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旅游零售业税务风险防控.docx

    • 资源ID:405238       资源大小:30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旅游零售业税务风险防控.docx

    旅游零售业税务风险防控第一节注册筹建税务风险一、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借款利息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普通纳税人,2022年成立,注册资本K)OO万元。2022年向外借款5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35万元。据核实,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尚有200万元未按期缴纳。该企业对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额在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其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例中,200万元对应的借款利息14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处理。(三)防控建议1.对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及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应登记备查。2.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时,将未缴纳注册资本对应的利息费用做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为修筑不动产的专项借款,利息费用未作资本化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1月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新建购物点,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修筑购物大楼。该企业修筑购物点大楼时间为2022年7月,竣工时间为2022年2月。该企业将银行借款利息56万元记入财务费用并作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将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细化资产管理,对取得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备注,区分借款和自有资金。对属于借款购置的固定资产,相应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做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三、试营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试营业收入L5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取得的试营业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未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对企业发生的试营业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准确核算,并缴纳相应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四、基建完工处置剩余材料等,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修筑新的办公楼,并在同年竣工。竣工结束后,企业将修筑时产生的下脚料、剩余建材等出售,未缴纳增值税。(二)风险描述销售材料物资收入,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对材料物资的管理,对取得收入的应准确核算,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及时计缴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五、外购原材料用于抵扣工程款,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装修办公楼,与装修公司签订包工不包料的装修协议。装修结束后,因某旅游零售企业购置的装修材料有剩余,即用装修材料抵部份装修费用。未计缴增值税。(二)风险描述外购原材料用于抵扣工程款属于销售行为,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精细化管理原材料及工程物资,注明其来源及流向。根据其来源流向判断是否涉及税收。(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六、未按税法规定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新建办公楼于2022年达到使用状态,企业将新建办公楼支出金额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办公楼转固12个月后,尚有一百余万元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二)风险描述税法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低于会计确定的价值,企业按会计确定价值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精细化管理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口径和税法口径分别登记备查。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按照税收口径确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免在以后年度,因疏忽未作纳税调整而引起涉税风险。(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七、筹建期发生业务款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于2022年成立,2022年1月正式营业。该企业将2022年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在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企业存在未按比例扣除,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分别核算、准确归集。对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应按其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款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节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进项、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为普通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4.62万元,抵扣进项税额4.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该企业当月实际购入农产品金额为15.38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2.50万元,多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6.74万元,要求企业足额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赋予行政处i,Jo(二)风险描述1.旅游零售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存在未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2.旅游零售企业在购进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存在农产品价格或者数量不实的风险。3.旅游零售企业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或者普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未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符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要求,据实开具。(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辟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二、实际业务与取得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在某酒店发生餐费支出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7万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向提供发票的酒店进行协查发现是企业要求酒店方开具实际业务不一致的发票。在本案中,税务机关要求旅游零售企业补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发票提供酒店也赋予相应的处罚。(二)风险描述L虚构业务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2.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在税前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业务款待费支出等,应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其支出细项。财务上对取得的专票要子细审核,防止发生实际业务与发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辟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036号)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确实无法偿付或者获得豁免的对付款项,未作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欠其上游公司货款320万元3年未支付,后两家商议约定,该公司在2022年支付上游公司300万元,上游公司豁免该企业债务20万元。该公司获得豁免后,仍将20万元挂在对付账款,未作债务重组收入。(二)风险描述确实无法偿付或者获得豁免的对付款项,长期挂账,未作债务重组收入申报纳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建立对付款项台账,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对付款项,及时结转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对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四、购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11月购入蚕丝被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1月,该企业将部份蚕丝被用于福利发放给职工,合计金额1.40万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部份商贸企业,存在将外购产品用于福利发放给职工或者用于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精细管理库存商品,对于非销售的流出,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五、购入产品或者服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7月发生管理费用-搬运费0.7万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经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1.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风险。2.取得的发票,项目填写不规范的风险。3.取得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发生购进业务时,应主动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2)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殊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22)0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六、应计入委托加工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发生委托加工业务,该企业将部份委托加工原材料和包装物计入销售费用,在委托加工商品销售前一次性扣除。(二)风险描述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应将发生费用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分摊到委托加工的商品中,在委托加工商品销售时结转成本。企业将委托加工成本计入当期费用,可能导致当期少缴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对委托加工业务,发出材料和包装物时,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在销售委托加工商品时结转销售成本。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二条:“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三节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对不需要发票的销售额,未计或者少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对旅游行业购物点风险管理中发现,该企业仅按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收入,2022年度少计收入305万元,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二)风险描述旅游零售行业的购买方,主要为游客。部份游客购买旅游产品后不索要销售发票。对这部份未开具发票的收入,企业少计收入未进行申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严格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销售收入扣除返点后的金额进行申报,少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按照销售额25%-40%的幅度给旅行社返点。企业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扣除返点后的金额申报。(二)风险描述赋予旅行社或者导游销售返点,几乎是旅游零售行业的潜规则,购物点按扣除返点后的金额进行申报,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纳税,不得在销售总额中扣减支付的返点。(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三、销售金银首饰,未计消费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在2022年旅游行业检查中,发现该购物点销售有金银首饰等货物。而该公司从未申报缴纳消费税。(二)风险描述购物点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消费税,部份纳税人未将零售金银首饰与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存在未缴纳消费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对金银首饰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四)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一、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晰,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晰或者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合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四、无偿赠送商品、提供服务,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为普通纳税人,主营旅游商品销售。税务机关发现2022年10月,该企业将在售商品赠送他人,未计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二)风险描述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赠送他人,增值税方面属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改变商品所有权属,也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三)防控建议精细管理库存商品,对于非销售的流出,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涉税问题。(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未按会计核算要求确认收入,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发生商品批发业务,因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尚未收到货款而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二)风险描述企业发出商品因未收款,而未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存在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及时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L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六、出租有形动产,合用税率错误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7月将其车辆出租,该企业按照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二)风险描述营改增后,旅游零售企业对某些兼营业务合用税率不清楚,导致发生合用税率错误的风险。(三)防控建议旅游零售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类型收入,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036号),确定合用税率,不清晰税率的,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036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第四节储运环节税务风险一、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未作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2022年7月购入耗牛肉干等土特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因管理不善,该批土特产部份霉烂变质,该公司于2022年11月作资产损失处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二)风险描述企业购入商品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的,其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三)防控建议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的货物应及时处理,并转出进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五节运营环节税务风险一、业务款待费未归集彻底,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在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款待费仅按“管理费用”下的业务款待费进行调整,经核实,该企业的“销售费用”中也有业务款待费发生,少调整业务款待费。(二)风险描述企业通过多个科目来核算业务款待费,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按规定对全部业务款待费进行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下设“业务招待费”科目,准确归集属于业务款待费的支出。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对全部业务款待费进行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22)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计提工会经费,未实际缴纳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计提工会经费17万元,截止2022年5月31日,该企业未上缴该笔经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预提的费用,未实际支付,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对工会经费等费用类科目的会计核算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要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提高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第六节其他环节税务风险一、行政罚款支出、赞助支出,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因消防设施不规范,被消防部门处以2万元的行政罚款,该企业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罚款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对支出的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等行政罚款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风险;对直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加强营业外支出的管理,对实际发生的行政罚款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份,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悲组织等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份,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2)45号)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旅游零售企业2022年7月1日从银行取得借款500万元,贷款年利率6.6%,次日,该企业转款500万元给其关联企业(两企业之间无业务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2022年6月29日,关联企业还款给该企业,次日,该企业归还银行借款。关联企业未支付利息给该企业。该旅游零售企业实际列支33万元利息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企业与关联企业无业务往来,借入的资金未在本企业使用,实质为关联企业承担了与本企业无关的利息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所有支出的用途、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事项

    本文(旅游零售业税务风险防控.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