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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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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docx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三十六题1 .问: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什么?答: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为:使用了外地农民工的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3 .问: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微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4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答: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5 .问: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答: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7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具体标准可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年140号令)中查看。8 .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9 .问: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职工所在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10 .外地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11 .问: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答: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12 .问: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己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如何办理申请?答: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13 .问: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答: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有争议,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14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认定的决定?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口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15 .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16 .H:工伤职工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如何对待?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7 .问:工伤职工应如何选择工伤医疗机构?答:工伤职工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根据自己的伤害部位、居住地等情况,从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其治疗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机构。18 .问:工伤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后,是否可以更换?答:工伤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年后,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更换。19 .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规定的?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20 .问: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虽然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21 .问: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答: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22 .问: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答:己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3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24 .问: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5 .问: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26 .问: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18号令)所规定的条件。27 .问: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8 .1至4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是否进行调整?答:1至4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应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级,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为5至10级的,从鉴定结论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29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是否要重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30 .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应如何处理?答: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31 .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32 .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津贴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能否将长期待遇次性领取?答: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扰恤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居住在外地,只要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待遇邮寄或通过银行支付给本人,而且今后随北京市的工伤待遇进行调整。如果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担心以后找不到企业,不愿按月领取,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但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就不可以再选择一次性领取了。33 .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4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罚?答: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5 .问: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9号令)执行。36 .问: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9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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