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上船舶管理秩序,维护海上生产安全和厦门海域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我市户籍人员所有的,在厦门市海域内现已事实存在并在镇街登记具有“识别牌(号)”的,涉及民生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作业活动,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60马力(或44.1千瓦)的机动船舶。二、亶!原则乡镇船舶按照“阵地化、组织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实行“区委区政府主抓、镇街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落实以下原则。(一)登记管理原则。乡镇船舶实行“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二)总量控制原则。现有乡镇船舶数量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三)以港管船原则。实现一艘乡镇船舶必须依托一个船舶停泊点管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以区为主的乡镇船舶管理体制机制,市级各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区级压实责任,实现对乡镇船舶的有效管理。(二)通过整体规划和标准化提升,建设点位合理、布局均衡、安全和信息化管理达标、景观优美、兼具休闲元素的船舶停泊点,落实“以港管船”,实现所有船舶必须依托停泊点管理的目标。(三)推动个人(含合伙)所有的乡镇船舶通过3-5年过渡期实现规范管理,引导乡镇船舶纳入公司化或合作社管理;建立公司化或合作社管理的乡镇船舶日常经营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实现所有符合条件的乡镇船舶由企业或合作社经营运作的管理目标。四、船舶管理(一)镇街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为乡镇船舶建立档案,登记用途,做到“一船一卡”“一村一档”,安装识别牌、刷写识别号以及定位系统,属地相关部门协助镇街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禁止乡镇船舶变更登记人。(二)一艘乡镇船舶只能登记一处船舶停泊点。确需临时停靠的必须向登记所在地船舶停泊点申请,经双方停泊点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停泊。禁止在非停泊点岸线上停靠、锚泊上下人员或货物。(三)乡镇船舶必须在登记时明确航行作业的海域范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活动区域进行管理。(四)乡镇船舶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确实需要变更用途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登记管理的镇街提出变更申请和理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变更一次。(五)乡镇船舶应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具有定位通讯、报警等功能的安全终端。(六)镇街对辖区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参照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见附件)。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对未列入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的泡沫、泡沫混装、水泥等材质的船舶要限期退出,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七)对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连续两次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负责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A)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使用者故意损坏、拆解、关闭定位系统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九)乡镇船舶擅自赴敏感海域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注销识别牌(号)并拆解船舶。(+)乡镇船舶从事海上非法养殖、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载客、走私贩私、偷私渡等违法行为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船舶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注销识别牌(号)。(十一)因船舶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船舶,不得随意停放,占用渔港、码头、滩涂或航道等水域,超过六个月以上,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五、从业人员管理(一)乡镇船舶登记人必须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镇街18周岁(含)以上的村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含机关事业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和其他人员不能作为乡镇船舶的登记人员。(二)乡镇船舶所有人原则上应与登记人一致,一艘乡镇船舶可登记的关联从业人员(仅限户籍在本区的船舶所有人的近亲属)不超过三人,一户原则上登记一艘船舶。对现有一户多船的限期处置,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三)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及航海技能培训后,才能驾驶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1次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六、停泊点建设管理(一)船舶停泊点是加强小型渔船、乡镇船舶等小型船舶管理和沿海治安管控的重要平台。按照“党管、政建、合用、民参”的总体要求,区委区政府、镇街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停泊点的建设和管理。(二)船舶停泊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停泊船舶大于500艘的为一级停泊点,200艘至500艘的为二级停泊点,50艘至200艘的为三级停泊点,50艘以下的为四级停泊点。(三)船舶停泊点应配备相应的责任领导、管理人员和若干船管员。责任领导应由各镇街指定一名领导担任。管理人员应由村干部担任。各镇街按照停泊点的级别负责配备若干船管员,其中一级停泊点不少于10人,二级停泊点不少于8人,三级停泊点不少于6人,四级停泊点不少于4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工作。(四)船舶停泊点负责渔船民及船舶的进出港申报及生产安全检查,加强岸线、港汉澳口巡查检查和治安管控,维护停泊点的船舶停泊、进出港秩序,及时报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七、职责分工(一)市海管办主要职责:L研究乡镇船舶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机制运行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2 .督促各区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实现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3 .指导各区做好船舶停泊点建设工作,督促各区加强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市海防办主要职责:L支持、配合市海管办完善乡镇船舶管理制度机制建设。4 .将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海域创建考核,督导推动工作落实。(三)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职责:L统一领导本辖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治安管控等重点工作。5 .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乡镇船舶的登记、立卡、建档等工作,推动各镇街做好乡镇船舶公司化(合作社)建设。6 .加强本区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信息化建设,建立区级统一指挥监管平台,建立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7 .组织本区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本区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镇街、村居以及船舶停泊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督促镇街和本区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普法宣传。8 .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组织完成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9 .组织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规乡镇船舶,组织处理本辖区不符合登记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查处辖区内停泊在沿海岸线、港澳口、码头、滩涂、船舶停泊点等处的“三无”船舶。组织开展辖区内乡镇船舶的违规建造检查和查处。10 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落实乡镇船舶安全事故整改措施。11 落实对镇街年度平安建设的考核,督促区直相关行业部门落实乡镇船舶管理责任和岸线管控。(四)镇街的主要职责:L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船舶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建立本辖区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12 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登记、建档立卡,组织制作、发放乡镇船舶船牌,组织刷写乡镇船舶船名号。对违规违法、不符合标准以及安全检查不合格等乡镇船舶进行注销。督促符合行业登记条件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按规定向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13 建立落实镇街干部包干到村、挂钩督导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制度。14 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应禁止离港、责令整改;对因老旧无法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船舶,组织处置。15 组织辖区内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16 开展辖区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乡镇船舶事故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17 指导、督促村居做好乡镇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职责:L指导各区做好涉渔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18 加大对乡镇船舶海上违法捕捞的查处打击力度。19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配合涉渔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六)市公安局主要职责:L指导各区做好乡镇船舶陆上治安管理及沿海岸线治安管控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20 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违法行为检查、查处。21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救援,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七)厦门海事局主要职责:L负责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支持配合各区开展海事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2 .支持各区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各区开展涉渔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3 .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A)厦门海警局主要职责:L负责查处海上发生的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防范、打击和侦查乡镇船舶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4 .负责海警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船舶涉渔执法检查和处罚。负责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海上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落实乡镇船舶海上治安管理等各项制度。5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九)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1 .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港口水域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工作。2 ,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老旧运输乡镇船舶进行监督检查。3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港口、码头的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八、工作要求(一)加强区级统筹管理。各区党委政府应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镇街做好乡镇船舶的管理,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海洋、公安、海警、海事等职能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良好管理机制。(二)落实镇街属地责任。镇街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落实“定人联船、包船到人”,实行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工作。(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重视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小型船舶的AIS、定位终端系统、各停泊点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五)推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各区应有计划有步骤推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结合厦门海上休闲旅游业的实际需求,采用合作社或公司化运行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吸收部分乡镇船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的渔船民再就业问题。附件:厦门市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本意见适用我市户籍人员所有的,在厦门市海域内现已事实存在并在镇街登记具有“识别牌(号)”的,涉及民生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作业活动,船长12米以下、主机功率60马力(或44.1千瓦)以下的机动船舶。第一章通则1 一般要求1.1 本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现有船舶每年进行一次评估。1.2 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检查应包含如下项目: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安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本意见;>初次检查,应进行稳性的相关试验;必要时,船底外部检查。第二章船体船体结构重点检查下列项目的技术状况:1、对于金属船舶,外板、甲板、焊缝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现象。2、对于玻璃钢船舶,船体外板、甲板及其主要构件等是否存在胶衣龟裂、起泡、分层、纤维裸露、裂纹、磨损、碰损和主船体材料老化现象等缺陷。3、对木质船舶,外板和甲板无严重损坏或腐烂、渗水漏水等现象。4、舷外挂机座附近振动较剧烈区域的层板和机座,是否存在表面裂纹和构件松动等现象。第三章轮机1、舷外挂机的要求1.1木质渔船不使用汽油舷外挂机,可以采用柴油舷外挂机。1.2舷外挂机应可靠地固定在船舶睚部上。1.3舷外挂机的操纵电缆应有效密封,油管连接处不应有泄露。1.4功率不小于40kW的舷外挂机,应装置固定的操舵手轮。2、航速超过20kn的船舶如操舵位置开敞,应在操舵位置附近设有一安全保护绳。3、盛装汽油的燃油箱柜,应以耐酸钢、铝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并保证足够的强度。油箱容量应不大于30L,且仅允许设一个汽油油箱。油箱应以0.04MPa的压力进行压力试验,并无任何泄露。4、操舵试验,船舶在最大航速时,从左舷转至右舷的转舵时间,机动舵应不大于20s,人力舵应不大于30s。第四章电气装置1、应采用蓄电池供电、供电设备应可靠、安全、输出电压不大于36Vo2、蓄电池应安装在舱底水水位以上的干燥、通风的部位,安装位置应保证其风雨密要求。3、蓄电池不应安装在燃油箱(柜)的直接上方或直接下方。4、蓄电池应安装在防腐托盘或专用箱柜中,便于检修及维护。第五章稳性1、稳性校核试验LI空船(可允许有10%总载重量的油、水、备品)的初重稳距GM应大于或等于GMfllino(1)空船的初重稳距GM按下式计算:2m(2)最小初重稳距GMmin按下式计算:GMmm=O6-0.25尸m式中:B一型宽,m;L一空船状态下,船舶自由横摇周期实测值,s,其测试方法见附件IoF一干舷,m;f一横摇系数,见表4.1.3.2o表4.1.3.2为横摇系数推荐值。船体材质f(空载状态)木质0.84钢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0.802、载重线2.1 船舶应按如下规定核定干舷:(1)船舶满载状态下沿船长任何位置甲板边缘至水线的垂直距离F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F=200(Z-7)ll÷200mm(2)核定的干舷最终值应不小于O.IB。(3)敞口船的储备浮力应满足对不沉性的要求。敞口船可用在船体内部设置浮力体的方法获取储备浮力。通常采用充填发泡塑料作为浮力体,但发泡塑料应为封闭型,不吸水。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在船底、舷侧或防撞舱内,且不至受到机械损伤和化学侵蚀。(4)船上的总人数N应不超过下式计算所得之值:2+L/3式中:L/3的值只取整数部分,L指船长;3、不沉性敞口船应通过下述灌水试验验证其满足要求:(1)船上所有装备齐全,每个乘员按28kg重量计,可用压铁代替就位,油、水装满;(2)向船内灌水,直至船内与船外的水持平;(3)在完成1和2项后,在乘员总重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所有乘员重量移至一舷护舷材的任何位置处,船仍不至倾覆。为额定乘员数;(4)在完成1、2和3项后继续向船内灌水,船应在不论多少水的情况下仍不致沉没。第六章安全设备1、救生设备1.1救生圈(1)每艘至少应当配备1个救生圈。(2)救生圈应存放在易于取用之处,并救生圈上应标记船名。1.2船用救生衣船上每人配备1件船用救生衣,其配备的每件船用救生衣应备有口哨,救生衣口哨应牢固地系在船用救生衣的前肩部的区域,表面装贴逆向反光带,面积不少于400Cm2。2、消防设备(1)配置1个不小于等于2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带有驾驶室的船舶应不小于等于5KG)o(2)应备有1只带有适当长度绳子的消防水桶。3、无线电通信设备船上应安装定位设备,至少配备1台通讯设备(可用手机代替);船长7m以上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应配备便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或渔用对讲机。4、航行设备(1)应配备1台磁罗经或指南针。(2)应配备1把手电筒及至少配备一组电池。(3)应配备环照灯(白色)1盏,如有夜间航行需增加双色灯(红+绿)1盏。5、防污染设备应配备带盖油污水收集桶1个和生活垃圾带若干。6、锚泊设备每艘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只锚及适量系泊绳索。第七章附件1、摇摆周期试验程序自由横摇周期是船舶经历一次完整自由横向摆动(即左一右一左或相反)所需的时间(s)o其测定方法如下:(1)试验应以船舶在港内,以及在受风和潮最小影响的在平静水域进行,风力小于蒲氏3级。水深不小于3倍空船吃水,两侧船舷距岸至少有2倍型宽的水域空间。(2)被测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油、水和其他备品的重量不得超过总载重量的10o船上所有易滚动的物品应予以固定。系缆应松驰,船舶应“横向离岸”,以免在其横摇阶段有任何碰触。为检查此项并同时取得能合理计数和定时的横摇数的某些概念,在开始记录实际次数前应进行预横摇试验。(3)测定前应定好计时和计次的起始点,如可在船上竖一竹杆为标杆,观测人员通过标杆定好岸上一固定目标,船进入自由横摇后,当观测人员、船上标杆和岸上固定目标三点成一线时,即开始计时和计数,计数应计完整横摇的次数。从船舶横摇到一舷(例如左舷)的极点,即将要向正浮状态摇摆开始,到摇经正浮点摆向另一舷的极点(例如右舷),再回到原先的起点(即开始下次横摇)为止,即是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摇摆。(4)船舶横摇的产生可在远离中线情况下周期性地提起重物;用绳索拉动桅杆;或由1组人员一起横向跑动,或用其他方法。但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旦强制横摇开始,导致横摇的做法应立即停止,让船舶处于自由横摇状态。如用人员或重物移动法来引起摇摆,一旦摇摆形成,人员或重物应立即停止于船艄艇中心线上,不可再移动。(5)只有断定船舶确已自由和自然地摇摆时,才可开始计时和计数。每船测定时,应重复两次以上,每次至少记录五个完整横摇及其总时间。(6)空船自由横摇周期Te由下式计算得:式中:N一试验重复次数;i-每次试验记录的完整横摇数;ti-每次实验n次完整横摇的总时间,So2、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船舶申请人船体编号船舶类型船舶所在区域船体材质船员人数主尺度船长X型深X型宽主机型号主机功率KW安全技术评估种类口初次安全技术评估检查年度检查评估检查检查项目检查要求结果备注船体部分1对于金属船舶,外板、甲板、焊缝是否存在渗漏、严重腐蚀等现象。2对于玻璃钢船舶,船体外板、甲板及其主要构件等是否存在胶衣龟裂、起泡、分层、纤维裸露、裂纹、磨损、碰损和主船体材料老化现象等缺陷。3对木质船舶,外板和甲板是否存在损坏或腐烂、渗水漏水等现象。4舷外挂机座附近振动较剧烈区域的层板和机座,是否存在表面裂纹和构件松动等现象。轮机部分1木质渔船是否有使用汽油舷外挂机2舷外挂机是否可靠地固定在船舶脱封板上3舷外挂机的操纵电缆及油管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有功率大于40kW的舷外挂机,未装置固定的操舵手轮5航速超过20kn的船舶是否配备安全保护绳6油箱是否满足要求,并无任何泄露7操舵试验是否符合要求电气部分1船上是否配备蓄电池供电、供电设备是否可靠、安全、输出电压不大于36V2蓄电池存放位置是否满足要求稳性部分1稳性校核是否满足要求2核定的干舷是否满足要求3敞口船灌水试验验证是否满足要求(不沉性)安全设备部分1是否配备至少1个救生圈,并救生圈上应标记船名,存放在易于取用之处2是否船上每人配备1件船用救生衣,其配备的每件船用救生衣应备有口哨,救生衣口哨应牢固地系在船用救生衣的前肩部的区域,表面装贴逆向反光带,面积不少于4OOcr23是否配置1个不小于等于2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带有驾驶室的船舶应不小于等于5KG)4是否应备有1只带有适当长度绳子的消防水桶5是否配备不少1台通讯设备(可用手机代替);船长7m以上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是否配备便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或渔用对讲机。6是否安装定位设备7是否配备1台磁罗经或指南针8是否配备1把手电筒及至少配备一组电池9是否配备环照灯(白色)1盏,如有夜间航行是否配备双色灯(红+绿)1盏10是否配备带盖油污水收集桶1个及生活垃圾带若干11是否配备一只锚及适量系泊绳索航行要求:现有乡镇船舶生产作业不得有下列情形:(1)擅自改变已核定的船舶用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非客运船舶擅自从事载客活动。(2)被责令停航的,在隐患未整改到位之前擅自出海。(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4)严禁在雾天航行。(5)每次出航前,应查询当天的气象情况,遇有恶劣天气等不适合船舶出航的情况或者有禁止出航的警示时,禁止出航。结论:评估单位检查人员说明:检查项目填写方法:正常:X不适用:一有问题: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