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三月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BT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丰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注册资本:1.5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源源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颖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临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2、本基金投资信用资产的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上。其中,投资于债项评级AAA的信用资产比例不低于信用资产的50%;投资于债项评级AA+的信用资产比例不超过信用资产的50%o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资产的信用评级参考主体评级,其它信用资产采用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基金持有信用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I)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H)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邮件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邮件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人名章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交收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业务类型投资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作为应急方式备用。任何基金管理人通过恒丰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发送的电子指令即作为基金管理人真实发起交易办理时的电子凭证,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外界因素导致电子指令被篡改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电子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且经基金托管人处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基金管理人若发现账户变动与其实际交易操作不符,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通知中应说明错误可能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具体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人调查结果。如该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应在告知基金管理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该错误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则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在使用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时,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发布接口的规范发送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托管系统直连服务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欺诈、疏忽等)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正本文件与传真件不符,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如有)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及邮箱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另行提供,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在基金托管人工作时间内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暂缓或拒绝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七)被授权人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协议。1、资金划拨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参与÷o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