空保安部门。1975.12.181976.04.181976.08.126(第五版)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AIG/1974)在授权代表、顾问和调查负责人的定义中增加“根据其资格”字样:关 于经营人国家对租用、包用或交换使用的航空器的新的定义和规定:任 何时候登记国如着手调查,应负责发出事故通知;调查负责人和司法部 门的协作:不提发动机数目:公布“最后报告”的新的规定。1978.11.241979.03.241979.11.297(第六版)事故调查和预防专 业会议 (AIG/1979)在事故定义中增加由航空器的部分或喷流产生的受伤;加强进行调查的 一般规定:加强公布记录的规定:加强“最后报告”的协商的规定;删 除“最后报告摘要”的规定及其援引;更改向国际民航组织发送“最后 报告”的规定;扩充出版“最后报告”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新增事故预 防措施的一章;新增在国家间交换“最后报告”和各国所拥有的“最后 报告”的清单的附篇。1980.11.241981.03.241981.11.268(第七版)航行委员会在重伤定义中增加暴露于传染物质和有害辐射:新增公布记录的附篇; 编辑更改。1988.01.221988.05.221988.11.171951.04.111951.09.011951.12.01修订根据内容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9(第八版)事故调查专业会议 (AIG/1992)标题更改:新增或修改原因、调查、严重事故征候、设计国、制造国和 经营人所在国的定义:加强适用范围和调查目的的规定;加强设计国和 制造国的责任、权利和权限的规定:新增通知和调查严重事故征候的规 定:加强通知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的规定:新增离国际水域中事故最近 的国家提供援助的规定:新增将任何分摊过失或责任的司法或行政程序 与事故调查区分开的规定:加强飞行记录仪的使用和判读的规定:加强 尸体剖检和与司法部门协调的规定:加强公布记录的规定和删除有关附 篇的规定:加强其他国家提供资料的责任及其参加权利的规定:新增组 织资料的规定和加强经营人参加的规定;加强给予授权代表权利的规定 和新增一项有关其义务的规定:加强本国公民蒙受死亡或重伤的国家参 加的规定;加强有关事故/事故征候初步报告和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 的规定;加强有关“最后报告”的协商、公布和散发的规定;新增并加 强事故预防措施的规定;附录中“最后报告”格式中新增分段和对“最 后报告”格式进行更改:更新附篇B中的通知和报告检查单;将严重 事故征候实例清单列为新的附篇D。1994.03.231994.07.251994.11.1010(第九版)事故调查和预防专 业会议(A1.G/1999)修改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通知并新增确认收到通知的规定;新增提供危 险品详情的规定;拓宽开始、进行和委托调查的责任的规定;新增体检 的规定;将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与设计国和制造国的权 利和义务合成一段;加强蒙受公民死亡的国家的参加的规定;更改第6 章的标题,因其包含与“最后报告”有关的规定;加强协商程序并包括 经营人和航空器制造厂:新增中期报告的规定:更改第7堂的标题,因 其包括事故/事故征候资料报告的规定:加强关于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 系统的规定:新增关于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和不惩罚环境的规定: 加强关于数据库系统、数据分析和预防行动的规定:新增关于交换安全 资料的规定;更新附篇B;删除附篇C:新增关于判读和分析记录仪指 导性材料的附篇D。2001.02.262001.07.162001.11.0111(第九版)事故调查和预防 (AIG)专业会议 (1999年);航行委员会;大会A35-17 号决议a)其他国家参与调查:b)不公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记录与此种记录文本的规定;和O 保护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SDCPS)资料的法律指导。2006.03.032006.07.172006.11.23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第1章定义下列名词在用于“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标 准和建议措施”中时,具有如下意义:事故在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 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与该航空器的 运行有关的事件,在此事件中:a)由于下述情况,人员遭受致命伤或重伤:- 在航空器内,或- 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脱离航空器 的部分直接接触,或- 直接暴露于喷气尾喷,但由于自然原因、由自己或由他人造成的受伤, 或对由于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 偷乘飞机者造成的受伤除外:或b)航空器受到损害或结构故障,它: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 成不利的影响,和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受损部件,但当损坏仅限于发动机整流罩或附件的损坏造 成的发动机故障或损坏除外;或当损坏仅限于 螺旋桨、翼尖、天线、轮胎、制动器、整流片、 航空器蒙皮的小凹坑或穿孔除外;或c)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无法接近的地方。注1:仅为统计上的一致,根据国际民航组织规定, 凡从事故之日起30天内造成死亡的受伤,均作为致命 伤。注2:在官方搜寻工作已结束仍不能找到残骸时, 即认为航空器失踪。授权代表 根据其资格由一国指派参加由另一国进行的 调查的人员。顾问根据其资格由一国任命协助该国参加调查的授权 代表的人员。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 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原因 导致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行为、失职、情况、条件 或其综合。飞行记录仪装在航空器内为辅助事故/事故征候调查 用的任何型别的记录仪。注:参见附件6第I、II和I部分有关飞行记录仪 的规格。事故征候不是事故而是与航空器的操作使用有关,会 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注:事故/事故征候报告手册(DoC9156)列出了 国际民航组织为研究孩防事故所主要关心的事故征候类 别。调查为预防事故所进行的某一过程,包括收集和分析 资料、做出结论,其中包括确定原因,及在适宜时 提出安全建议。调查负责人根据其资格负有组织、执行和控制某一调 查责任的人。注:上述定义并非排除被指派在某一委员会或其他 机构的调查负责人所承担的职责。最大重量最大核准的起飞重量。经营人凡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经营的个人、组织或企 业。初步报告用以及时传播在调查初期所获资料的通信。安全建议从事调查的国家的调查机构,根据调查所得资料而提出的用以预防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建议。严重事故征候涉及可表明几乎发生事故的情况的事故 征候。注1:事故与严重事故征候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结果。注2:严重事故征候的实例参见附件13附篇C和 事故/事故征候报告手册(Doc 9156)O重伤某一人员在事故中受伤而:a)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或b)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 外);或c)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筋腱等损坏的裂伤; 或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或e)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而积百分之五以上 的烧伤:或f)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设计国对负责型别设计的组织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制造国对负责航空器的最后组装的组织具有管辖权的 国家。出事所在国 在其领土内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国家。经营人所在国经营人主要业务地点所在国家,如无这 种主要业务所在地,则经营人永久地址所在国即为 经营人所在国。登记国登记该航空器的国家。注:如一架属于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止在一国 登记,则组成这一机构的国家都应集体地和分别地承担 芝加哥公约所赋予一个登记国的义务。关于此事可 参阅1967年月12月14日理事会关于国际经营机构所 使用的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的决议,见关于国标航 空运输经济规章的政策和指导材料(Doc 9587) o2.1 本附件的各项规定,除另行说明者外,适用 于在任何地方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后的各项活动。注:本规定对发生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主权未定地 区或公海上的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适用在5.2和5.3 中述及。2.2 本附件中对经营人所在国的规定只适用于租 用、包用或交换航空器的情况以及当该国虽非登记国 但根据本附件在部分地或全部地履行登记国的职能和 义务。注:附篇A提供了有关某一经营人所在国对涉及租 用、包用或交换航空器的事故和事故征候所具有的权利 和义务的指导性材料。调查目的3.1 调查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唯目的是防止事故 或事故征候。这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保护证据和航空器的监护与移动出事所在国的责任概述3.2 出事所在国须在调查所需的时期内,采取一 切合理措施保护证据并安全监护航空器及其内部所有 物。保护证据须包括:用拍照或其他方法来保存可能被 移动、涂抹、丢失或破坏的任何证据。安全监护须包括 防止进一步损坏、未经许可人员的接近、偷窃和变质等。注1:有关残骸的控制见5.6。注2:飞行记录仪证据的保护,要求对记录仪及其 记录的回收和处理只能由指派的合格人员进行。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造国的要求3.3 如接到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制 造国提出的将航空器及其内部所有物和任何其他证据保 持原状以待要求国授权代表检验的要求时,只要这一要 求是合理可行并符合正常的调查活动,则出事所在国须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满足这一要求。但为了抢救人员、动 物、邮件和贵重物品,防止失火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毁 坏,或为了排除对空中航行、其他运输或公众的危害或 妨碍,且只要在航空器可以恢复使用时不会造成不适当 的延误,可在必要范围内移动航空器。监护的解除3.4 在遵守3.2和3.3各条的情况下,出事所在国 对调查中不再需要的航空器及其内部所有物或其任何部 分,须尽快解除其监护并根据情况移交给登记国或经营 人所在国正式指派的人员。为此,出事所在国须提供接 近航空器、其内部所有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便利。但所在 国认为航空器、其内部所有物或其任何部分处于不能接 近的地点时,则出事所在国须自行将航空器移至能够接 近的地点。注1:附篇B提供了通知和报告检查单。注2: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部门通信录见航 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手册第一部分组织和计划 (Doc 9756)并在可提供时登载在ICAO/AIG网址上。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出事所在国的责任发送通知4.1 出事所在国须毫不拖延地用可供利用的最适 当和最迅速的方式将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通知发给:a)登记国;b)经营人所在国;c)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