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docx
XX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人行道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二、部门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法进行处理及处罚。县交警大队: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构筑物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测绘成果备案。三、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一)占用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履带车不得在城市道路通行,确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须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变更或撤回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要求清退场地。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给予赔偿。(二)挖掘管理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图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警大队专项审查通过后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警大队审批,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挖掘,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不收取挖掘修复费。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统筹后,确定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埋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养护、维修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组织县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 .未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的;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扩大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需挖掘道路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可以先行抢修,但必须同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警大队,并且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详细勘查,获取拟开挖道路下方地质条件和既有管线情况,涉及天然气、国防光缆、电力、供排水等重要管线设施的项目须做好保护措施,防止道路挖掘过程中造成既有管线破坏及工程搁置。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沙石统料,回填密实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修复等级不得低于原道路等级。完成道路挖掘修复后,挖掘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挖掘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后埋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埋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的原则。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涉及管线铺设的工程项目覆土或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管线进行测绘。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备案:1.备案表;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3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有关的资料;4 .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施工规范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或挖掘;2 .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3 .占用或挖掘期间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人员对交通进行有效疏导,保持道路畅通;4 .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井盖、消防栓、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行道树及绿化带等公共设施;5 .施工现场宜实行封闭管理,并宜采用硬质围挡。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o围挡需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1n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以上部分宜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的围挡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分部工程完成后即时拆除清退;6 .涉及设计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7 .需要限制车辆通行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县交警大队批准;8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挖掘城市道路的,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不得进行有噪音污染的施工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需获得有关主管单位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9 .挖掘道路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运;10 .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铳刨、切割或破碎等,风钻挖掘地面、工程沟槽开挖、市政路面碾压及施工现场清扫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洒水、喷雾降尘;经批准同意占用或挖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标牌,接受社会监督。下列内容应当告示:1 .建设项目的名称和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城市道路占用许可内容;2 .审批占用挖掘的范围及时限;3 .审批单位的监督电话;4 .建设单位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5 .其他需要告示的有关事项。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落实冲洗制度、建立车辆冲洗台账,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出场;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禁止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污染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关于XX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文件规定,采集有关信息并上报XX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五、附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XX县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道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