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及用水定额标准方案(征求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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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及用水定额标准方案(征求意.docx
附件1:信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及用水定额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2)7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僧府办(2017)190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农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农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及农业供水运行等实际,制定本农业用水价格标准。一、农业用水价格类别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二、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农业生产用水价格按现行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今后将根据运行维护成本变化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一)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按照综合水价收费标准,以实际供水量收取农业用水水费,以立方米计费,具体价格见下表。表1.僧州市农业生产终端用水计量价格表(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计量单位:元)3农作物类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综合水价标准0.080.140.16(二)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用水计量设施不到位的区域,实行单一制水价,农作物每亩用水量收取农业用水水费,各类型农作物收费标准为:元/亩年=用水定额X单一制水价标准,具体体价格见下表:表2,僧州市农业生产定额用水收费标准表(未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农作物类型作物名称用水定额(m3/亩年)单一制水价标准(元m3)水价(元/亩年)那大、和庆、兰洋雅星、大成、王五、新州、东成、中和、峨蔓、木棠、光村三都办事处南丰海头、排浦、白马井那大、和庆、兰洋雅星、大成、王五、新州、东成、中和、峨蔓峨蔓木棠、光村三都办事处南丰海头、排浦、白马井粮早稻3124453834550.0721.831.226.831.9食晚稻1622241693120.0711.315.711.821.8类冬薯1471491182330.0710.310.48.316.3花生821761392480.129.821.116.729.8甘蔗2523652076070.1230.243.824.872.8瓜菜1471491182330.1217.617.914.228.0经草坪2564232366340.1230.750.828.376.1观赏苗木2564232366340.1230.750.828.376.1济花卉43071139610650.1251.685.347.5127.8香蕉2353491465220.1228.241.917.562.6作芒果117175732610.1214.021.08.831.3荔枝117175732610.1214.021.08.831.3物菠萝117175732610.1214.021.08.831.3龙眼117175732610.1214.021.08.831.3类柑橘橙柚2233321394960.1226.839.816.759.5其他果木1672481043710.1220.029.812.544.5养殖类内陆养殖5690.1585.4备注:1.用水定额数据采用海南省用水定额翼DB46/T449-2021),用水定额取水文年(75%)的净定额值;单一制水价标准:粮食作物为0.07分/m3,经济作物为0.12元/式,养殖业为0.15元"o2 .农作物用水一般按nW亩年计收;3 .表列价格为自流供水价格,若用户从渠库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价格的70%计收;4 .水价精确到0.1TLo(S)上述(一)(二)价格为政府投资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水价,供需双方可参考政府投资的水利供水工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协商议定。三、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4492021)规定执行。根据信州市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为二级用水量,以我市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为第一量级,超出第一量级的用水量为二级用水,二级用水价格按第一级水价的20%加收。四、农业用水水费的征收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的收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水务局委托农田水利维修管护单位或相关单位向农业用水用户收取。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用水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条件,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式进行计量。接续夯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实现计量用水收费目标。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镇政府(办事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单位水商品意识,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逐步实现计量用水收费。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原信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倨州市水务局信州市财政局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僧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及用水定额标准方案的通知(信发改价管(202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