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docx
XX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为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建立XX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一、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及时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确保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二、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网信办,县检察院、法院,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体旅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大数据发展局,XX生态环境局、XX县税务局、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等25个单位组成,县卫生健康局为牵头单位。协调机制召集人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协调机制成员。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三、工作规则(一)全体会议制度。协调机制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审议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二)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协调机制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成员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三)跟踪落实制度。协调机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协调机制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四)联合督察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与,采取书面督察和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县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每两年覆盖,视情况延伸至部分乡镇。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县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四、职责分工(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能,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推进全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各项工作。同时,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宪善社会信用体系。(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医疗行业欺诈骗保行为,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四)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按照职责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六)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八)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九)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十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十二)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十三)民政、教育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十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做好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解决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或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全体会议审议研究后,按程序呈报县人民政府。(二)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做好本县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三)协调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四)协调机制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XX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