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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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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讲义备注各位局长、科长: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我厅条例宣贯培训工作有关安排,我负责建设单位和监督检查两章内容的讲解。由于我到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时间不长,知识还不全面,经验还不丰富,水平还十分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第一部份条例修订整体情况一、修订条例的几点考虑1999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为我省加强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T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的质量安全责任,基本实现了责、权、利的平衡;二是各地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三是建造施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的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先进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浮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对原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解决:(一)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与上位法衔接。原条例比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较早,原条例部份规定与国务院两条例规定有些地方不一致、不衔接,必须进行修改。(二)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明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5号)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了支持太原市率先发展和其他市的快速发展,2022年我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部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权限下放到地市,实践证明,属地管理在现实运行中是可行的,有利于减少执法程序,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效地提高了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效能,确保了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这一原则需要在本次地方性法规修订中予以明确。(三)建造工程质量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震专家对历次地震的分析显示,地震人员伤亡总数的95%以上是由房屋崩塌造成的。建造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条例对各方责任主体,特殊是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规定缺失,必须明确力口以规范。同时,原条例只规定了建造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但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一备案制度也需要与上位法衔接,保持其法律的统一性。(四)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一是原条例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规定,而且在现实中也未从根本上予以保障,从而导致建设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安全投入,变相挤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的则直接取销此项费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不到位。二是原条例建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规范。建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职责、监督内容不完善,现场实体防护的监督多于程序性监督。三是建造工程在开工前要办理建造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但完工后没有安全生产总结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闭合,应增加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总结制度。四是原条例颁布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两个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造起重机械和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增加相关内容。(五)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有待加强。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立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地下、地上空间利用率不断提高,除现有的各种管线外,地下建造物、构筑物等各种隐蔽工程越来越多,而对这些工程的维护、管理、改建、扩建,单靠人的记忆是不行的,必须以工程档案为依据,才干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克服盲目性,避免浪费和损失。原条例没有涉及档案管理内容,必须在本条例修订中予以明确规定。为此,经请示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并征得其允许,我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及参考资料主要趣建造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同时,参考和借鉴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三、总体修订情况(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原条例为六章四十六条。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和梳理,省人大会同我厅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订,形成为了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部份:第一部份为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合用范围、政府职责、执法主体、原则规定、责任主体、举报制度、鼓励政策、激励机制等;第二部份,即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共38条,主要规范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部份为附则,共2条。与原条例相比,在章节上增加了1章,在条数上增加了3条。四、条例的几个重点突破(一)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造和H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及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定方案规定,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专业建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二)明确了建造H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由于工程建设监管环节较多,仅依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省、市、县均不同程度地设立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工程造价、城建档案、稽查等许多监管机构,并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部份技术性、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三)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建造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在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图审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担保、城建档案管理等方面均体现了属地管理原则。(四)明确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原条例分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两个章节,虽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并且没有明确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实际,修订后的条例第二、三、四章共计25条,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担保、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并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强化了主体责任。同时,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处罚等进行了明确。(五)明确施工单位"四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分别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六)补充和完善了安全监督总结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和是对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成闭合管理的最后一个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总结和评价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二部份有关章节讲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本章共9条,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了规定。建设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投资人,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负责确定建造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地点,选择建造材料和设备,有权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建造工程进行最后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对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要保证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安全责任予以明确。长期以来,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向来是薄弱环节,因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工程浮现质量安全事故。案例2022年8月13日16时45分摆布,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殊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直接原因: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挨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间接原因: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大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催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允许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事故致2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纪、政纪处分33人,施工、监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资格受处罚。上述案例说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必须严格要求。条例对建设单位责任的规定为今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支付工程款。讲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一)以前,建设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主要是根据合同区分的。为体现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条例要求,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是区分建设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各自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与其他各方主体签订。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条例,研究制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配套政策。(二)条例中要求签订的责任书,除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责任外,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发挥质量安全主导地位,对其他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并协调解决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本条第三款主要是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辟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设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机构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保证当建设单位在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时,由担保机构在担保合同规定动作的担保范围内先进承担违约责任,以保证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讲义本条是对施工图审查的规定。施工图审查工作是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及早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高设计质量的有效手段。案例2004年5月23日,巴黎戴高乐机场2E候机厅顶棚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包括两名中国公民在内的4人死亡,3人受伤。遇难的两名中国人为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员工。后调查表明,候机厅顶棚坍塌事故是由候机厅顶棚上的一个穿孔所致,主要原因是设计时的应对偶然性安全系数不足导致了候机厅顶棚坍塌。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各国政府对施工图审查的高度重视。为此,2004年建设部出台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对导使用。上述规定,只对本条例第一款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实践中我们发现,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随意变更的情况较为严重,且对修改后的施工图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本条例规定: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二是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也就是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非原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无权进行修改、审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醐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讲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不合理干预行为的限制规定。(-)2022年,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建造施工企业以建造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房屋建造工程安全费用以2.0%为提取标准,市政公用工程以l0%为提取标准。同时规定,建造企业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近期,财政部、安监总局、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起草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房屋建造提取标准没变,市政工程提高为1.5%,办法不久将下发。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安措费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建设要求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将此删除,有的即使没有删除该费用,但时常以各种借口变相挤压安措费,导致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带来安全隐患。为此,条例第一款规定:一是将安措费计入工程造价;二是开工前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三是施工单位要专款专用。(二)实际工作中,个别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节约开支,而中标的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导致工程浮现质量安全问题,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最终受伤害的仍是建设单位。(三)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额为基础确定,但不一定与定额工期彻底一致,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这是因为定额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工期会提前。判断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急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赶工期,伤害承包单位的利益。实际工作中,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建设项目浮现问题的情况不少,这是应该制止的。(四)在条例修订中,考虑到建设单位不仅不能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合理工期,也不能随意提高工程造价、增加合理工期。为此,经过反复讨论,规定为不能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造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讲义本条是对设计图纸会审的规定。在完成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即将开工前,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设计图氏会审。(一)图纸会审的主要是的确保参加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明白设计意图,使施工图中错误、矛盾、交待不清晰、设计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在施工之前得到解决,更好地实现顾客要求。(二)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L是否无证设计或者越级设计;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5Co2、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3、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4、设计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5、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专业图纸之间、平立剖面图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6、总平面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7、防火、消防是否满足要求。8、建造结构与各专业图纸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与建造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建造图与结构图的表示方法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制图标准;预埋件是否表示清晰;有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的构造要求在图中是否表示清晰。9、施工图中所列各种标准图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10、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图中所要求的条件能否满足;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IL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造与结构构造是否存在不能施工、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或者容易导致质量、安全、工程费用增加等方面的问题。12、工艺管道、电气路线、设备装置、运输道路与建筑物之偶尔相互间有无矛盾,布置是否合理。13、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14、图纸是否符合监理大纲所提出的要求。(三)图纸会审时,由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分专业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对各专业提出的问题逐条予以解答。对于解答情况,施工单位应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图纸会审后,由建设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整理会审意见,形成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详细、准确,并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时间和地点。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参加会审的各方代表确认。第十四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造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造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讲义本条是对建造工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条件的规定。(一)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也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第一道程序。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建造工程都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考虑到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建设部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造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造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换句话说,30万元以上或者建造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造工程,均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日撷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0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允许或者不允许办理监督手续。(二)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是长期以来我省对建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时需填报的资料,申报书中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情况,工程进度计划,资料审验等有关内容。建设单位要认真填写,并报当发质量站办理手续。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长令第5号)第五条、第六条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对部长令的宣传贯彻,对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进行明确。(三)建造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主要是对原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登记手续的一种细化,申报书有关内容下一步将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第十五条建设单顺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造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讲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是否合理,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建造市场混乱是乱在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利用其材料采购权,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是工程质量问题的内在根源,因此应严格禁止建设单位材料采购权,这样也有利于施工单位承担彻底的质量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单位供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格、合适的材料,立法上不应禁止建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方可以按合同提原材料,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负责采购原材料及设备也是通常的惯例;在国际上大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委托专门的材料设备供应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工作,并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作为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条件,鉴于以上因素,条例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的合理内容,对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以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前提,对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材料质量进行了规定。为保证建造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和设计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建设单位采购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和设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指南:1 .实行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Q)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份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根据以上规定,对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造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建设单位应当在组援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建造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讲义本条是对本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安全生产总结和档案预验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作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早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者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者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单项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进的单项工程,可以再也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N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二)进行安全生产总结,是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最后一个程序。以前,工程完工后,对安全管理没有形成闭合。为此,条例规定要进行安全生产总结。总结的具体内容、程序等我厅将印发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规定。(三)对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建造工程是百年大计,普通的建造物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造物达100年。在建造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造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者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同边进行建春活动,评估对该建造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造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本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要向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预验收,并由档案管理机构出具体认可文件。如此规定,将提高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意识,保证工程档案全面、齐全,可靠。(四)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在审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才钺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收该工程。至此,完成竣工交付工作。(五)住宅工程要进行分户验收。(六)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讲义本条是对建设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结算备案的规定。(一)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3.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迹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符号有关程序规定要求。(二)本条关于竣工结算和决算的规定是创新条款。工程竣工结算:它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它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之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减去预付及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再减去保修金。竣工决算:它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造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豫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解税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照分析四部份组成。前两部份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案。讲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采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普通包括以下文件材料:1 .立项依据审批文件;2 .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3 .项目审批文件;4 .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5 .竣工图。第五章监督检查本章是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设立本章的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建造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三)受理建造工程质量、建造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四)查处违反建造工程质量、建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讲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主要为两个监督检查,一个受理,一个查处。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造工程质量、建造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三)纠正违反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即将排除建造工程质量、建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wei)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五)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讲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的规定。简单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利入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指出存在的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讲义本条是对安全生产评价的规定。这是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安委会也即将出台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下一步,建造施工企业和建造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将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关于安全生产评价问题,将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并进行。第三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造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住手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讲义竣工验收备案是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住手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根据本条例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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