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docx
DB河北省地方标准DBTXX-2023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基本要求25人员管理36设备设施管理37氢气品质108安全管理109档案管理11-.Z-刖本标准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I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燃料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eB/TC29)归口。本标准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标准起草单位:特嗨氢能检测(保定)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北电力大学、定州旭阳氢能有限公司、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张家口市氢能与可再生能源研究院、未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张家口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立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交投氢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志洁、马强、魏彬、杨浩、王翼、王大威、张英、郑贺婷、孙辉、刘欣、陈政、刘建国、杨维洁、许传博、刘萍、陈加利、赵义康、卢百吉、杨晓春、张成斌、孟晓敏、黄欢明、任克威、谢添、郝广立、郭战波。加氢站运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加氢站运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氢气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运行检查、应急管理、档案管理与数据记录、经营管理、运营服务。本文件适用各种供氢形式的车用加氢站、加油(气)加氢等合建站中的加氢站部分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ZFOOl安全阀安全技术监督规程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GB438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T31138加氢机GB/T31139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3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7244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42177加氢站氢气阀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347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T3836爆炸性环境GB/T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Z34541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A/T1081-2020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力口氢站hydrogenfueIlingstation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3.2力口氢合建站combinedfueIlingstation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的统称3.3工艺设备区processequipmentarea加氧站内布置工艺设备的区域,包括卸车区、压缩机区、储气区等区域的总称。3.4力口氢区hydrogenrefueIingarea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内进行加氢作业的区域。3.5站房stationhouse用于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4基本要求4.1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应按规定完成相关的资质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需经过消防审验和防雷检测等相关方面的安全验收合格,并在取得氧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运行。4.2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对其运营管理的场站设备、设施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3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管理程序的内容,确保站点运行安全。4.4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对加氢站竣工验收手续、经营许可手续进行档案管理,对加氢站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设备维养、经营服务等各项活动记录进行存档。4.5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制定和填写运行管理记录,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4.6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对站内设备的运营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已经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设备设施,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以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确定继续使用时,应提出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和继续使用的时间。4.7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设置运营管理的专门机构和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并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才能上岗。4.8 加氢站应设置24小时值守人员,并配备当班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4. 9加氢设备的承压管道和设备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4.2 工艺设备区和加氢区应设有明显清晰的安全警示标致、标识,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制作应符合GB/T2893的相关要求。4.3 加氢站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进入加氢区和工艺设备区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4 加氢站内用于储存的储氢装置,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检查应符合TSG21的规定。4.5 使用气瓶作为储存用压力容器的,气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检查应符合TGS23的规定。4.6 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校验,校验应符合TSGZFoOl的规定,并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4.7 仪器仪表、计量装置等应按相应计量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应获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报告或校准报告。4.8 进入厂站的氢气长管拖车、氧气气瓶运输车及驾驶人员、随车押运人员应具有有效证件,不应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车辆的静电接地带、排气管阻火器应安装良好,切断阀驱动气正常,紧急切断急停有明显标识,随车干粉灭火器应配备齐全。车辆进入站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辆行驶速度应符合GB4387有关机动车限速的规定;2)撬体和罐车及附件的定期检验、检查应符合TGS22的规定;3)装卸作业时,车辆应在专用固定位置停放;4)停放时应保证驻车制动器启动就位,并采用有效的辅助固定措施防止车辆移动;5)安全阀、爆破片其连接的管路应无积水、冻结、阻塞等影响安全泄放的情况;6)阀门端、连接处应无氨气泄露。5. 人员管理5.1资质要求5.1.1加氢站管理及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确保证书持续有效。5. 1.1涉及加氢设施运行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5.2安全教育培训5. 2.1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执行,并做好安全教育记录。6. 2.2加氢站运营单位应根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建立“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5. 2.3加氢站运营单位应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3 劳保用品要求加氢站应明确要求站内的劳保用品佩戴标准,定期发放个人劳保用品,并制定完善的劳保用品报废制度。5.4 考核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设备工艺、操作流程、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及实际操作进行检查考核并保留相关记录。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6设备设施管理6.1 一般要求6 .1.1基础设施、氢气压缩机、储氢装置、加氢机、管道与阀门、电气设备、防雷接地、流量计、紧急切断阀、安全阀、自控仪表的运行管理应分别符合6.2、6.3、6.4、6.5、6.6、6.8、6.9、6.10、7 .Ik6.12的相关规定。8 .1.2加氢站应遵照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加氢站特点,对主要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停运、复运、更换、报废、备品备件管理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9 .1,3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时,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作业。10 1.4应根据维护保养手册及计划,对加氢站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状态良好。11 1.5加氢站内工艺装置的备用路与工作路应定期进行切换,以确保备用路能够随时投运,每3个月不应少于1次。12 1.6加氢站内储氢装置、工艺设备、管道、阀门等的密封连接点应无泄漏,密封连接点的泄漏检查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13 1.7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0.5%o6.2 基础设施6.2.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基础设施运营应符合GB50156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6.2.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以及站内设备、设施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156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6.2.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不应有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通讯线路,加氢站与周边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通讯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56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6.2.4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1)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O.15m-0.20叫2)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4)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IOOmnb高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置牢固。6.2.5站内设备与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6.2.6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6.2.7站内拖车区域应与进站大门同向设置,并留有足够空间,便于拖车转运。6.2.8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不宜朝向办公区、加氢岛和邻近的站外建筑物。不可避免时,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与办公区、加氢岛、邻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间应设厚度不小于0.2m的钢筋混凝土防爆墙,高度应高于氢气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Im及以上,长度不应小于车宽两端各加Im及以上。该防爆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6.3氢气压缩机6.3.1氢气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GB50156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6. 3.2氢气压缩机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一下规定:1)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2)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3)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而、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4)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5)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6)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6.3.3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6.3.4氢气压缩机的定期检查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D应定时检查连接部件、运动部件和振动情况,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2)属于压力容器的冷却器、缓冲器等设备的检验、检查应符合4.12的规定;3)应定时进行压缩机组冷却器接口、润滑油管线接头、进出口阀门等密封连接点的泄漏检查,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4)应定期进行润滑系统备用油泵的自启动试验,每月不应少于1次;5)通风系统的工作状态每12小时不应少于1次。6.4储氢装置6.4.1储氢装置应符合GB/T34583的有关规定。6. 4.2储氢装置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2)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3)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4)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5)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6.4.3加氢站内的储氢装置工作压力应根据车载储氢瓶的充氢压力确定。当充氢压力为35MPa时,加氢站储氢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45MPa;当充氢压力为70MPa时,加氢站储氢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90MPa。6.4.4采用不同设计压力的储氢装置时,应采取压力控制措施,并应防止设计压力较低的储氢装置超压。6.4.5瓶式储氢装置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放。同组储氢装置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不同组储氢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6.4.6储氢装置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6.4.7储氢装置应定期监测基础沉降量,每年不应少于1次。6. 4.8储氢装置的定期检查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氢装置的定期检验应符合4.12的规定;2)应定时检查储氢装置的运行压力、温度等各项工艺参数,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3)应定期检查储氢装置附属阀门、安全阀及附件的完好状况,每月不应少于1次;4)储氢装置附属阀门和联锁切断装置应定期进行启闭性能测试,状态应良好,每6个月不应少于1次。5)应定期测量地上储氢装置基础的沉降量,每年不应少于1次;6)发生地震、塌方等自然灾害或发现储氢装置、基础存在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检测基础沉降状况;7)应定期检查储氢装置进出口紧急切断装置的运行状况,每月不应少于1次;8)冬季运行时,应定时检查储氢装置安全阀、排空管等的防冻保温措施的有效性,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9)应定期检查储氢装置外防腐层的完好状况,每3个月不应少于1次;10)应定期检查储氢装置消防喷淋设施的工作状态,每月不应少于1次;6.5加氢机6 .5.1加氢机使用管理应符合GB/T31138的有关规定。7 .5.2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氢机压力等级应符合表1要求;表1加氢站的压力等级加氢机工作压力登记(HSL)公称工作压力(NWP)/MPa最大工作压力(MPa)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H353543.7548.1H505062.568.8H707087.596.32)加氢机充装氧气流量不应大于7.2kgmin,加氢机加注结束时,加注率宜为95%100%;3)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中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高于1.375倍额定工作压力;4)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10g:5)加氢机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6)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7)加氢机加注结束时,车载储氢瓶的瓶内温度不应超过85,压力不应超过L25倍公称工作压力;8)加氢机启动时,加氢机应测量车载氢系统初始压力,当该系统初始压力小于2.0MPa或大于公称压力时,应立即终止加注。9)多通道可同时加注的加氢机,各通道的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6.5.3氢气加氢机的加氢软管应设置拉断阀。6. 5.4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离后,两端应自行密封;2)加氢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6.5.5加氢机内应设置氢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当发生氢气泄漏在空气中含量达0.蜴时应向加氢站内控制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当发生氧气泄漏在空气中含量达L6%时应向加氢站内控制系统发出停机信号,并自动关闭阀门停止加气。6.5.6额定工作压力为35Upa或70MPa的加氢机应在供氧系统中设置预冷系统,以便将氧气冷却至预定温度后充装到汽车气瓶中,预冷温度范围为-400。6. 5.7额定工作压力为70MPa的加氢机应设置可与汽车相连接的符合相应标准的通讯接口,以便在加注过程中将汽车气瓶的温度、压力信号输入到加氢机。若通讯中断或者有超温、超压情况发生,应能自动停止加注氢气。7. 5.8加氢机的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定期检查加气枪卡套式快装接头、拉断阀、切断阀、压力传感器、电子显示器等的运行状态,每周不应少于1次;2)应定时检查防静电装置完好状况,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3)应定期检测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值等性能参数,并应对连续测量周期的数据变化进行比对,每月不应少于1次;4)应定时检查加气软管的完好状况,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6.6管道与阀门6.6.1加氢站氢气阀门使用管理应符合GB/T42177的有关规定。6.6.2加氢站氢气管道材料宜选用S31603或其他已试验证实具有良好氧相容性的材料。6.6.3选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时,其银含量应大于12船银当量不应小于28.5%。6.6.4氧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GB/T14976的有关规定。6.6.5氢气管道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气密性,并通过压力试验、泄露性试验。6.6.6加氢站内所有氧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LlO倍。6.6.7氢气等可燃物管道上的法兰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电阻应小于0.03Q6.6.8氢气管道应设置适用于高压氢气介质的安全阀,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大于氢气管道的设计压力。6.6.9氧气管道系统应设置放空管、分析取样口和吹扫置换口,其位置及技术性能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排放、取样、吹扫和置换要求。6.6.10氧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D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并宜以向上45。C角接入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2)放空管顶端宜设双向放空口,便于自然通风排气。3)接近放空口顶端位置宜安装阻火器,如设置阻火器,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47的有关规定。4)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应在底部设置排水管、阀门及液位显示。5)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且不宜小于DN80。6)放空排气装置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6.6.11管道及阀门的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定期检查管道支架和管道标识完好状况,每月不应少于1次;2)应定期检查管道、阀门锈蚀状况,每月不应少于1次;3)应定期检查和测试阀门的启闭状况,每6个月不应少于1次。6.7电气设备6.7.1加氢站电气设备应符合GB/T3836的有关规定。6.7.2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6.7.3加氢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6. 7.4加氢站各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D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停泊区、管道区域,均应设置防静电金属接地板,接地板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相近。2)加氢机、储氢装置、气柜等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管道、阀门及装卸运输车辆或移动式储氢容器等设施应设防静电接地。3)氢气等可燃物管道、其他金属管道在不同爆炸危险区域边界、分叉处,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氢气每隔50m处,管道始端、末端,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当平行管道净距小于IOOmln时,每隔20m应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IOOmnl时,应加跨接线。4)静电接地宜与其他接地共用接地体。当采用专用静电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Q,与其他接地体间距不得小于20m。6.7.5加氢站内电气、仪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运行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应完好、无损伤和变形,电缆进行应密封可靠,预留的空置线孔应采取与设备防爆形式相匹配的堵塞元件封堵完好2)设备外壳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等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设备运行时应无倾斜和异常振动,零部件应无异常摩擦,运行声音应正常;3)防爆照明灯具和防爆摄像头的防爆结构及保护罩应保持完整。6.8 防雷接地6. 8.1加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通风风管、氢气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体防雷实施设置均应符合GB50057的有关规定。7. 8.2加氢站单独设立避雷针,应在上方加设驱鸟器,驱鸟器材质应为金属或不燃材料。8. 8.3加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9. 8.3加氢站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公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且不大于10。10. .4站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并应获得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6.9 流量计6.9.1 流量计量装置应定时进行巡检,每8小时不应少于1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应密封良好、无泄漏;2)设备及其连接管路、仪表通信和供电线路等应状态正常;3)运行应无异常震动和噪音;4)压力、压差、温度、流量等参数及远传数据应指示清晰、传输正常。6.9.2流量计的变送系统和计算、显示系统应定期进行零点校准,零点校准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时,每年不应少于1次;2)用于非贸易结算计量时,每两年不应少于1次。6. 9.3流量计空置达到下列时长时,再次投运前应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1)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时,空置达到6个月;2)用于非贸易结算计量时,空置达到1年。6.10紧急切断阀6. 10.1紧急切断阀的运行管理应符合GB50156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6.10 .2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6 .10.3储氢装置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紧急切断阀,且还应配备安全阀、吹扫放空装置、加氢软管和拉断阀。7 .10.4具备自动联锁切断或远程切断功能的阀门应根据运行情况对阀门执行机构控制器进行检查测试,以保证控制和通信功能正常,每6个月不应少于1次。6.11 安全阀安全阀应每日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部件应完整、装配应牢固;2)金属件应无锈蚀;3)铅封应完好;4)防止随意拧动装置应完好;5)密封连接点应无泄漏;6)应无冰冻:7)出口应无阻塞;8)在用安全阀的进口操作阀门应保持完全开启。6.12 自控仪表6.12.1 加氢站和重要设施应设置远程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GB50348、GA/T108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站内各工艺设施的动力电源和关闭可燃介质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2)加氢站内的紧急切断系统,应能由手动启动的紧急切断按钮远程控制。3)加氢站内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按钮:a)距加氢站卸车点5m以内。b)在加氢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c)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4)加氢站内紧急切断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或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联动。6.12.2 加氢站应设置中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采集和记录各主要工艺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参数。加氢站至少应设置以下检测/监控点:项目位置现场显示控制室显示报警联锁压力压缩机入口压缩机出口储氢装置仪表风加氢机7卸氢柱温度压缩机出口换热器出口冷却水氧气泄露检测卸气柱压缩机储氢装置加氢机6.12.3 12.3在加氢站进出口、氢气存储区、储气区、氢气加注区、主控室及总电力配送室应设不间断视频监控,并把监控视频上传数据采集系统并做数据备份。6.12.4 加氢站所有的报警信号及处理结果都应记入系统数据库中。6.12.5 加氢站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所有的核心单元应设有不间断备用电源,该备用电源可以在断电后60min内保持供电。6.12. 6仪表和安全报警装置应定时进行巡检,每4小时不应少于1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仪表和控制器应完好;2)仪表数据显示和远传工作状态应正常;3)应无泄漏和堵塞;4)应无损坏和腐蚀情况。6.12.7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期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状态应满足以下要求:2)设备应完好,并应符合产品认证允许使用的有效期规定;3)检测仪表面应清洁、无堵塞;4)控制器信号应传送灵敏;5)定期测试每2个月不应少于1次,应状态良好、反应灵敏。6.12.8各站控系统,应定期对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检查系统的运行数据显示、记录、累加等工作状态,每周不应少于1次;2)应测试系统的超限报警及联锁或远程切断等性能状况,每6个月不应少于1次;3)用于储氢装置、报警或自动联锁、贸易结算计量补偿的压力表和压力变送器检定周期,每6个月不应少于1次;4)应定期巡检确认探测点位和监视点位设备完好、系统运行环境和工作状态正常,每月不应少于1次:5)应定期测试确认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功能灵敏,每6个月不应少于1次。7氢气品质7.1 加氢站用于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的质量应符合GB/T37244的质量要求。加氢站外购氢气生产单位,应具备氢气生产或销售许可资质,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记录文件,并定期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7.2 加氢站应建立相应的氢气品质管理体系,对外购氢气品质进行检验,首次开机、更换气源、停产检修后要检测氢气品质,氨气品质检测记录应进行档案存档。8安全管理8.1 安全组织管理8.1.1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有安全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组织结构图,应详细地确定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8.1.2 加氢站运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加氢站岗位应设置加氢站站长、安全管理员和设备操作工等,站长是加氢站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站长不是加氢站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责任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8.1.3 1.3加氢站运营单位每班应有安全管理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8.1.4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包括加氢站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消防管理规定、站点安全管理规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其他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氢站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及加氢站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等。其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中应包含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8.2 安全操作要求8.2.1建立加氢、卸氢等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8.2.2加氢站内严禁火种,动火作业需符合GB30871,执行作业许可制度。8.2.3加氢(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非操作人员不应进入除加氢(气)区域之外的生产作业区域。8.3安全紧急处置站内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在压缩机、管道管线、储氢(储气)压力容器和加氢(气)机等关键设备上,设置急停开关、紧急截止阀、放空阀等安全紧急处置装置,在气体容易产生密闭区域,安装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等装置并能连锁动作。8.4站内标志标识8.4.1加氢站内应按照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定安全分级管理区域,并在布置图中通过标识标志明显圈出,并粘贴在站内显眼位置。同时在站内危险区域和重要设备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操作人员不得违规进行设备操作,进站社会人员严禁触碰和操作设备°8.4.2在可能引起氢泄漏、火灾等风险隐患的重要设备、主要操作点等明显处,标示正确、安全的操作规范规程,用突出颜色标出关键急停开关、紧急截止阀、放空阀等安全部件,在生产区入口处附上紧急安全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8.5应急演练8.5.1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预案至少应包括:D火灾爆炸事故专项预案;2)氢气泄漏事故专项预案;3)车辆伤害事故专项预案;4)自然灾害事故专项预案;5)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6)设备故障专项预案。8.5.2加氢站运行单位需对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演练,同时留存演练记录。8.6消防报警管理8.6.1加氢站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义务消防员、制定教育方案、配备消防器材、制定消防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制定消防档案等,消防器材应按GB50156和GB50516相关要求配备。8.6.2加氢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2)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用2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2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6.3加氢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氢气源。8.6.4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1)储氢装置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2)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装置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3)氧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氨气压缩机组、储氢装置等易积聚、泄漏氧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氨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9档案管理9.1 加氢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9.2 记录数据应包括:1)加氢站竣工验收手续、经营许可手续;2)设备、加氢机运行日志(运行参数、加注信息、音视频等);。3)采购及卸车记录;4)氢气品质检测记录;5)吹扫置换作业记录;6)设备、装置、电气防爆防雷防护用品等维护保养记录;7)人员培训日志;8)检验标定记录;9)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10)故障或事故记录;11)特种作业人员台账;13)设备设施台账;14)应急救援物资台账;14)特种设备档案;15)安全例会记录;1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17)危险作业审批记录;18)隐患排查治理台账;19)应急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