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文档范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docx
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控管理管文件控委员会公通字201034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在认真总结首轮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06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相关领导人。实践证明,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领导人及企业有关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把安全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有关内容,切实加强相关领导人,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评估活动各项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二、严格标准,客观评估。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公安民警、银监干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卫干部深入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准确把握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内涵,切实提高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相关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理解、认真领会评估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实质,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采取深入一线实地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正式正式合约生效,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打“人情分”,确保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使开展安全评估的过程真正成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奖罚分明,促进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对其主要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要坚决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相关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认真落实“谁检查、谁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的安全评估责任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一律实行倒查,追究相关评估相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控管理管控委员会。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内部安全保卫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办法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银监会有关机构部门机构。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存档3份共印IOOo份)公安部办公厅2010年8月6日印发承办人:袁鹤校对:张少军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年7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控管理管控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控管理管控机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银监机构部门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规章、措施、相关有关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第三条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相关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相关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第四条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相关有关人员。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有关人员组成。第五条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一)营业场所安全;(二)业务库安全;(S)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四)运钞安全;(五)消防安全;(六)计算机安全;(七)枪支弹药安全;(A)案件防范;(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第六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和其他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S)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规章、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相关有关人员配备情况;(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六)突击检查和抽查;(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第七条安全评估以县级、地市级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计分。对县级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九项有关内容逐项评分,每大项中涉及多个机构的,应在对多个机构逐一打分的基础上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分数计分方法为:下一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平均值的80%加上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分应取其下一级机构评估分的平均值。第八条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有关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第九条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前应当组成安全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相关有关人员担任。开展安全评估时,评估相关有关人员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或者相关相关有关人员核对后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做出说明;被评估单位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拒绝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的,评估相关有关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第十条安全评估相关有关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第十一条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报告,由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审核、确认后反馈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情况、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由评估小组成员本相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确认。第十二条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督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机构部门机构。第十三条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机构部门机构和有突出贡献的保卫干部予以奖励。第十五条对安全评估不达标或被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和直接责任相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安全评估相关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的主管相关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相关有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相关有关人员的;(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安全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控管理管控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2、安全评估记分表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相关本次项目设定分值,总分KX)分。对不符合本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相关本次项目的分值扣完为止),对评估中不涉及的评估相关本次项目不扣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一、营业场所安全(15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场所物防技防设施、营业场所周边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一)物防设施(8分)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金属防护栏或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安装具有防弹、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屏障和入侵探测装置等)的扣0.5分;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4、场所外有围墙但未安装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的扣0.5分;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或联动门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6、现金出纳柜台未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楼面承重等原因经公安机关主管机构部门机构批准采用其他建筑正式正式合约生效的除外),柜台高度低于800mm、宽度小于50Omm的扣3分;7、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的扣5分;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安装形式不符合标准或长、宽、高、面积及其上部封顶不符合标准的扣2分;9、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或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扣0.5分;10、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11、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0.5分;12、未配备自卫器材的扣0.5分。(二)技防设施(7分)1、监控设备(1)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扣1分;(2)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的扣3分;(3)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非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不能实时监视营业室内相关有关人员活动情况的扣1分;(4)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扣2分;(5)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分辨出入大门相关有关人员体貌特征的扣1分;(6)录像资料保存不到30天的扣2分。2、报警及其他技防设施(1)具备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联网条件尚未安装与公安机关110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3分;(2)现金业务区未安装2路以上(含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2分;(3)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柜台未安装连续记录的声音复核装置的扣0.5分;(4)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或入侵报警装置不能及时准确报告入侵异常事件的扣1分;(5)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的入侵报警装置不具备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设备联动功能的扣05分;(6)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入侵报警设施不能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不具有查询、打印功能的扣0.5分。二、业务库安全(10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业务库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检查监控录像回放质量,规章规章制度规章、预案、出入登记等有关资料。(一)实体防范(4分)1、库区照明系统总闸装置没有保护措施或未置于有效监控范围的扣0.5分;2、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未建于库门之外的扣1分;3、出入库房门的通道未单一设置的扣1分;4、库房结构墙体未达到相应级别建筑标准的扣3分;5、金库门或库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2分;6、三类以上库房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未设置防控隔离门,或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扣1分。(二)技术防范(5分)1、入侵报警系统不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的扣1分;2、库房内未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入侵探测器的扣0.5分;3、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没有连续的警戒线,存在盲区的扣0.5分;4、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裸露,不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的扣0.5分;5、未采用2种以上向外报警传输正式正式合约生效的扣0.5分;6、报警装置无备用电源,不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N8h的扣0.5分;7、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不足30天的扣1分;8、库房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相关有关人员在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的扣1分;9、库房外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出入库相关有关人员活动情况及面部特征的扣0.5分;10、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未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的扣0.5分;Ik守库室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守库相关有关人员活动情况的扣0.5分;12、清分整点场地未在每个清分台安装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或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全过程的扣1分;13、装卸区及出入库交接场地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护卫及提款箱交接等进出库区全过程的扣1分;14、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扣0.5分;15、实行远程监控的业务库房隔离门出入口控制装置不具有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功能的扣2分;16、声音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扣0.5分;17、实行异地值守的业务库不具备全方位防护,未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及出入口控制、广播对讲等各子系统接入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不能实施远程管控管理管控、控制的扣2分;18、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功能不齐备的扣0.5分。(三)本地守库室防范(1分)1、本地守库室未设置卫生设施、给排风设备或温控设施的扣0.5分;2、守库室外未安装照明灯或未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自卫器材的扣0.5分;3、守库室未配备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或未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的扣1分。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15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检查监控录像回放质量等。(一)自助设备安全(6分)1、未安装报警装置(在行大堂式除外)或不能对撬盗和破坏事件进行探测报警的扣0.5分;2、视频监控装置不能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的,每存在一项扣0.5分;3、回放图像不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相关有关人员活动情况的,每存在一项扣0.5分;4、未加装具有防窥视功能装置或未设置相对独立的用户操作区域的扣0.5分;5、未通过电子显示屏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小时服务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的扣2分;6、未对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使用环境进行监视和记录的扣0.5分;7、离行式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不具有远程联网功能的扣1分。(二)自助银行安全(9分,其中自助设备按自助设备安全有关内容中第1至5项评分,满分6分;下列有关内容满分3分)1、独立的装填现金区未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不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的扣0.5分;2、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相关有关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进出相关有关人员体貌特征的扣0.5分;3、独立的现金装填区未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不能对装填现金区出入口实施控制的扣0.5分;4、未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的扣0.5分;5、不能实现报警、图像、对讲广播等信息的远程传输和监控功能的扣1分。四、运钞安全(10分)检查方法:检查银行自行押运的运钞车车况、押运相关有关人员执行任务的规范操作情况,规章制度规章、预案、登记记录等有关资料。1、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非专用运钞车运钞或非双人以上武装押运的扣5分;2、未制定押运途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扣0.5分;3、押运员不熟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责任分工不明确的扣0.5分;4、押运员押运过程操作行为不规范或警惕性不高的扣0.5分;5、运钞交接登记手续不齐全的扣1分;6、押运员不穿防弹衣、不戴头盔的扣1分;7、押运员站位不能全方位警戒的扣1分;8、跨省、市长途运钞或大宗款项(单次运钞IooO万元以上)押运没有护卫车的扣2分;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不合理的扣0.5分;10、运钞停靠及交接款过程不能够全程录像的扣3分;IL运钞车内无通讯、报警、消防设备的扣1分;12、押运过程中司机下车或车辆熄火的扣1分。五、消防安全(10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消防设施,查看相关资料,询问有关相关有关人员。1、没有建立相关领导人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扣0.5分;2、没有明确逐级防火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职责、没有明确岗位防火责任人的扣1分;3、没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的扣1分;4、职工不知道岗位责任区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扣0.5分;5、没有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安全相关有关人员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没有确定消防安全管控管理管控人的扣1分;6、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志愿消防队的扣1分;7、没有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规章的扣0.5分;8、未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的扣1分;9、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的扣1分;10、不能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扣1分;11、没有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记录的扣1分;12、对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消除的扣1分;13、一年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少于2次的扣0.5分;14、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扣1分;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的扣1分;16、没有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测,取得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的扣1分。六、计算机安全(10分)检查方法:实地查看相关设施、设备和记录,询问有关相关有关人员。(-)营业场所计算机安全(4分)1、网络、存储设备未存放于营业场所现金区内密闭机柜或独立设置的网络设备间的扣05分;2、网络、存储设备独立设置计算机房(室)但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3、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的计算机室未安装防盗安全门和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不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的扣0.5分。(二)数据交换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安全(6分)1、数据交换或处理中心计算机机房(室)在建筑物内没有设置为独立区域的扣0.5分;2、独立设置的计算机中心未进行封闭式管控管理管控或设置周界报警探测装置的扣0.5分;3、没有专人值守、记录出入相关有关人员情况的扣0.5分;4、防水、防盗、监控、报警等设施不健全的扣0.5分;5、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处于不良备用状态的扣0.5分;6、没有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控管理管控相关有关人员的扣1分;7、机房工作相关有关人员不熟悉灭火、防水等有关操作的扣0.5分;8、没有专门的设备档案备查资料的扣0.5分;9、不能及时更换计算机的口令或密钥的扣1分;10、无防雷接地等必要防护的扣0.5分;11、无机房专用灭火设施的扣2分;12、县级金融机构没有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领导人小组或未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扣1分。七、枪支弹药安全(10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枪支弹药保管使用情况,听取有关相关有关人员汇报。1、未明确枪支管控管理管控责任,未指定专人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的扣1分;2、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枪弹库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与IlO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的,扣0.5分;3、没有专用枪库或枪柜存放保管枪支弹药的扣1分;4、枪支、弹药没有分开存放或实行双人双锁的扣1分;5、未建立完善的持枪相关有关人员管控管理管控责任规章制度规章、枪支弹药保管领用规章制度规章和枪支安全责任规章制度规章或不严格执行的扣1分;6、执行守押任务完毕后,未及时交还枪支弹药的扣1分;7、持枪相关有关人员未配发持枪证件的扣2分;8、持枪相关有关人员未定期接受培训的扣0.5分;9、携带枪支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扣1分;10、非执行守押任务而携带枪支弹药的扣5分。八、案件防范(10分)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1、一年内对企业有关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及业务规范学习少于2次的扣0.5分;2、二年内有内部相关有关人员违法犯罪,且违法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有直接联系的扣1分;3、二年内发生盗抢既遂案件且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内部管控管理管控不严或企业有关员工违规操作有直接关系的扣2分;4、二年内发生重特大盗抢既遂案件且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内部管控管理管控不严或企业有关员工违规操作有直接关系,或案件造成企业有关员工重伤或死亡的扣5分;5、二年内发生因渎职或违规操作等引发既遂诈骗案件的扣2分;6、未执行身份证联网核查规章制度规章或无相关真伪识别装置的扣0.5分;7、无防范案件预案或企业有关员工对涉及本岗位的防范案件预案不熟悉的扣1分;8、未严格执行相关案件报告规章制度规章规定的扣2分;9、未及时向企业有关员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的扣0.5分;10、不严格执行有关业务操作安全的各项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各项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10分)检查方法: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询问有关相关有关人员。1、单位相关相关本次项目人未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保卫工作,查找安全防范工作隐患并研究解决问题,或保卫工作没有相关领导人班子成员分管的扣2分;2、县级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设立专(兼)职保卫机构的扣5分;3、银行营业场所未配置专(兼)职保卫相关有关人员的扣1分;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资金存在重大缺口且年度内未得到解决的扣3分;5、未建立保卫工作考核、评比和奖惩机制的扣2分;6、未开展安全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奖罚不分明的扣1分;7、对公安机关、银监机构部门机构和上级单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2分;8、各类安全防范规章规章制度规章不健全的扣1分;9、各类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不健全的扣1分;10、未按时签订各级治安保卫责任书的扣0.5分;IL营业场所无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扣0.5分;12、业务库门钥匙或密码不执行单线交接、分别保管的扣1分;13、一年内没有组织防抢劫演练的扣0.5分;14、企业有关员工不能熟练操作本岗位所需掌握的自卫器材和消防器材扣的0.5分;15、企业有关员工不了解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规章的扣0.5分;16、企业有关员工不熟悉本岗位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法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