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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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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docx

    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处理政策,鼓励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以争取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定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把准职责定位、加强请示报告、密切协同配合、快速移交处置、确保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和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以下条款用“违纪违法人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表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动交代问题是指违纪违法的人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投案自首是指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未被组织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组织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职务犯罪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问题:(一)在违纪违法的事实未被发现以前,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的;(二)违纪违法的事实虽被发现,但组织上尚不掌握何人所为时,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三)违纪违法的事实、人员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的;(四)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尚不掌握的主要违纪违法的事实真相,以及主动供述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主动交代问题:(一)违纪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二)违纪违法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以及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三)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四)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五)其他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本意,应当视为主动交代问题的情形。第七条单位违纪违法案件中,集体决定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向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供述事实真相的,应当认定为单位主动交代。单位没有主动交代行为,直接责任人供述自己知道的事实真相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主动交代问题:(一)违纪违法人员避重就轻,没有供述主要违纪违法的事实,或者供述的情节、数额轻于未供述的情节、数额,不影响定性量纪性质的;(二)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后又翻供的;(三)非违纪违法人员本人意愿,而是其亲友单方代为说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四)其他不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认定的主动交代问题的情形。第九条认定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情节以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执行,不得有擅自扩大和超出法律范围认定投案自首的情形。第十条处理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工作实行专责部门负责和领导负责制:(一)违纪违法人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的,一般由信访部门负责安排专门的接谈室,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接待,详细核实其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自首事由。由信访部门负责人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按照领导指示通知本机关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将人接管带离,并与有关部门做好人员、材料等交接确认工作。(二)纪检监察机关除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接到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人员后,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应逐级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领导指示,通知本机关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将人接管带离。在领导没有指示之前,不得询问所交代的问题、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况。其他综合部门一律不予接待,如遇到此类情况,可引导其去信访部门。(三)违纪违法人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的,有关负责人应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主要负责人的指示通知本机关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将人接管带离,并做好相关接待工作。(四)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相关人员遇到党员和公职人员前来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的,应当及时与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联系。(五)对于通过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等方式表达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意愿的,按照分级办理原则,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信访部门将材料报送分管领导,按照领导指示处理;属于下级机关管辖的,由信访部门通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并转送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的场所予以接待,详细核实其身份信息,详细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自首事由,原汁原味记录本人供述的事实,并全程录音录像。接待过程中发现主动交代问题或者投案自首人员精神压力过大或者情绪出现异常的,应及时进行疏导减压,做好劝慰、安抚等工作,保障其人身安全。信访接待和承办部门接待处应当安排安保人员、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全程候应,做好各项紧急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二条经认定属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属于投案自首的,综合评估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违纪违法人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除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外,还提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要求提供人身保护,或承办人认为其情绪异常,可能发生自杀、自残、逃逸等行为的,应当按照紧急突发情况进行报告和处置。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和投案自首的知悉范围,严禁泄露工作情况,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在处理违纪违法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应当将相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逐级呈报存档备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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