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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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遵义市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本市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促进地方名优白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的规划、管理和保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酒用红高粱,是指用于酿造名优白酒的本地糯高爨o本规定所称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是指本市酒用红高粱种植、收购、贮运等所依赖的土壤、水分、微生物等物质要素和品牌等非物质要素的聚合。第三条【立法原则】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施策、共治精治、绿色发展、产业振兴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与相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能源、科技与大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酒用红高粱整体发展规划,按照重点县、重点镇、专业村等规划核心产区和重点产区,引导酒用红高粱向生长适宜区、生态良好区重点布局和集中发展。第六条【科研、人才培养、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与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促进生产环境改善和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其他教育机构等开展与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相关人才的教育和培养。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单位、个人有权对损害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在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保护区划定】酒用红高粱集中连片有机种植区域和绿色种植区域应当划定为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外公布。保护区应当明确四至界线并悬挂标识牌。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保护区进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对外公布。第九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具有地方性特色的红高粱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第十条【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以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名义申请酒用红高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鼓励和支持企业统一使用酒用红高粱包装及标识。第十一条【品种保护及创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本地酒用红高粱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登记和保存工作,建立酒用红高粱种质资源库(圃)、良种繁育基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新品种选育研究工作。对经过人工培育,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酒用红高粱新品种,鼓励和支持申请品种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第十二条【地力培肥】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科学实施休耕轮作,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增施有机肥,推广绿肥种植,提升耕地地力。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分类收集、集中处置、达标排放。保护区内的乡镇应当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引导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处理污水及其废弃物,实现达标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四条【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内地下水环境与水资源的监管,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理】保护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合理处置酒用红高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鼓励和支持研发以遵义红高粱秸秆为主要原料的饲料、肥料、板材、造纸、药材、菌材、燃料、生物质发电、生活用品等新产品,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和附加值。第十六条【土壤污染防控】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完善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土壤监测体系。已造成土壤污染或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责任单位、个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移除污染源、修复污染土地、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农业面源污染预防】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内鼓励科学种植养殖,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第十八条【保护区倡导行为】鼓励种植主体按照高粱高效种植技术规程(DB5203/T35-2023)进行红高粱标准化种植,积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鼓励酒用红高粱收储企业、白酒生产企业按照遵义酱香白酒用高粱团体标准(T/ZYSIA0012022)开展红高粱收购及贮运工作。鼓励酒用红高粱收购、储备企业规范仓储设施和储存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引导其成员强化诚信意识、契约精神,推动构建红粱种植主体、原料供应商、白酒生产企业组成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第十九条【保护区禁止行为】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污水;(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四)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五)毁坏红高粱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六)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七)未经批准新建设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对禁止行为的罚则】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水务、工业能源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查询相关条例);(五)违反第五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恢复原状,费用由毁坏者承担,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六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第七项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A)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主管部门的罚则】在酒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法律关系适用条款】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