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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房、民宿等新业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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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房、民宿等新业态管理办法.docx

    网约房、民宿等新业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顺应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发展趋势,严格规范网约房、民宿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网约房、民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域内网约房、民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信息发布、预约受理、电子支付、入住登记,按日或按小时计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及依法依规可提供住宿的其他场所。第三条网约房、民宿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及人证核验设备的安装使用、如实登记及其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责任。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并依托“双告知”平台及时将住宿业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共享至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依托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对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的经营者规范网站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和服务规则,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负责对经营范围中含“餐饮”的网约房、民宿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给予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列出隐患清单,加大排查整治;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第七条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范围中含“餐饮”的网约房、民宿依法办理卫生监督许可证等,指导疫情防控等工作。第八条文旅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对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管理,做好景区内网约房和民宿等新业态的调查研究;做好景区内网约房和民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定期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九条住建部门负责以自建房开办的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为重点,指导属地开展全面的房屋安全、城镇燃气等隐患排查整治。第十条应急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指导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第十二条从事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应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防入侵、防盗窃等安全防范设施和贵重财物保管设施;(三)具有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四)对网约房、民宿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经营:(一)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S)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四)未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五)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派出所对具备旅馆特征条件的,督促其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交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具体资料如下:(一)营业执照;(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S)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和监控视频等技防设备的相关证明;(五)身份证件识别、人员信息采集等传输设备配备情况;(六)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公安派出所收到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经营安全条件的,由经营者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单位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向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经营者对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核对并确保住宿人与登记人的信息相符;(二)核对并确保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相符;(S)核对并如实登记住宿人证件信息;(四)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后要立即上传;(五)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六)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七)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A)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九)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六条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贩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核对网约房、民宿等房源信息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更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七条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一)经网约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三)不得利用网约房、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内。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二)对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活动开展治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三)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四)向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网约房、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利用网约房、民宿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权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网约房、民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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