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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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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docx

    合同编号: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请勿使用连体、不易辨识或可能引起歧义的笔体书写)。鉴于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并以该房屋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个人商品房按揭借款,为明确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方(借款人姓名:_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保证人)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鉴于甲方购买商品房并以该房屋向乙方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借款金额1.1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 .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含当H)至年月日(含当日)Jko上述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期与实际借款期限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贷款凭证的实际借款期限起止日期为准;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利率及利率的调整方式3.1 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适用的(1年期/5年期以上)1.PR为基础(“加”或"减'')基点(1个基点即。01个百分点)确定。3.2 结息方式【X】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其他结息方式:3.3 罚息利率3.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以本合同实际执行利率为基础加罚(百分之);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3.3.2. 借款利率调整时,罚息利率自动做相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3.4 利率浮动方式3.4.1. 借款发放后,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_1.D_种方式确定:(1)每年1月1日起,按照当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加减点数进行调整。(2)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每满1年对应的借款发放日(若无对应日,则为对应日的后一日),在当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加减点数进行调整。(3)不浮动。(4)其他方式:。3.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调整无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通知或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4 .借款用途4.1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购买房屋,房屋信息如下:房屋坐落地址:省市区小区一栋单元一号;房屋类型:;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购房单价:;总价或评估价:;购房合同编号:。5 .发放条件及支付方式5.1 借款发放条件5.1.1. 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已支付首期房款(首期房款应不低于贷款人规定比例)的证明文件;5.1.2. 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5.1.3. 借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三方均同意支付;5.1.4. 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元(¥元)。5.2 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下列指定帐户:户名:账号:开户行:6 .还款6.1 还款方式【X】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6.2 还款日为:【X】每月20日【X】6.3 扣款方式为委托扣款,即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从指定的扣款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扣款帐户如下:户名:_账号:_开户行:_64借款人应不迟于还款日前一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扣款帐户,以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因扣款帐户中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帐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等)致使贷款人无法按时划款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65借款人提供的扣款帐户如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造成贷款人无法扣划本息的,借款人须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帐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7 .提前还款7.1 提前还款【X】借款发放超过1年,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7借款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申请提前还款。7.2 提前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7.2.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定书面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722.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1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723.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借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借款或欠息。7.2.4. 贷款人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借款利率及计算规则收取借款利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7.2.5.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剩余的借款本金仍适用原合同利率、期限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全部提前还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8 .抵押8.2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本合同借款用途条款所约定的房屋。82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抵押担保。8.3 借款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8.4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主债权,并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8.5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权利凭证、资料交付贷款人。抵押物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利证时,导致本合同载明或者贷款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不动产权证明或登记机关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借款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86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物可能或已经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8.6.1. 要求借款人纠正其违约行为;8.6.2. 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8.6.3.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并为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8.6.4. 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865.行使抵押权;8.6.6.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损失。9 .担保方式9.1. 本合同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抵押担保和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9.2. 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变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办案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9.3. 如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主合同约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9.4.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不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保证人对贷款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的影响,也不因此而免除或减少,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贷款人。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不以贷款人向其他任何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强制执行等救济措施为前提。如果同时存在以借款人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设定的担保,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不受担保权顺位限制。贷款人放弃担保权、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权的,保证人承诺在贷款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仍然提供担保。9.5. 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帐号、还款帐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调整利率、增加主债权金额、延展主合同履行期等),无需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即视其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9.6. 借款人取得本合同所约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证明,且贷款人取得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在贷款人取得上述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借款人已有欠款或欠费的,保证人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仍应承担保证责任。10 .借款人、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10.1. 借款人、保证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0.2. 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以及一切相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且不存在权利瑕疵。10.3. 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代表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己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10.4. 借款人、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10.5. 借款人、保证人承诺无条件协助和配合贷款人审查与借款有关的经济收入、支出等资信情况,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10.6. 保证人承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合资、合作、对外投资、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10.7. 借款人、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的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10.8. 借款人、保证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至本合同签订时已经承担的负债及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10.9.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10.10. 贷款人同意并授权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需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11. 借款人、保证人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失信信息。并同意各相关银行业协会对借款人、保证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同时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帐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失信惩戒维权措施。10.12.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11 .借款人、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1.1.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11.2. 出现可能或己经危及借款、担保安全的事件时,借款人、保证人应最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1.3. 借款人、保证人不得以与第三方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11.4. 借款人对抵押物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物完整、状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与检查。11.5.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出资、改造、改建等)。11.6. 由于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或是其他原因,借款人必须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11.7. 保证人申请破产、解散、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涉入或将涉入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保证人在其他合同、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等,保证人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11.8. 借款人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房屋如被拆迁,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在抵押物灭失后新抵押登记未办理前,应由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方提供担保。采取补偿款方式的,贷款人有权处理拆迁补偿款。11.9. 保证人有义务积极办理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屋之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11.10.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11.11. 借款人、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转移资产、放弃或消极行使权利以及其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或逃废债务的行为。11.12. 借款人、保证人应配合贷款人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中需要核查的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要素完整且真实有效。11.13. 借款人、保证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资金来源、目的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1.14. 如借款人、保证人涉嫌洗钱、逃税、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机构开立的帐户进行止付/限制非柜面交易(渠道类业务限制非柜面交易,包括但不限于ATM、网银、POS.手机银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监察机关、监管机构要求,贷款人有权冻结借款人、保证人帐户并开展检查及调查工作,借款人、保证人应积极配合。12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2.1. 贷款人保证本合同的签订己得到有效授权。12.2. 贷款人在借款人完全适当地履行了本合同及就本合同达成的其他合同、协议中为借款人设定的义务,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向借款人发放借款。12.3. 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和债务纠纷等情况;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定期进行监测、重估;担保物价值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下降的,随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追加、更换或提供新的担保。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购买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12.4.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情况提前收回借款。12.5. 贷款人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以公开媒体或贷款人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的转让通知,对借款人、保证人即发生法律效力。12.6. 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业务划归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其他机构承接或管理,借款人、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委托、授权或承接本合同项下业务的Sjm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并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该机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12.7.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无论该费用是否经过生效判决、裁定确认,贷款人均有权以合法凭证作为证据随时向借款人、保证人追偿。12.8. 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获知的借款人、保证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未经借款人、保证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但依照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贷款人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信托管理、进行其他方式的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披露除外。12.9. 贷款人对借款人、保证人提交的任何文件、资料不负有实质性审查义务.仅进行形式性审查,该形式性审查并不表示贷款人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借款人、保证人不得以贷款人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为由而主张任何权利。13 .违约事件与处理13.1.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3.1.1. 因借款人或保证人原因,未依约办理完毕担保手续;13.1.2. 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或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13.1.3. 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虚假、非法或借款人、保证人隐瞒事实骗取借款;13.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13.1.5. 人或保证人利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13.1.6. 借款人或保证人将涉入或已涉入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13.1.7. 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3.1.8. 借款人或保证人可能损害贷款人权益;13.1.9. 借款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借款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物价值减损;13.1.10. 贷款人认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可能不足,而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追加、更换或提供新的担保;13.1.11.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或保证人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3.1.12.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是被宣告失踪死亡后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是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13.1.13. 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无法正常联系、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13.1.14. 隐瞒重要经营事实,或突破约定财务指标;13.1.15. 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或是借款人或保证人在与贷款人、其他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13.1.16. 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含配偶,如有)未经贷款人同意,在抵押物(住宅)之上擅自设立居住权的;13.1.17.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3.2. 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3.2.1. 要求借款人、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13.2.2. 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借款人、保证人的授信、借款额度;13.2.3.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项下的借款发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尚未办理的其他业务,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13.2.4. 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其他合同、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13.2.5. 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协议;13.2.6. 要求借款人、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13.2.7. 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亘所辖机构开立的任一帐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帐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并按提前支取的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帐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汇牌价汇率折算;13.2.8. 要求追加、更换或提供新的担保、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3.2.9. 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13.2.10. 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合法措施。贷款人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无需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亦无需借款人、保证人书面确认,借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人采取的措施无任何异议。14 .权利保留14.1. 贷款人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贷款人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14.2. 贷款人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15 .其他约定15.1. 不可抗力15.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5.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6 .合同联系方式1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3)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16.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6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6.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6.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6.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7 .信用信息授权1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并打印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报告:17.1.1.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有)、保证人的业务申请;17.1.1. 审核借款人、保证人的担保申请;17.1.2. 对借款人、保证人已存在的业务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17.1.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形。17.2. 贷款人有权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18 .其他约定18.1.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保证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借款人、保证人应遵守贷款人现在或将来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18.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各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8.3. 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他应付费用以及还款记录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部帐务记载和贷款人系统保存的电子记录;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发生的单据、凭证以及贷款人催收借款的记录、凭证,均可作为债权关系成立的依据、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明文件、替代贷款凭证的借款发放依据以及贷款人权利主张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仅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18.4.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19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 ,附则20.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0.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乙方己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甲方、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及丙方违约责任条款。甲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甲方(签名):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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